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热点话题【从当今社会热点话题论大众法律意识】

从当今社会热点话题论大众法律意识

从当今社会热点话题论大众法律意识 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化,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关注法律问题,并 且积极地参与法律问题的讨论当中。但与此同时,某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众所 认为应当判决的结果产生了分歧,民众对判决结果产生的不满情绪也随之而来。

如何引导大众树立正确的法学法律意识,增强大众对司法机关进行的活动的信任 感,显得尤为重要。

1 法律意识的基本含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 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 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 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 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1] 大众法律意识是大众或者社会公众对法律问题的态度与看法,与法律 意识相比,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深受社会发展程度和社会舆论的影响, 代表了社会大众对各类法律问题的看法,经常体现于大众对各种法律事件的反映 与态度上。大众法律意识主要体现为感性的法律感觉与知觉,也体现为理性的法 律观点。[2]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化,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关注法律问 题,并积极参与到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与之前对 法律问题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相比,有了显著地进步。大众对法 律问题进行独立的思考,对国家司法活动进行所做出的评价,也促进了我国法制 建设,并起到了监督作用。

与此同时,由于普通群众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在对法律问题进 行分析时,容易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因素,在对法律问题形成个人观点时,容易 受到自身价值观和以往经历的影响,在分析问题时,将自己的主观情绪带入案件 当中。缺乏对法律问题的整体分析,缺乏理性、客观的思考。

2 大众法律意识的特点 2.1 大众法律意识的突出特点是个人感情色彩严重,缺乏理性的思考这一特点,在网络领域尤其突出,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言论 较之以往更加自由,群众不会过多地考虑表达意愿所引发的后果,将某些问题进 行片面解读,甚至刻意歪曲事实真相,对事件进行传播。随着其发表的内容不断 地被有同样看法的人转发,很容易引起普通大众的盲目跟风。这类跟风者不论该 话题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不加以客观理性的思考就进行评论和转发。使群众抛弃 正常的理性思维,认为多数人赞同的,就是正确的。将一个原本平常的社会问题 炒作成一个敏感问题。

很能体现出这一特点的一个事件,是2015年6月17日的一则在微博和 微信朋友圈中引起疯狂转发的文章。这篇吁求“人贩子一律死刑”的文章,内容多 为以被拐卖儿童母亲声泪俱下的口吻描述孩子被拐卖后,给家庭造成的沉痛打击, 孩子被找回后已经摧残的身患绝症,不久于人世。而司法机关不作为,或者在抓 捕过程中导致人贩子逃脱,对人贩子定罪量刑和其所犯罪行不相符,仅仅判处10 年有期徒刑。因此呼吁大众进行转发,要求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改,判处人贩子一 律死刑。这一慷慨激昂,痛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的文章被转发了超过百 万次,引起网友广泛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并称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量刑 过轻,打击力度过小。

很显然,这一言论的发表者没有在事先进行调查和研究,就直接将自 己主观的看法发表到互联网上。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 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 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 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 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3]并且通过互联网中所显示的从2010—2014 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一共有7719起案件。一共对 12963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判决,其中有56.59%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了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至死刑。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打 击力度并不小,而非文章中描述的法院只将犯罪嫌疑人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这 说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大众所呼吁的将人贩子一律死刑的提议,本身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大 众呼吁的这种不依据犯罪情节轻重就“一刀切”的适用死刑的方法,我们能体会到 大众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的厌恶之情,但这种方法既不能找回已经丢失的孩子, 也不能防止拐卖案件的发生。如果人贩子全部执行死刑,将不利于公安机关对受 害人的解救,在犯罪情节不论严重与否都将面临死刑的情况下,会激起犯罪嫌疑 人“同归于尽”的心态,对被拐卖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更大的威胁。所以群众这种 缺乏理性思考的主观评价方法,虽然解恨,但是对于整体社会的公正性,并没有 起到积极的作用。

