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教育体制的变化与师范生免费政策的存废:师范生

师范教育体制的变化与师范生免费政策的存废

师范教育体制的变化与师范生免费政策的存废 在中国师范教育百余年来的发展历程中,历经了“封闭式师范体制向 开放式师范体制过渡,既而重归封闭式师范体制再向开放式师范体制过渡”这四 个阶段。每当实行封闭式师范体制时,必有师范生免费政策与之配套;
每当向开 放式师范体制过渡时,则师范生免费政策也随之取销。2007年教育部直属6所师 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政策的出台,是否表征了中国将重归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呢? 本文通过对不同时期师范教育体制和师范生待遇的介绍和研讨,试图对这一问题 作出否定性回答。

关键词:封闭式师范教育;
开放式师范教育;
师范生免费政策;

中国师范教育已走过百余年历程。1897年上海南洋公学师范院的创设, 标志了中国师范教育的起步。1898年创设京师大学堂时,便有于该校附设“师范 斋”的动议。1902年京师大学堂复办时,始于速成科之下附设“师范馆”,并于是 年招生开学。此为国立师范教育的肇端。同年武昌师范学堂的设立,为中国公立 单设师范之始。1903年通州师范学堂的开办,则首开中国私立单设师范之先河。

在1902年颁布的《壬寅学制》和1904年颁行的《癸卯学制》中,首次确立了师范 教育在学制系统中的地位,并明确规定师范生享受免费教育。此后,师范免费政 策的存废,便成为偏向不同师范体制的风向标。自2007年始,教育部直属6所师 范大学将重新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有人认为,这并非历史传统的简单回归;
还 有人认为,这表示师范教育迎来了新的春天。这类看法能否成立呢?可从中国师 范教育阶段性发展的历程中得出判断。

一、清末民初的师范教育体制及师范生待遇 清末民初系指1902年师范教育的建制至1922年师范教育的改制这一 时间段。此期的师范教育体制,为“封闭式”体制。封闭式师范教育又称“定向师 范教育”。它重视专业性和独立性,通过专设的师范教育设施,来进行长期(3~6 年)培训。它培养目标单一、集中,职业训练较为系统;
但学生的知识基础不够 宽厚,学科程度相对偏低。历史上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有日本、苏联。中 国清末民初的师范教育体制,主要是模仿日本。

清末的《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依“三类三段”模式设学。所谓 “三类”,即普通教育、实业教育和师范教育;
所谓“三段”,即初等教育、中等教 育和高等教育。师范教育保有相对独立性:在中等教育段,设有“初级师范学堂”;
在高等教育段,设有“优级师范学堂”。初级师范学堂分设完全科(招高小毕业生, 修业5年)、简易科(招高小毕业生,修业1年)和预备科(招未及高小毕业程度者, 修业年限不定)。1907年后,另有“女子师范学堂”的专设。女子师范分设本科与 预科。本科招收女子高等小学堂毕业生,修业4年;
预科招收女子高等小学堂二 年级生且年满13岁者,修业1年后升入本科。至于优级师范学堂,则分设公共科、 分类科和加习科,招收中学堂或初级师范学堂毕业生。公共科修业年限为1年, 开设所有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分类科修业年限3年,分四类开设专业课:(1) 以中国文学、外国语为主;
(2)以地理、历史为主;
(3)以算学、物理学、化学为 主;
(4)以植物、动物、矿物、生理学为主。加习科修业年限1年,须加习“五科目 以上”,毕业时须呈交“著述论文”。一般说来,初级师范毕业生(须服务期满)升入 优级师范较为容易。一则因为考试科目的关系;
二则在应尽义务的年限上未作刻 板要求。如此,在升学方面也有助于构成独立系统。至于女子师范,则只收女子 高小毕业生,更是构成了一套独立系统。

清廷学部为了满足“兴学求师”之急需,又于正规师范学堂之外,另设 了4种师资养成和培训机构:(1)师范传习所。招收任教于私塾、家馆中的塾师, 或具有“童生”资格的人士。培训时间为10个月,主要修习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授 法。毕业后可充任新式小学“副教员”。传习所既可单设,也可由初级师范学堂附 设。(2)临时小学教员养成所。招收年满18岁、文理清通、考试合格的青年士子。

肄业年限为1~2年。毕业后派充小学任教。其教员资格,只在5年内“免受检定”, 故称“临时小学教员”。该机构既可单设,也可由初级师范学堂、中学堂或劝学所 附设。(3)单级教员养成所。其前身,为江苏省教育会创设的“单级教授练习所”。

它是专为传习由日本引进的“单级教授法”所创立的机构。所谓单级教授法,实为 “复式教学”之一种,即以初等小学四个年级的学生组成一个学级而施行的教学方 式。该所分为甲、乙两种。甲种招收合格小学教员,培训一学期结业;
乙种招收 师范简易科或师范传习所毕业生、现职初等小学教员或改良私塾教师,培训两学 期结业。结业后派充单级小学教员。该机构既可单设,也可附设,但要求各地均 须普设。(4)小学教员讲习所。为现职小学教员补习、进修或研讨的继续教育设 施,肄习期限不定。

