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析】

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析

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析 民法中继承法对于继承人的权利,继承范围进行了分析,依法享有继 承权并列入继承顺序的范围内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和外祖父母以及其他继承法中所规定的继承人。同时,对法定继承的顺序也进行 了分析,并分析了相关的案例。

民法中据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列入继承顺序的人的 范围。我国《继承法》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由此产而 形成的扶养关系,确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六种 人作为法定继承人。

1 配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对于夫妻双方关于继承 方面有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作为死者遗产继承人的配偶, 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如果有被继承人死 亡时已经离婚,则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参与继承关系。

2 子女 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中相关规定:“父 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 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这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结合所出生的子女, 为婚生子女。在家庭成员中,婚生子女与父母具有最直接的血缘关系与身份关系, 经济与生活关系也最密切。因此,他(她)们完全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2)非婚生子女。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所出生的子女,称为非婚生子 女。在我国《婚姻法》第25条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 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所赋予公民平等 的权利能力得到有效的保障,它并不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3)养子女。非自己所生,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 的子女做自己的子女,称为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养子 女同亲生子女一样,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他人无权干涉。为了稳定收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6条第2款相应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 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养子女不能既是养父母遗产的继承人同时又是 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人。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 产,不能同时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如果养子女依法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 并与亲生父母恢复了法律上的关系以后,他们便取得了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但同时也失去了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包括与养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之间也不 能互为继承人。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稳定合法的收养关系,保护其他法定 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4)继子女。继子女是指后夫后妻与前夫前妻的子女之间形成的父母 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不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也不同于 养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无条件的,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 系则要看收养关系是否存在,而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则要看继子女是 否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子女,既可以继承继父 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具有双重继承权,这是其与养子女 在继承上的不同。当然,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就 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3 父母 父母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尊亲属,因此,生父母有权继承其子女的 遗产,养父母有权继承其养子女的遗产,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也有权继承其继子 女的遗产。

4 兄弟姐妹 从血缘关系上说,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 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根据权 利义务的一致性,兄弟姐妹之间应该互有继承权。对于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 要注意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关系,可以互为 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不能互为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间有扶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继承人。5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是仅次于父母子女的最近直 系亲属。因此,我国《继承法》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在我国的许多家庭当中,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共同生活,互 相扶养、赡养。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互有继承权,这反映了我国人民 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继承法养老育幼的精神。

6 其他 此外,还有两种人也可以依法取得遗产:第一种为丧偶儿媳和丧偶女 婿。丧偶儿媳和公婆之间、丧偶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于姻亲关系,本无继承权, 但是依照我国《继承法》中相关的规定,他们如果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可 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种为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对于继承人以 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样做,符合社会主义 道德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倡公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 设要求。

7 我国继承法的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只有在 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前一顺序继承人都放弃或者是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才由后一个顺序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因此,我国《继承法》将继承顺序规定为两 个顺序: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并且同时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 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 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相关案例分析:杨某从台湾归来,购买房子一处,并与汪某结婚。婚 后一年,杨某不幸病逝,留有遗产商品房一套、人民币30多万元以及其他家产。

杨某只有一个哥哥,以及侄儿侄女若干人。杨兄认为不能将弟弟的所有财产都归 属于汪某,便编造虚假的“继承意向书”,主张将30万元由自己和杨某的侄儿侄女 遗嘱继承。汪某诉讼至法院,主张遗嘱无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遗嘱确属 无效,全部遗产应该由唯一的一个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汪某继承。

作者:王鹤凝 来源:赤子 2014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