这一凭借自我推论,断章取义的发表对法律问题的看法的行为,受到 公众大量转发以后,形成了公众的一种普遍观念。当人们狂热地质问为何不判处 人贩子死刑时,全体民众就逐步丧失了理性的思考能力。这里体现出的正是大众 法律意识的主观性。人贩子一律死刑事件中,表现出的是人们对于司法机关的法 律行为的不满情绪。由于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是权力机关,让群众始终觉得自 己处于法律地位中被管制的地位,处于弱势地位,并且我国也的确曾经存在着程 序与实体上的不公正案例,正是这种不信任、不对等的关系,让社会舆论在不自 觉的情况下对同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拐卖儿童的父母表示同情,把自己和失去孩 子的父母带入到同一情感当中,才产生了没有进行调查,没有进行理性的分析思 考就妄加评判的行为中。

2.2 大众法律意识的另一特点是易受到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 纵观我国历史,我国古代的政治体制主要为人治,而非法治。我国古 代的正统法律思想以“三纲五常”“德主刑辅”为主要核心思想,统治者这种强调以 道德治理国家的方式,无形中使道德准则凌驾于一国法律之上,这一思想贯穿于 我国古代法律体制。并且经过世代传承,在当今社会大众心中也依旧有所体现。

使大众心中留下违反了道德秩序也是违反了法律这一错误思想。

某些案例,就可以深刻反映出这种特点。2015年2月20日,广东省广 州市的陈老伯不满儿子陈树吸毒,将儿子杀害。陈树因吸毒染上艾滋病,多次盗 窃家中钱财,以刀棍威胁父母,提供资金供自己吸毒,否则就烧掉房子。陈老伯 认为儿子陈树是“社会的毒瘤”,自己要为民除害,所以选择“大义灭亲”,在儿子 的汤中加入安眠药,待陈树熟睡后,用扳手猛击陈树,最终用被子闷死陈树。

这一悲剧的产生,和陈老伯心中的传统道德有着直接的联系。大众法 律意识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人们容易将法律与道德画上等号,认为凡违反道德的都应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如果法律并没有对违反道德的案件进行调整,大 众就很有可能选择不正当的行为,代替法律对这种行为做出调整,从而产生违法 犯罪行为。虽然我国深入开展了法制建设,但大众心中根深蒂固的以道德观念衡 量行为合法与否的方式依然不会在短时间内消除。

2.3 大众法律意识中的正义观受到习惯法的影响 大众法律意识上的正义观是一种基于习惯法所形成的正义观。是群众 在生活中制定的一种契约。例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这种大众约定俗成的习惯,通常被用作衡量公平与否的判断标准。

而且当某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众所认为期待的判决存在差异,不符 合大众道德观念中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判断标准时,群众就会对法院的 判决产生质疑,认为作为正义象征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还没有约定俗成的方式 公正。

例如黑龙江“7·24桦南孕妇谭蓓蓓猎艳杀人案”,谭蓓蓓由于与多名男 性保持两性关系,被其夫白云江发现,为弥补自己“出轨”的不忠行为,答应为其 夫白云江找年轻女性实施性行为作为补偿。谭蓓蓓以自己肚子不舒服为由骗取被 害人胡伊萱的信任,让被害人胡伊萱送自己回家。并在胡伊萱所饮用的酸奶中加 入安眠药,在其昏迷后白云江企图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胡伊萱在生理期期间, 而导致强奸未遂。随后犯罪嫌疑人谭蓓蓓、白云江杀害了胡伊萱。经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白云江和谭蓓蓓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由于被告人谭蓓蓓在审判的时候怀孕,所以法院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白云江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该案中,群众在网上呼吁将犯罪嫌疑人谭蓓蓓判处死刑,并发问:
夫妻二人均参与实施杀人行为,为何谭蓓蓓未被判处死刑为何不能将被告人死刑 立即执行。因为这与大众心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思想不相符。在大众的观 念中,相较于法院判处被告人何种罪名,大众更加注重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 法院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或是刑期为多少年,关注更多的是实体上的公正。