此外,清廷在实业教育系统内,还专门颁发了《实业教员讲习所章程》, 创立了培训职业教育师资的特殊系统,分设农业教员讲习所(修业2年)、商业教 员讲习所(修业2年)和工业教员讲习所(完全科修业3年、简易科修业1年),招收初 中、初等师范或初等实业学堂毕业生,以造就实业补习学堂或艺徒学堂师资。实 业教员养成所均以附设为原则。须附设于农工商大学或高等农工商学堂内。为保障师范教育的健康起步,清廷仿照日本,制订了师范生免费及应 尽义务的条款。《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师范学生无庸纳费”(立学总 义章第三节);
除官费生外,“许设私费生(谓自备资斧入学者)”。“从事教员之义 务年限,由官费毕业者,本科生六年,简易科生三年;
由私费毕业者,本科生三 年,简易科生二年。此年限内,不准私自应聘他往并营谋他事。”1《奏定优级师 范学堂章程》规定:“公共科及分类科学生在学费用,均由官费支给;
惟加习科 学生,其由分类科学生选取者,仍由官给费用;
其不由分类科选取者,应令本生 自备学费。”“优级师范学堂分类科毕业生,有效力本省及全国教育职事之义务, 其义务年限暂定为六年。”“毕业生有不尽教育职事之义务,或因事撤销教员凭照 者,当酌令缴还在学时所给学费以示惩罚。”2《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规定:
“女子师范生勿庸缴纳学费。”“女子师范学堂毕业生,自领毕业文照之日起,三 年以内,有充当女子小学堂教习和蒙养院保姆之义务。”3清末的师范生以“官费 生”为主体,官费生全部享受公费待遇;
即使是“私费生”,也享有免缴学费的优 惠,故毕业后也当尽一定年限的“教员之义务”。

至于正规师范之外的师资培训机构的待遇及应尽义务,也可略述如后。

由于师范传习所、单级教员养成所和小学教员讲习所均为在职教师的培训机构, 所以除免收学费外,食宿原则上须自理。事教义务,原则上规定为“二年以上”;

或回原单位,或改派他校任教。对于单级教员养成所的结业生,还特别规定有:
“二年以内,应听由该管学务官员指派,充单级教授或二部教授教员。”4对临时 小学教员养成所的学员,也“概不征收学费,能备膳宿者听”5。实业教员讲习所 的学生待遇,则与普通师范同:“各学生在学一切费用,均由官为筹给。”6其毕 业事教的年限,规定为6年。

清末10年,为中国师范教育的定制期。这种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主 要取法于日本;
甚至连师范生免费待遇及毕业应尽义务的规定,也是参照日本而 略作变通的结果。应该说,在师范起步阶段的这种定向、优待及服务限定,均有 利于它的破土及存活。这大体反映了清末正规师范教育的实况。据统计,“1909 年(宣统元年),有师范学堂514所,学生28572人”7。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颁行了《壬子·癸丑学制》,对教育制度进 行了系统改革。该制依旧按“三类三段”模式设学,在中、高等教育段,师范教育 设施均保有独立建制,且大体在系统内构成升迁序列。这与前清的师范体制,在 实质上是一致的。对前制有所变通者,主要有三:(1)将初级师范学堂更名为“师 范学校”,将优级师范学堂更名为“高等师范学校”;
(2)将全国分设“六大师范区”,每区设国立高师一所,它们是北京高师、南京高师、广东高师、武昌高师、成都 高师和沈阳高师;
(3)创设“女子高等师范学校”,为女子接受高等教育专辟一途, 此即为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

1912年9月,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发《师范教育令》,确立了“两级两类” 的师范结构:一级为师范学校,一级为高等师范学校;
一类为男子师范学校和高 等师范学校,一类为女子师范学校和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同时规定,师范学校以 省立为原则,亦可县立、联立和私立;
高等师范学校则为国立。其中第九条明确 规定:“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免纳学费,并由本学校酌给校内必要费用。”8 这是以法令形式维系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和予以优待的明确表示。

1912年12月,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规程》,规定师范学校分设“预 科”和“本科”两段。预科修业年限为1年,招收“欲入本科第一部者施必须之教 育”;
本科分“第一部”和“第二部”,前者4年毕业,后者1年毕业。此处的预科, 即为前清的“公共科”;
此处的本科第一部,即为前清的“分类科”和“加习科”;
此 处的本科第二部,即为前清的“简易科”。除预科和本科外,还规定师范学校得附 设“讲习科”,作为继续教育设施,为在职教师提供深造的机会。讲习科的修业年 限为1年。该规程又于1916年1月修正公布。其中专列“学费”一节,规定师范生分 公费生、半费生和自费生三种:“公费生免纳学费,并由本学校给膳宿费”,经费 由省政府供给;
半费生“减给前项费额之半数”,“各地方得酌量情形”支拨经费;

