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探讨
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探讨 国际法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与规范功能,前者是利用各个国家直接的协调 理念,为该国统治阶层在国际中的交往需求进行有效服务;后者则是做引导、教育、 评价、预测以及强制等工作。国际法在内容方面、主体以及客体方面,都存在较 多问题,如果在其他国家使用国际法,会受到该国国内法的诸多制约,也正是由 于这些不同因素的影响,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而国际秩序则是国际行为的一种 保障机制,包括国际协议、国际规则以及国际组织等等。本文就将针对国际法在 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国际法于17世纪产生以来,在维护世界和平、协调国际社会冲突以及 促进各国合作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济全 球化的推进与深化,国际社会的矛盾日益凸显,国际局势也是变幻莫测,国际法 则在诸多问题的影响下,受到了强权主义以及霸权政治的冲击,逐渐失去了原来 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的作用。国际秩序则是与国家间的利益分配有着直接关系,能 够为国际法提供正义、公平的利益追求。
一、 理论角度 理论角度指的是国际法的理论变化。国际法在早期是自然国际法,其 性质是现代国家法适用的渊源。
首先,现代国际法属于西方法学思想的产物,之所以能够成为系统性 规则,主要依赖于法学家格劳秀斯,他最初提出国际法是由自然法、万民法以及 次级国际法共同组成,并总结出了十三项法律以及九项规则,还在自己的著作中 明确指出自然法不能任意改变。格劳秀斯提出的国际法给17世纪欧洲多年战争以 后的国际秩序带来了较大影响,例如,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就对格劳秀 斯提出各个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等予以了肯定,打破了神权下的主权论,这 也体现了格劳秀斯国际法的理论思想,同时在他提出的国际法思想理论影响下, 逐渐形成了国家主权之上无管辖、无等级为特点的国际秩序,在《联合国宪章》 第2条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具体而言就是指主权如 果没有独立性,就不能说追求主权平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国际秩序一直 是以国家主权的独立性与平等性为基础,这也是现代国际法与国际秩序发展的基 础,主权独立与平等是不能改变的 。
其次,欧洲各国之间的战争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并且在战争期间,也签订过很多战后和平协议,例如,《乌得勒支和约》、《比利牛斯和约》以及 《巴塞尔和约》等等,这些和约实际上都是战胜国扩张势力以及领土范围的法律 工具,而怎样通过尊重各国主权的情况之下,建立起和平的国际秩序,成为了18 世纪国际理论法严重的重要课题之一。德国思想家康德在国家人道法的角度出发, 十分厌恶各国君主将子民作为实现国家扩张利益的工具,致使各国战火不断,他 提出的主张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通过武力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与格劳秀斯 提出的国际法思想理论相比较而言,康德是在自然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终止战争 的说法,希望各个国家之间能够进行和平共处,这种理论思想在20世纪之后,不 仅传遍了整个欧洲,同时也扩展到了全世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康德提出的思 想理论是国际法的组织起点。例如,在《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欲免后世再 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具体来讲就是各个国家应当维护世界和 平,共同建立安全集体保障机制,任何国家都不能擅自运用武力解决国际问题, 这也是现代国际秩序的基础准则。康德提出的国际法成为联合国建立法制体系而 言,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现代国际法经历了从无到有,国际秩序也在不断发生 变化,但是当前的国际秩序仍然存在一些欠缺,既没有建立法定的中央权力,联 合国的能力也十分有限,它并不能强制控制干扰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联合国 宪章》中一些条款依然存在很多不同解释,这也是国际秩序经常受到战争冲击的 主要原因。其中《联合国宪章》与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提出的国际法理论存 在很大关系,他认为国家与法律是同一的,提出了一元论,具体来讲就是他认为 一个国家,在多数人的组成下构成一个共同体,主要就是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是 由法律规范进行约束的,将纯粹法学论与国家理论等同,反对三权分立学说。凯 尔森提出的国际法思想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秩序向着和平方向发展 。
二、 国际组织角度 首先是在联合国工作角度而言,观察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起到的作用。
