【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探析】 刑法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探析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探析 刑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三大手段之一,要与其他的民事和行政保护手段相 结合,注重刑法保护的谦抑性和及时性,发挥好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一项个人或组织的重要财产权利,她具有无形性,是一种 虚拟的物权。由于侵犯知识产权难以界定,因此,侵权很难得到有效保护。知识 产权刑法保护,是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立法规定为犯罪,根据实际情况给以 定罪,进行刑罚调整和制裁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组组进行保护。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知识 产权保护显得更加重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现象, 现状主要表现在如下:
1.侵犯著作权方面。一是保护对象过窄。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仅 限于《刑法》第217条第四款,该条款与署名相关,但具体是保护作者的姓名权 还是署名权,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二是行为规定过于简单。《刑法》第217条、 218条,共规定五种著作权犯罪行为,但范围太窄。三是主观要求过于严格。《刑 法》第217条、218条规定,著作权犯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权人必须是以营 利为目的,否则构不成犯罪。对此类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实践中 常见,但却不能以犯罪予以处理。

2.侵犯商标权方面。一是保护对象过窄。我国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已注 册的商标,而未注册或者商标注册已到期未续期或被注销的,刑法则不在保护之 列。《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是限于商品商标,而不包括服 务商标。二是犯罪行为规定简单。刑法对侵犯商标犯罪规定三个罪名,该规定过 于简单,同时,调整的犯罪过于单一化,不利于保护商标专有人的权利。

3.侵犯专利权方面。一是保护欠缺。《刑法》第216条对有关专利权 的犯罪有相关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侵犯专利的手法更是多种多样。但刑法却没有 将其他非法实施专业的情形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之中,保护不全面。二是犯罪行为 规定单一。《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一种犯罪行为,刑法却未将专利权纳入刑法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但刑法却没有保护。三是缺乏主观方面的规定。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并有及其严重 的专利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非法实施专利的行为,刑法均没有纳入保 护范畴。

4.侵犯商业秘密方面。一是该类犯罪对象有待完善。对于国外商业秘 密的保护,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立法上依旧是空白。二是商业秘密难以操作认定。

具体哪一个部门来鉴定和评估商业秘密及价值,是现实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惯 例是由被害方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但由被害人一方自主鉴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却 难以被采纳。三是完善商业秘密犯罪定性。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商业秘密犯罪, 国际上却对商业秘密犯罪作了不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中客体地位轻重错置。在我国,社会经济秩 序是知识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一种复合客体,即知 识产权拥有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利益。这两种客体地位之争,实质上就 是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价值之争,即秩序优先还是权利本位。

2.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不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 是指公诉人代表国家或者其他享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向 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侵犯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刑事司法与行 政执法是两条路径并行动作,这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知识产权两个违法犯 罪的两个基本手段。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对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查处多,而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少之又少。

3.刑罚结构体系不合理。从知识产权刑罚结构来看,虽然采取了罚金 和自由刑相结合的模式,但是却存在两个明显不合理之处,罚金刑地位低,更没 有设置资格刑;偏重自由刑,且自由刑刑期较长。因此,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 配置上,采取罚金刑、短期自由刑相结合的模式,但更加偏重罚金刑运用,同时 辅助使用资格刑。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专利人的侵害较大,用刑法对严重侵犯知识 产权行为进行调整和严厉打击,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和方法,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显得非常必要。

(一)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刑事立法的需要 运用刑罚打击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加入了许多世界条约中。

条约要求缔约国和参加国运用刑法调整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如:1991年10月29 日,日内瓦缔结的《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公约》中,第3 条规定:“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列入公约。因此,加强对我 国知识产权刑法调整的立法,已成为当前主要任务。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刑法保护,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 观需要,也是保护权利人、鼓励智力成果开发的重要举措。当今社会,知识的作 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知识的价值也越来越得到体现,知识在作为一种 财产,他因该受到法律保护。市场上,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乃至 达到非常猖獗的程度,严重地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是当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 由于智力成果的创造,需要知识专利权利人付出大量的艰辛劳动,但 成果很容易被复制和利用。相对于财产掠夺暴力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属隐形的白 领犯罪,被害方的抵抗力小,犯罪实现难度很低。为了调整知识产权犯罪的低成 本和高收益之间的矛盾,客观、公正、平等地护市场主体权益,必须控制严重的 侵权行为,刑罚保护则是最为直接、严厉且最为有效的手段。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利益衡平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根据定罪情节标准、追诉模式、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来 考虑权利受害人的利益。在定罪情节标准上,将侵权行为程序和社会危害性程度, 作为侵权犯罪的标准,便于定罪。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数额可以用“侵 权数额”来代替“违法所得数额”。追诉模式有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追诉方式的 多样,有利于知识产权全方位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将没收财物交由被害人或 权利所有者进行处理,用于对被侵权人进行经济补偿,避免犯罪人无力赔偿。(二)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快速定罪,其方法有增设侵犯 知识产权新罪、修改充实犯罪罪状。增设新罪可借鉴国外做法,在中国具有严重 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犯罪化,设立新罪。修改充实犯罪罪状可以修改刑法条文, 扩大知识产权犯罪的适用范围,便于及时定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将注册 服务商标也纳入犯罪范围。

(三)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基于刑罚这一手段的特殊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可 以表现为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合理地划定犯罪圈是为罪之谦抑;强调刑罚手段 的补充性则为刑之谦抑。谦抑性原则有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谦抑原则和知识产权刑 事司法谦抑原则两个方面。立法谦抑原则,是在考虑刑罚的手段的时候,根据侵 权发生的经济、社会原因,尽量以行政、民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要考虑刑罚手 段,以和谐手段达到目的。这样,社会成本相对较低。司法谦抑原则在司法过程 中,侵权行为界限模糊时,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首先考虑构成犯罪,如果 情节严重,则定为犯罪。

四、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措施 (一)统一不同法律规定,构建完整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是以刑法为主体,以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以及系列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一整套法律体系。由于不同法律 对同一侵权行为往往规定不一致,这给司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著作权侵权 行为,《刑法》规定只有4种具体行为表现。但是,《著作权法》则规定了8种侵 权行为。在具体刑法适用时,如何衔接相关规定,这是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

(二)调整刑罚结构,完善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对刑法的结构进行调整,不断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加强刑事司法打击 力度,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更为有效。

1.降低刑事责任门槛,减轻自由刑。对自由刑期,进行明确细致的规 定,降低刑事责任门槛,调低刑罚法定标准,以保证刑法保护有效实施。2.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对此类犯罪应加大罚金刑的适用,让该类犯罪 分子得不偿失,自发或自觉抑制再犯的可能性,起到预防再次该类犯罪的发生。

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亦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 定,走向另一个极端。

3.创造资格刑。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将资格刑的适用,广泛地运用 到知识产权类犯罪中。如:禁止担任一定职务,从事一定职业,剥夺一定权利。

法国《工业、商业或服务标记法》规定:“刑罚对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过10年的 一定期间内,另行剥夺其参加法庭及工商业联合会、农会和劳资委员会的选举权”。

(三)实行执法资源共享机制,形成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一种,要更多运用私法予以保护。要加强国民尊 重知识产权的意识,防止侵权行为转化为犯罪,应保护行政执法常态化,不能搞 一阵风式的运动。同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 严格行政执法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能 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司法。

作者:杨方程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