自费生依例免缴学费,食宿等费均须自理。又专列“服务”一节,规定师范毕业生 的服务期限为:“第一部公费生七年,半费生五年,自费生三年;
第二部生二 年。”“女子师范本科毕业生应行服务之期限:公费生五年,半费生四年;
自费生 三年;
第二部生二年。”9对于未尽服务义务者,亦严格规定,应追缴培养费用。

1913年2月,教育部公布《高等师范学校规程》,规定高等师范学校 设预科(1年)、本科(3年)和研究科(1或2年),还可附设专修科(2或3年)、选科(2~3 年)。除公费生外,“学校得酌量情形收录自费生”。其中第22条明确规定:“公费 生免纳学费,并由本学校给以膳费及杂费。前项费额,由校长预算呈请教育总长 核定。自费生之人数及费额,由校长酌定,呈请教育总长认可。”自费生只能入 读选科或专修科。自费生均免纳学费。关于毕业生的事教义务,本科公费生为6 年,专修科公费生为4年,自费生“均视公费生减半”。如被勒令退学或未尽服务 义务者,“在公费生,应令偿还学费及给予各费;
在自费生,应令偿还学费”10。

在正规师范教育制度之外,此期也依清制设有“实业教员养成所”,且 将修业年限延展为4年,公费待遇和毕业服务年限均未变。清末的临时小学教员养成所和单级教员养成所,在民国初年合并改称为“小学教员讲习所”。一为“正 教员讲习所”,招收在职小学“副教员”,进修补习2年后,派充小学“正教员”;
一 为“副教员讲习所”,招收高等小学毕业生,培训一年后,派充小学副教员。前者 免缴学费,后者则享受完全公费。1915年11月,该设施又改称”师范讲习所”。师 范讲习所分男、女二种。1921年7月13日,为发展幼儿教育,教育部要求将某些 女子师范讲习所定向办理为“保姆讲习所”,以培养幼教师资。该设施中的学员, 亦享受公费待遇。

民国初期的师范教育制度虽有所完善,但由于政局的动荡、经费的无 恒,师范教育实践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据统计,1912年全国有师范学校253所, 学生数为28525人;
至1915年,师范学校211所,学生数为27975人。11此后,师 范教育方缓慢回升。1918年,“六大师范区”中的高师方设置完成;
次年,又有北 京女子高师之设。至1919年,师范学校达275所,学生数为38277人;
高等师范7 所,学生数为5569人。12此期师范教育质量的提高是众所公认的,尤其是中等师 范教育。能保证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三:(1)免费制度吸引了优秀生源。家境清贫 且学业优秀者大多选报师范。知名人物如湖南一师的毛泽东、蔡和森、李维汉、 郭亮等;
又如浙江一师的杨贤江、朱文叔、刘质平、丰子恺等。(2)尊师重教延 纳了诸多名师。如先后任教于湖南一师的,有徐特立、杨昌济、黎锦熙、王季范 等;
又如先后任教于浙江一师的,有李叔同、夏丏尊、刘大白、陈望道等。(3) 学制的保证。一方面,封闭式师范体制有利于学生尽早地确立专业思想;
另一方 面,中师修业年限较普通中学多出一年,因此学业程度普遍为高。

二、民国中后期的师范教育体制及师范生待遇 民国中后期系指1922年《壬戌学制》的颁行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这一 时间段。此期以“美式新教育”取代“日式新教育”或“德式新教育”,从而确立了“开 放式师范教育”体制,或者说开始了向“开放式师范教育”体制的过渡。应该说明 的是,这种过渡远非顺利;
它历经反复,并最终趋向于回归。

开放式师范教育又称“非定向师范教育”。它重视综合性和开放性,通 过综合大学、文理学院或其他专门学院所附设的教育学院或教育系科,来进行短 期(1~2年)培训。它以“通才教育”为旨,注重学生知识面的宽厚,看重学生的学术 水平和学科程度;
但学生的专业思想往往不够牢固,专门的教育训练和研究也不 够充分。历史上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当以美国为标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大多发达国家均采用这一体制。20世纪80年代后,多用“教师教育”称谓,以表示 与前此“师范教育”称谓的不同。《壬戌学制》经教育界的多年酝酿,由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提出《学制 系统草案》,经教育部“学制会议”协调、修定,最终由黎元洪以“大总统令”形式 颁行,名为《学校系统改革案》。在该制订立的过程中,有关师范教育体制问题, 始终存在着两种尖锐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应当仿照美国,实行开放式师范教育体制。顾树森主 张:“裁去初级师范学校而于中学校中附设师范科”;
“裁去高等师范学校附入于 大学教育研究科中”13。其理由,一为节省经费;
二为使毕业生出路广阔。在姚 学修、陈乙垣提出的《改革学制系统案》中,也明确主张取销师范教育系统。陈 独秀在讨论《学制系统草案》时,更明确主张:“高等师范宜归大学,不另设立”;