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其发展的基础就是《联合国宪章》,这可以证明国际法对建 立国际新秩序有着一定的基础作用。联合国的主要立法机构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法委员会等,发挥着利用国际法委会各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同时也能维护国际和平。例如,联合国国际理发委员会在1961年制定的《减少无 国籍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制定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一直到2008年制定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除了 上述立法公约之外,还有一些我们较为熟悉的公约,如1966年制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0年制定的《专利 合作条约》、1992年制定的《联合国大气变化框架公约》以及1997年制定的《京 都议定书》等等。以上这些都是没有失效的立法公约,还能对各国产生的国际秩 序加强约束,也就是说国家还需要履行国际义务,将国际关系列入国际体系当中, 这对于国际秩序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截止到2012年,其组成成员国家 一共有193个,除了梵蒂冈城国其他国家的主权都得到了国际认可。除此之外, 联合国还拥有近百个专门组织以及附属机构,这些组织与机构都在为维护世界和 平与国际安全做出努力,进一步促进了世界经济的良好发展,同时也促使国际秩 序得到不断优化,变得更加法治化。值得关注的是到近年来,联合国的国际法院 在管辖权受到限制的前提下,已经受理大大小小案件超过了110多起,其中这些 案件所涉及的领域包括各个国家之间的领土划分问题、海洋划界问题等等,极大 降低了可能发生边界武装冲突战争的概率。联合国的法院在处理各个国家之间产 生矛盾冲突问题时,依据的就是当事国都认可的条约,例如,双边条约、数边条 约以及多边国际条约等,再在国际司法程序的运作实践下,推动现代国际秩序法 治化的进程,发挥良好的协调、管控作用。
其次,在WTO工作解决矛盾争端中进行观察。WTO最开始是在联合 国的策划下制定的多变贸易协定,其前身就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时间 的推移以及各国之间经济的不断发展,WTO逐渐演变成独立的国际贸易组织, 与联合国存在一定的联系。在1995年,WTO经过演变后开始正式运行。其管辖 《建立WTO协定》与其他各个国家拟定相应协定,其中包含《货物贸易多边协 定》,该项协定中有十二项专门协定;还包含《政府采购协定》、《服务贸易总 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以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其中 部分成员国家还加入了数边贸易协定。因此,WTO成为了世界上最完整、最复 杂,涉及面最广的国际贸易公约体系,能够在日益复杂化的国际关系,也就是各 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中起到良好的协调作用。WTO解决争端问题机制,主要 是对所有成员国家拥有强制管辖权,管辖各国之间存在贸易协定引发的各类争端 问题。到2014年底,WTO受理并解决的贸易争端已经超过了上百起,这在一定 程度上,有效维护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
三、 中国发展角度 中国在共产党毛泽东领袖的正确领导下,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新中国以来,一直坚持和平共处与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特别是在1954年周恩来总 理代表中国政府提出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给现代国际法的良好发展做出了巨 大贡献。由于早期中国受到美国一些国家的敌视,外交方面一直很困难,直到1971 年联合国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所有合法权利后,中国才与其他国家建立起长期 合作的外交关系,在1980年,中国成立了国家法学会,国家法在中国外交工作中 所起到的作用变得更加重要 。
在冷战结束之后,世界国际关系格局发生了巨大改变,逐渐发展成美 国、欧盟以及中国等政治经济多元化的格局,由此现代国际秩序变化拉开了帷幕。
中国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经济实力有了很大提升,综合国力也逐渐增强,在国际 中的地位一跃而起,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压力以及借重更是同步上升,简单来讲就 是中国在国际中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为此,中国政府必须要清楚的意 识到现代国际秩序的发展趋势以及发展现状,并对国际法展开深入的研究,加以 科学利用,以此来进一步促使国秩序向着可持续发展、社会和平的方向迈进。
中国应当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确保自己在联合国中的地位不会发 生变化,主张建立法治化的联合国体系,使世界各个国家或者是地区都能拥有平 等地位以及权益诉求机会,进而推动联合国做出适当变革,修改《联合国宪章》。
以中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的配额与投票权比例得到了大幅度提 升,尽管如此还是不能对改变货币基金组织权益分配划等。为此中国需要进行改 革,在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本国实力,促使人民币更加国际化,使 人民币能够逐渐纳入国际储备货币体系当中。
针对WTO提出的“多哈发展议程”,中国需要充分认知自己当前的国 际地位,结合当前不断上升的国际贸易地位,在发展议程中争取更多话语权,参 与新国际贸易规则的立法,同时学会使用国际法来调整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以 此来有效解决WTO争端问题,从而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 。
四、结语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国家法在国际秩序中起到重要作 用。国际法的产生,对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改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在联 合国制定的相关法律体系中,也能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如,《联合国宪章》的 制定,从中我们就能直接看出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能够起到基础作用。在国际贸 易组织的管辖中,也能看出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能够发挥有效的协调作用,减少 各个国家之间贸易争端问题的发生,为此,中国需要加强对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研究力度,以促进本国更好的发展。
作者:秦隆伶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