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与构建和谐社会几点关系的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确保社会政治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不断的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处理好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本文将就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几点关系角度,对此加以分析。
一、要正确处理好规范执法行为与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关系,不断更新执法观念
检察机关要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提高工作能力发挥好职能作用,就要首先认真正确分析群众诉求的问题是来自社会的哪个方面,产生的原因又是什么。只有从根本上找到了问题存在根源,才能对症找到解决处理的办法。当前群众诉求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各种利益冲突,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些利益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其中有的是由于政府决策失当造成的;有的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有的是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肃或错误决定造成的。这其中,也涉及对检察机关的反映。特别是一些群众的合理诉求,因部分检察院和检察干警的执法观念的偏差而未得到有效解决。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正确执法观,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促进严格执法。要清醒的认识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权力,是检察机关必需履行的职责,不敢于监督就是矢职,甚至是渎职;所以,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为人民的利益敢于为维护司法公正而依法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检察工作的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只有真正理解,处理好这几方面的关系才能提高监督的质量,强化监督的效果,保证法律监督达到预期目的。进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要正确处理好规范执法行为与司法效果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检察机关要减少人民群众诉求数量,减少一些社会矛盾的产生,就要做到从源头上加以预防,做好预防工作。在此项工作中,我们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是要做到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检察机关在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首先要考虑群众的利益,要正确反映并妥善处理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关系,特别是着重维护困难群体的利益,同时也要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这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大问题,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群众利益无小事”政府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做出的决策、决定,都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问题,我们检察机关必须不断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力度,监督工作要到位,对损害群众利益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工作中还要努力解决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善于在政策法规教育中做好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的工作,使人民群众在学习和运用政策法规中,提高政策法制观念,规范行为,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聚人心。只有广大群众掌握和理解了政策,统一了思想认识,发挥好政策法规的作用,解决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二是要坚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履行检察职能,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打击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按照高检院“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正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全力抓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国家安全、稳定意识,充分发挥批捕起诉和控告申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抓好集中处理涉法涉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始终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全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依法
纠正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三、要正确处理好规范执法行为与司法效率的关系,注重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处理矛盾
当前人民群众诉求的问题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尤其是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难度很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十分讲究策略和方法,防止因为处置不当或者官僚主义作风,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首先,要坚持积极疏导的方针。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加强疏导,就是对于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要主动听取,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主动解决,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主动办理。要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尊重和保护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热情。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畅通社情民意为主旨,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核心,切实保护群众正当利益的诉求,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领导接访、定期接访制度,坚持有访必接、有信必复,做好“三个百分之百”工作。要不断提高重要信访的按时办结率、当事人息诉率和群众满意率。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对于群众的无序上访,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教育、疏导和劝阻。其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调解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式。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既要改进和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的本领,也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和引导,不断提高群众执行政策法规的自觉性;既要引导群众正确对待自身利益,摆正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又要引导群众按程序、依据政策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工作重点,善于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的方法,多做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再次,要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及时发现苗头,完善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问题。
四、要正确处理好规范执法行为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用监督力量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当前,主要是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为重点,大力推进检察改革,努力实现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强调,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从群众反映最突出、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改革中,要坚持四项基本原理,坚持从国情出发,坚持循序渐进,坚持依法办事。政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必须规范,执法活动必须公开,执法责任必须明确。检察机关应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上级指示精神,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又要扎实稳妥,慎重有序,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进行,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一要主动接受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依靠党委排除执法活动中的干扰和阻力。二要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坚决贯彻执行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或有关专项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监督员视察检察院工作。三要继续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对“三类案件”的有效监督,确保人民监督员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权。四要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继续推行检务公开,对有影响的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规范执法行为。
本文试论了规范执法行为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几点关系,这方面要注意的事项还很多,比如要关要健全矛盾纠纷预警和应对机制,立足于“治早”、“治小”、“治好”,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要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等等。如此等等,都要求我们通过不断提高监督能力,规范执法行为,让人民看到客观公正的过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