“师范学校在中学以上”14。蔡元培在评价《学制系统草案》时,则明确指陈师范 体制的矛盾、重叠:“高级中学中既有师范科,大学中既有师范科,而说明中又 存师范学校与高等师范学校,亦无谓。此与高专,似皆为迁就现存之学校而存其 名。然既今之师范,可照新案改名中学;
高专与高师,均可改为专科大学或并入 大学,殊不必为此骈赘。”15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继续维系旧制,仍采用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俞 大同甚至主张,在学制中专列一套独立的“师范学系”,从13岁~28岁,分设“四级 师范”:“第一期师范”(修业3年,毕业后任小学助教)→“第二期师范”(修业6年.毕 业后任小学正教员)→“第三期师范”(修业3年;
可前设预科2年,后设研究科1~2 年;
毕业后任中学教员)→“大学师范科”(修业4年,毕业后任高等专门学校教员)。

全程共计16年。同时还明确说明:“各学生修业期内各项之费用,概由国家及地 方供给之”;
“概男女共学,无男女师范等名称”16。在浙江、江西、山西、福建 等省所提交的《学制系统草案》中,也主张维系师范教育的独立体系。

《壬戌学制》依旧按“三类三段”设学。在《学制系统图》中,正因为 两派争执不下,所以它依旧保留了中等师范的独立地位,并在“说明”中规定:“师 范学校修业年限六年”(招收高小毕业生);
“师范学校得单改后二年或后三年,收 受初级中学毕业生”。然而在实际推行中,却首重“综合中学制”:“初级中学施行 普通教育”;
“高级中学分普通、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17。值得注意的 是,无论是有关师范学校的规定,还是有关师范科的规定,均没有任何条文提及 免费待遇和应尽义务。事实上,师范生免费的优待被无形取销,这实际威胁到师 范教育的独立地位。诸多知名师范学校的易名改制便是明证:浙江第一师范学校 于1923年并入浙江省立第一中学;
湖南第一师范学校于1926年并入湖南省立高级 中学;
福建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于1927年与其他7校合组为福建省立第一高级中学;
江苏省立女子师范学校于1927年改办为江苏省立女子中学。据统计,1922 年全国师范学校的总数为385所,1928年的师范学校总数为236所。18在6年时间 里,师范学校减少149所。这种不升反降,通常在教育史上认定为:中等师范教 育遭受严重挫折。

《壬戌学制》在高等教育段也保留了师范大学的独立地位,具体规定 为:“依旧制设立之高等师范学校,应于相当时期内提高程度。收受高级中学毕 业生。修业年限四年,称为师范大学校。”19但是,《壬戌学制》所看重的是“综 合大学”,即大学须以文、理、法、商、农、工、医、教育等学院所合构(三学院 以上)。因此,高等师范教育的独立地位名存实亡。在该制实施前,全国共分为“六 大师范区”,每区设有高等师范学校一所;
该制实施后,除北京高师升格改办为“北 京师范大学”外,其余5所高师纷纷升格改办为综合大学,将原有师范实体降格为 “教育科”。北京女子高师最终也被北京师范大学归并。即使是硕果仅存的北京师 范大学,不仅被取销了公费待遇,而且还经常遭受停办或改办呼声的困扰。所以, 若进行综合考察,高等师范的地位则明升暗降。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大学院”取代了教育部,由蔡元培担 任大学院院长,主持全国的教育改革。1928年5月,蔡元培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全 国教育会议”,除议决以“三民主义教育宗旨”取代“党化教育方针”外,另一重要 内容,便是形成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草案》。该制经大学院第11次会议修订通 过,于同年8月以《学制系统表》名称公布,通称《戊辰学制》。该制仅对《壬 戌学制》进行了局部变通,可说是萧规曹随。它的师范体制,在1928年7月28日 大学院公布的《师范教育制度》中,有着更为详明的规定:(1)废止六年制师范 学校;
(2)高中段可单设师范学校(2~3年制);
(3)高级中学得设师范科;
(4)可单设 乡村师范学校(1~2年制);
(5)综合大学可附设教育学院;
(6)教育学院得附设师范 专修科(2年制)。20其中对于师范免费待遇和事教义务,也未作出具体规定。总 体说来,该制依旧沿续了向开放式师范教育体制过渡的思路,“废止六年制师范 学校”便是明确的表示。通常认为,这与蔡元培的师范教育理念是吻合的。但是, 《学制系统表》公布后不久,蔡元培便辞去了大学院院长职务,随之又恢复教育 部制,故该制并未得以贯彻实施。