但是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能像社会大众一样,凭借自己内心 的好恶来做出判决。公平和正义不应该建立在一种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之上。法 官在保证实体公正的同时,也需要保证程序上的公正。这要求法官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这会和大众心中的正义观产生冲突,但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的判决所符合的是社会整体的正义,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2.4 大众法律意识的形成,也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大众法律观念的形成,也受到客观因素的影 响。执法者在执法当中,不依照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甚至与其他行政部门相互 推卸责任。群众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想依靠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却遭遇 到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的打击,严重地影响到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我们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青岛38元大虾事件”为例,来剖析执法不 严对群众法律意识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此次事件当中,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令社会大众非常失望。“十一”国庆期间,四川的肖先生一家在青岛“善德海鲜烧 烤”消费时,点了38元一份的大虾,但在吃完之后,被店主告知,大虾不是38元 一份,而是38元一只。店家要求肖先生支付1388的饭费,如果不交钱,店主就要 打人。而同时在该餐厅就餐的朱先生一家,也意识到自己被“宰”了。共同报警, 求助于当地派出所。但是当警方到达时,当事人被告知大虾事件是价格纠纷,且 前一日该店已经出现过价格纠纷,不在警方的职权范围内,应当找工商部门和物 价局进行帮助。但物价局随后声称已经下班,又要求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公安机关并未积极对此事进行处理,而是要求游客将天价餐费先支付给店主,等 第二日再向物价局进行投诉。当事人肖先生曾无奈地说:“我屈辱地掏出800块钱, 只想快速的脱身。”而朱先生则在警方的“协调下”支付了2000元的餐费。

该案中,店主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在顾客已经询问大虾是否为每份38 元的情况下,告知顾客的确为按份计算,但在结账时,又告知顾客大虾为每只38 元。在顾客拒绝支付高昂费用的情况下,以暴力方式胁迫顾客支付费用。即店主 已经构成敲诈和勒索的行为。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起刑点为人民币 3000元。该案中,肖先生支付了800元,朱先生支付了2000元,共2800元,并且 公安机关也明确表示,前一日该店就已经有此类价格纠纷,所以涉案金额有可能 已经达到3000的起刑点,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负有侦查的责任。即使涉案金额不足3000元,店 主的行为也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财产 权利,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派出所从哪一原因,都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在其 他部门不能及时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作为首先接管案件的部门,本应当积极处理 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却和其他部门相互推脱责任,有法不依,让 当事人只能无奈地支付天价餐费。“青岛38元大虾”案件,并不是个别案例,它反映出的是我国执法机关 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而这种现象,让群众对法律的信 任和尊重降低,也纵容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于违法者而言,犯罪成本低, 违反者在违法后并没有受到执法机关严厉的惩罚,这就让违法者不畏惧法律。对 于受害者而言,比无法可依更令大众无奈和失望的是有法不依,当群众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犯时,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代表法律的名义和形象的执法部门不 能秉公执法。随着这种现象的普遍化,严重地打击了群众尊重、信任法律的积极 性。这对于大众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3 树立正确法律意识的建议 3.1 培养群众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标准的意识 在当代法制社会中,道德规范作为精神层面的约束方式,受到多方面 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历史、宗教、地域因素等,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特定的 规范。同时也受到个人价值观、经历等影响。所以当大众习惯性的依据道德规范 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用来衡量他人的行为时,会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是 制定过高的道德标准(高于法律规范)来调整自身行为,并用来衡量他人的行为;
另一种是制定过低的道德标准(低于法律规范)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这两种标准, 都不利于社会公平的促进和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而法律规范是一种实体的,可 以将行为划分成:哪些可以实施,哪些不可以实施的标尺。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对 大众的法制教育,并不是停留于法律条文的宣传,而应该增强群众法制观念的培 养。因此对于我国法律建设的深化不仅在于制度上的变革,更在于人们观念上的 更新,只有观念更新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理解法律法规制定的含义, 愿意遵守法律,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

3.2 强调严格执法,加强执法机关公信力 要让群众建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就要让群众了解法律、信任法律、敬 畏法律,最后遵守法律。而群众愿意遵守法律的前提,是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

加强执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根本方法。法律权威强调法律是不能 违背的。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立法 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且在于执法中的严格公正,得到人民群 众的信任。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法律制定得再完备,也难以在大众 心中树立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必须得到执行,才能发挥法律的社会规范作用,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调节社会秩序。只 有能产生实际效力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才能被人们所遵守,才能真正的 让正确的法律意识植根于大众心中。也才能防止公民因为不信任法律,或者在通 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利时,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办案,而选择不正当自力救济, 代替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惩罚,来实现自己内心中的公正。

作者:杨雨菲 来源:中国市场 2016年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