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制度体制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不断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 中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十八大将坚持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提上改革日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 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目标任务,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 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四中全会又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性地列为中共中央全 会的主题,司法体制改革掀开了新的篇章。

纲领性文件明确改革方向 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 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召开的五次会议中,有两次涉及到司法改革,明确了深化司法 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确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对若干重点难 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使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三中全会15个改革领域中率先“破 题”的改革内容。最高法院也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针对8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 项改革举措,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得到完善 中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权司 法保障制度。2004年第四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三中全 会《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将其列为司法改革的重大目 标任务,并加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 规定的决定》,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等,也依照法定程序得到了系统清理。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 错案的规定》后,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规范性意 见,牢固树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司法部也围绕三中全会部署推进律师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 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司法改革试点迈出实质性步伐 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需先行试点的要求,政法部门选择上海、 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推行包括完善司法责任制、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在内的改革试点。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试点在中央的主导下,不再局限于对机制性、技术 性问题的小修小补,而是将改革的矛头瞄准了一批过去虽饱受争议但又不敢触及 的体制性痼疾。人财物统一管理,向司法的地方化问题亮剑;“让审理者裁判,由 裁判者负责”,号准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的症结所在,涉诉信访改革亦开 始由功利型维稳迈向价值型维稳。

司法公开得到有序推进 司法公开是宪法和法律的一项原则性要求,也是三中全会《决定》所 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更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 义的必由之路。

为实现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的改革目标,最高法院依托现代信息 技术,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即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 公开,实现对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法院工作环节的全方位公开。

司法公开从起初的部分案件判决公开,发展到全部判决公开(依法不 公开的少量案件除外);从判决等裁判文书公开,发展到庭审过程公开;从审判过程 公开,发展到判决执行以及整个司法活动的公开。通过司法公开,努力让当事人 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同时也建立起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性。

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正在着手构建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既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的核 心问题,也是多年来备受争议的法院去行政化的问题。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在中 央的主导下,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进一步推动建 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紧紧围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来谋划和设定人民法院的权力运行结构。

具体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加大合议 庭成员内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力度,改变合议庭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二是进一 步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会议规则,压缩案件范围,加大审委会委员担任审 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比例,健全审判委员会决议及理由在文书中公开的 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合理界定庭长、院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方 式,形成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四是逐步取消案件请示制度。上 级法院只能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行使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五是进一步完善法院 内部的各种考评制度,确保各类考评指标和考评制度必须围绕公正高效审判的目 标。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被纳入法治轨道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不仅是中央确立的四项重点改革之一,也被三中全 会《决定》列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依法处理涉法 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 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即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 法做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局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 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 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上述规定使得涉法涉诉信 访不再有始无终,切实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同时《意见》规定了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 负责制,对司法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出了高质量、高效率的更高要求。

针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制定下发了三份具体 实施意见,妥善解决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 等突出问题,彰显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信访改革的理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如果说三中全会将司法体制改革引向深入,那么四中全会必会将司法 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向高潮。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 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 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 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 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 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 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 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 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 案、金钱案。

我们相信,通过打造“升级版的法治中国”,通过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 改革,能够从制度上、法律上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突出法治对改 革的推动引领作用,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运行,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 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张新宝 来源:今日中国·中文版 2014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