自蔡元培去职、教育部恢复后,主张师范独立的呼声便日益强劲;
加 之普及四年制义务教育已提上议事日程,师资不足的矛盾与日俱增,发展专门师 范的主张更是顺理成章。在1929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中, 便提出了“于可能范围内使师范独立设置,并尽量发展乡村师范教育”21的努力方向。1931年国际联盟“教育考察团”对中国教育进行了实地考查后,发表了考察报 告《中国之教育改进》,其中明确批评:中国教育“力求与美国人之观念相契合”22。

这主要是就向开放式师范教育转轨中所带来的问题而言的。1932年12月,国民党 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教育之决议案》。其中明确提出:“师范学校应脱离中 学单独设立,现有之师范大学应力求整顿与改善,以别于普通大学。”23该决议 还明确表示,师范生公费制度应予以恢复。此后,钟摆又开始向封闭式师范教育 回归。

自《戊辰学制》无形搁置后,国民政府再未颁布“学制系统”,而是通 过颁布各级各类“学校法”和“学校规程”,来确立办学体制和规范。1932年12月17 日《师范学校法》的颁布,表示了师范学校的独立建制真正得以恢复。该法规定:
(1)师范学校分省立、市立、县立和联立四种;
(2)师范学校得附设特别师范科、 幼稚师范科;
(3)师范学校修业年限3年,特别师范科修业年限1年,幼稚师范科 修业年限2年或3年;
(4)师范学校得附设小学,其附设幼稚师范科者,并得设幼 稚园。该法同时恢复了师范教育免费的传统:“师范学校及其特别师范科、幼稚 师范科,均不征收学费。”241933年3月18日,教育部据此颁发《师范学校规程》。

其中规定:“师范学校学生一律免收学费。各省市应斟酌情形免收学生膳费之全 部或一部。”“师范学生不得征收图书及体育等任何费用。”“师范毕业生服务年限, 须照其修业年限加倍计算。”“师范学校毕业生在规定服务期内,不得升学或从事 教育以外之职务。违者除照八十九条追缴学、膳、宿费外,如系升学,仍由其升 入之学校令其退学。”25 1939年7月,教育部专门颁发《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规程》,将师范 学校毕业生的服务年限统一确定为3年,同时对于主管机关、执行手续、服务指 导和违章处罚等问题进行了详明的规定,对师范的“定向性”进行了强化。

独立的师范学院体制,是在抗日战争爆发后恢复的。1938年4月,国 民党临时全国大会制订《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纲要”要求:“对师资 之训练应特别重视而亟谋实施。……并应参酌从前高等师范之旧制而急谋设 置。”26同年5月6日,教育部颁布《确定师范教育设施方案》。同年8月10日,教 育部颁布《师范学院规程》,确立了相关原则和办法:(1)师范学院单独设立或 于大学中设置之;
(2)师范学院必要时得附设中小学,以作为实习、实验之场所;

(3)师范学院学生修业年限一律5年,可授予学士学位;
(4)师范学院招收高中、师 范(须服务3年期满)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
(5)师范学院得附设第二部,招收大学 及专科学校毕业生,授以教育专门科目及专业训练,修业2年(学科1年,实习1年);
(6)师范学院得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3年(学科2年,实习1年);
(7)师范学院 得设研究科,研究期限2年,经考试及格,可授予硕士学位。27 该规程在1942年和1946年经历了两次“修正”,但均保留了“免收学膳 费”的条款;
同时要求,师范学院学生一律住读,免收住宿费,还应酌发补助费。

1941年12月4日,教育部颁发《推进师范教育原则》和《推进师范教育工作要项》, 明确要求“实施师范生完全公费待遇制”,决定拨专款300万元作为师范生膳食补 助、充实设备及发放奖学金之用。1943年10月2日,教育部专门颁发《各省市清 寒优秀师范生奖学金办法》,确定了对优秀师范生发放“奖学金”的制度。1944 年10月,行政院公布《全国师范学校学生公费待遇实施办法》,对各师范学校学 生的公费待遇问题进行了更为详明的规定。包括:“免缴学费、宿费及图书、体 育、医药卫生等杂费”;
“膳食(包括主食、副食费)全部由学校供给”;
“所用各科 教科书由学校供给”;
“制服应由学校供给”;
“第三年依照规定外出之参观用费由 学校供给”;
“劳作、美术、理化、生物等科实习材料费由学校供给或酌予补助”;

“新生到校及毕业生经分派服务者,应按程发给或补助旅费”28。关于毕业生的服 务年限,《师范学院规程》规定:“须照其修业年限加倍计算。”如此计算,则须 尽10年的事教义务。这显然过长。故在1942年颁布的《修正师范学院规程》中改 订为:“师范学院毕业生应服务年限,各系毕业生应为五年。”29对于无故退学、 被开除或不尽事教义务者,则须追缴其在学期间之全部学膳费及补助费。

依制率先设置的独立高师,为“蓝田国立高等师范学院”。该院位于湖 南安化蓝田,由廖世承担任院长,于1938年12月1日正式开课。战火延及后迁往 湖南衡阳。其后所创设的国立高师有:(1)国立女子师范学院。校址位于四川江 津白沙,院长为谢循初,于1940年11月开办。(2)国立贵阳师范学院。校址在贵 州贵阳,一度迁往遵义,院长先后为王克林、齐泮林,于1941年10月开办。(3) 国立桂林师范学院。战后改名国立南宁师范学院。前身为广西省立师范学院,1943 年8月改为国立。(4)国立湖北师范学院。前身为湖北省教育学院,1944年春改制。

当时校址在湖北恩施,战后迁至湖北江陵。抗战时期独立设置的师范学院,即为 前述5所。此外,1943年,教育部将江西省立幼儿师范学校改为国立,该校所设“专 修科”,亦为高等师范性质。

依据《师范学院规程》所设立的高等师范设施,除独立设置者外,还 有附设于各综合大学之中者。综合大学于1938年底附设“师范学院”者,有中央大 学、浙江大学、西南联大、西北联大和中山大学,共5所;
另有四川大学于1941 年底附设师范学院。此外,在私立大学依制设立教育学院或教育系科者,尚有华中大学、中华大学、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大夏大学等。须特别予以注意的是,战 前唯一可表征高等师范教育独立地位的北平师范大学,在抗战爆发后内迁西安, 再迁汉中,与北平大学、北洋工学院合组为“西北联合大学”,成为其中的“教育 学院”(师范学院)。1939年9月,又分出单设为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后迁往兰州办 理。抗战胜利后,其中一部迁回北平,另立国立北平师范学院,使单设高师增至 6所。后经多方争取和抗争,方获准恢复“师范大学”名义。该校的这段浮沉说明, 开放式师范办学理念依旧在发挥着影响。时任北师大校长的李蒸,晚年在《北京 师范大学历史上的存废之事》一文中,对此提供了诸多史料。

总体说来,民国中后期的师范教育体制,是开放式师范教育与封闭式 师范教育混用的体制。具体说来,从1922年《壬戌学制》的颁行到1932年《师范 学校法》的订立,这一时期是开放式师范教育居于主导地位;
从1932年到1949 年,这一时期却是封闭式师范教育居于主导地位。但若进行客观分析的话,这只 是政策导向和制度规定方面的特征;
在师范教育思想和实践层面,开放式师范教 育依旧在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并最终影响着师范教育体制。

三、新中国改革开放前的师范教育体制及师范生待遇 在中国师范教育发展史上,第二个完全采用“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的 时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这一时间段。

建国初期的师范教育体制,是教育“以俄为师”的产物,是对此前“美国式”教育的 明确摒弃。1949年12月23日~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 国教育会议”。会议确定的“教育改造”方针是:“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 吸收旧教育有用经验,借助苏联经验,建设新民主主义教育。”30其中的“老解放 区新教育”,事实上也是以苏联教育为蓝本的。1950年1月17日,教育部作出《关 于改革北京师范大学的决定》,初步确立了师范教育独立的原则。同年5月19日, 教育部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暂行规程》,规范了高等师范的办理。其中规定:“本 校学生学习积极,学业成绩优良,而经济确属困难,无力自给或不能全部自给者, 得申请人民助学金”;
“本校毕业生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分配工作”31。1951年8 月27日~9月11日,教育部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集中研讨了师 范教育的体制改革问题,并确定了如后整改或推进措施:(1)每一大行政区至少 建立1所健全的师范学院;
(2)各省和大城市原则上设立健全的师范专科学校1 所;
(3)现在大学中的师范学院或教育学院,以逐渐独立设置为原则;
(4)现有师 范学院,要加以整顿和巩固;
(5)个别大学的文理学院,可改组为独立的师范学 院;
(6)将有条件的学校,改设1~2所幼儿师范专科学校。32前述措施,均与恢复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相关。这种精神,在同年10月1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 学制的决定》中得以法令化。

《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所建构的学制系统,也具有“三类三段”的特 征。“三类”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补习教育;
“三段”为初等教育、中等教 育和高等教育。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它将师范学校归并于职业技术教育系统:在 中等专业学校之下,类分为技术学校(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师范学校和 医药及其他中等专业学校(贸易、银行、合作、艺术等);
在高等教育的专门学院 和专科学校中,师范学院和师范专科学校则为其中之一种。如此看来,师范教育 的独立地位似乎受到削弱。然而事实却是,师范教育在职业教育系统内依旧独立、 封闭,其定向性更强,培养目标更为单一。

1952年7月16日,教育部同时颁发《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 和《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对于师范教育的办学体制进行了详明的规定。

简明说来,此时采用“四级师范”序列:(1)初级师范学校。教育落后地区开设,培 养小学低年级教师。“招收二十五岁以下的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修 业年限为三年至四年”,可依据需要附设幼儿师范科、师范速成班和短期师资训 练班。(2)师范学校。培养小学教师。“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入学年龄暂定为十五足岁至三十岁”,“修业年限为三年”,可单设幼儿师范学校, 也可附设幼儿师范科、师范速成班和短期师资培训班。(3)师范专科学校。培养 初中教师。招收高中或师范学校(须服务期满)毕业生,修业年限2年。(4)师范学 院。培养高中教师。“招收高级中学及师范学校(须服务期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 力者。师范学院修业年限定为四年。”33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初级师范被逐步 取销,“三级师范”体制定形。

对于高等师范教育体制影响较大者,还有建国初期所实施的“院系调 整”。它也是摒弃美国教育模式、学习苏联教育经验的结果。它所秉持的基本方 针是:“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 大学。”34所采取的措施是,将此前附设于综合大学中的教育学院(师范学院),剥 离后单设或合组为师范学院,使高等师范教育重新回归封闭式体制。通过如此“调 整”,使1953年的高等师范便达33所;
是年的高师招生人数,也跃升为第二位(仅 次于工科)。1965年,师范院校更达59所,在校学生数达94268人。35中等师范学 校在1960年高达1964所,在校学生数也高达838480人。经过调整后,1965年的校 数为394所,在校学生数为155004人。36如果不考虑“大跃进”中的虚高和“文革” 初期的废弛,应该说,建国早中期的师范教育发展,尚属健康。这与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的恢复很有关系。这种师范体制,或可视为一元化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 体制的必然产物。

在师范教育体制确立后,有关师范生待遇及应尽义务的规定也日益完 善。《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规定:“高等师范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 学金,其标准另定之”;
“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由人民政府教育部分配工作”37。

《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师范学校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其标 准另定之”;
“师范学校毕业生,分别由省、市或市、县教育行政机关负责分配工 作”;
“师范学校毕业生,至少服务教育工作三年(师范速成班毕业生二年),在此 期间不得升学或担任其他职务”38。前述条款,重申了师范免费待遇及其应尽义 务。

所谓“人民助学金制”,即是对“公费制”的改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之初,政府机关、军队依旧实行“供给制”。国立、省立的各类学校,也大多采用 供给制。所以实际实行的仍是“公费制”。1950年后,改供给制为“包干制”,并逐 渐向“薪金制”过渡,人民助学金制便应运而生。当时各地制订的助学金标准颇不 统一。1950年3月23日,教育部发布《华北区国立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 条例及各校人民助学金暂定限额的规定》。1952年7月8日,政务院颁发《关于调 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决定从是年9月起,将少 数实行全部供给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
并对人民助学金的评定、标 准和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各级各类学校人民助学金款项,应列入学校经常 费内,定期统一编造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挪用。”39 同年7月23日,教育部据此发布《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 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高等师范院校学生,“本 科学生实行占总人数100%的每人每月14万元的助学金,专修科学生实行占总人 数的100%的每人每月16万元的助学金”。当时其他高等学校学生,享受助学金的 数额为“12万元”。“通知”还规定:“师范学校及其他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 金标准,应高于普通中学,以资鼓励。”当时高中仅有30%的学生可享受助学金, 金额为每人每月9.5万元;
初中仅有20%学生可享受助学金,金额为每人每月8.5 万元。而中等师范和初级师范发放助学金的标准则为:“中等专业学校(师范学校、 技术学校等)学生,实行占人数100%的每人每月10万元的助学金;
初级专业学校 (初级师范、初级技术学校等)学生,实行占总人数100%的每人每月9万元的助学 金。”(40)1955年币制改革前,旧人民币的1万元,相当于此后新人民币的1元。应 当说明的是,助学金主要作为伙食费及“解决其学习用品、日常零用或补充被服之用”,而勿须以此来缴纳学杂、住宿等费。按照当时一般的生活水平,每人每 月的伙食开支为5~6万元。依此推算,可说师范生依旧享受的是免费教育,甚至 是比实行供给制时的待遇更好。

此后,助学金经过多次调整,如分等级发放,再如分10类地区发放, 又如除师范院校外的高校学生改为部分发放,还如对助学金的标准进行提高等。

但总体说来,师范教育的免费传统不仅得以维系,甚至还得到明显强化。即使在 “文化大革命”中,对于这种倾斜也未招致批判或予以改变。

建国初期师范教育体制的重归封闭和免费待遇的全面恢复,事实上促 进了师范教育的发展,满足了发展教育的师资需求。此期师范教育之所以能够获 得健康发展,还有战乱的结束、社会制度的变更、国民经济的恢复等诸多原因, 这是在进行客观研究时尤须注意的。

四、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师范教育体制及师范生待遇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教育战线也迅速开展了“拨乱反正” 工作。随着思想的逐步解放,在1980年6月13日~28日召开的“全国师范教育工作 会议”上,便有代表主张:“把重点师范大学和综合大学‘打通’,‘融合起来’,‘打 破师范框框’。”40但大多数代表并不认同这种意见,认为“师范性”不仅不能削弱, 而且还应当加强。胡耀邦在大会发言中也剀切指出,师范教育是教育事业中的“工 作母机”,是造就培养人才的人才基地,从而对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加以维护。

全国师范教育会议召开后,教育部陆续颁发了《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 育的意见》、《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草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 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幼儿师范学校 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关于大力办好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意见》。同年9月29 日,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关于师范教育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重新规范了“三 级师范”的封闭式办学体制:“中等师范学校学制定为三年和四年两种,招收初中 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至少必须服务教育工 作三年。”41正因为能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所以依旧保留了应尽义务的要求。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学习年限,“有二年制和三年制两种”;
师范学院的学制,则 一律规定为四年制。至于助学金及服务年限的规定,也均依前制。这种制度的保 障,使1985年全国的中等师范达1028所,在校学生数达55.8万人;
同年的高等师 范(包括师专)达253所,在校学生数近43万人。42为了解决在职教师质量偏低的时弊,此期教师职后教育培训体制也得 以完善和健全。各省和直辖市均设立了教育学院,地市级教育学院和县级教师进 修学校,也得以较为普遍的建立。此外,业余大学、电视大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制度,也参与了师资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是,在强化师范教育体制的同时,“去师范性”的趋势却在悄悄酿成。

1982年,江苏师范学院率先改建为综合性的苏州大学。1984年,武汉师范学院改 建为湖北大学。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发后,封闭式师范教育体 制也随之发生松动。在邓小平“面向世界”思想的指导下,师范教育与西方发达国 家“接轨”的主张渐多,以“教师教育”取代“师范教育”的提法也为更多的人所接受, 高等师范改制为综合性大学或学院也渐成潮流。1988年,延边师范学院与延边医 学院、延边农学院恢复合组为延边大学。若以湖北为例,在近20年内,原有的8 所地区师专中,有6所升格改办为综合性普通高校。它们是:(1)恩施师专升格改 办为湖北民族学院;
(2)宜昌师专合并改组为三峡大学;
(3)咸宁师专升格改办为 咸宁学院;
(4)孝感师专升格改办为孝感学院;
(5)荆州师专合并改组为长江大学。

(6)襄樊师专合并改组为襄樊学院。另外两所中的黄冈师专,则升格为黄冈师范 学院,只有郧阳师专保留了原名称和建制。据2004年统计,当年我国有475所高 校招收师范类本专科生,其中高师183所,教院34所,非师范院校258所,非师范 院校已达到培养教师院校总数的54%。43由此看来,师范教育体制由封闭走向开 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在封闭的师范教育体制之下,由师范院校垄断教师培养是其典型特征。

1998年,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召开,会上确认了综合性大学也可培养教师的政策, 从而冲破了师范教育的垄断体制。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教 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鼓励综合性高等学 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教师工作,探索在有条件的综合性高 等学校中试办师范学院。”次年,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率先挂牌成立;
华中科技大 学将原设高等教育研究所升格为“教育科学研究院”。2001年,厦门大学开始招收 “3+1”模式师范生;
清华大学开办“校长职业化研修中心”。2003年,武汉大学增 设“教育科学学院”。加上浙江大学、河北大学、河南大学等原有教育院系的增强, 综合性大学参与教师培训的势头日趋强劲。换言之,师范教育的垄断地位已不复 存在。

表征封闭式师范体制松动的另一变更是,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由试行到 全面启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教师专业化的重要举措,它看重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将其视同于律师、医师、药剂师、会计师等专门职业,既有入职前的专业资 格考试,又有入职后的定期检定,以获得教师资格证。该证分终身证书、有限期 证书和临时证书三种。一般说来,获证者均可持证上岗,这是入职的前提条件;

若所获为后两种证书,在入职后的一定年限内(3或5年),还须通过统一考核重新 认定教师资格。该制由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率先全面推行。其后,欧洲各国也纷 纷仿效,使教师专业化酿成潮流。我国在90年代后期也引入了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并在一定范围内试行。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到2005年,全国32个省(区、市)共 认定教师资格约612万人。44近期,江苏、黑龙江等省已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持 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
教育部则计划取销教师资格的终身制,开始拟定教师资格 的定期认证制度。随着该制的全面推行和深化改革,非师范生担任教师的大门业 已敞开,定向师范教育体制事实上已遭颠覆。在2005年北京师大举行的“教师培 养模式改革实验研讨会”上,提出了取销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分别招生的设想。

可以说,该制实施之日,便是“师范生”消亡之时。因为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面前, 师范生与非师范生处于同等地位。即使师范院校的名称在短期内尚不可能取销, 但师范院校的综合化趋势却是日益强劲,“非师范专业”的设置也与日俱增。质言 之,师范教育向教师教育转轨已是大势所趋。

在近期的师范教育体制变更中,另一值得关注的重大变化是中师的取 销,即由三级师范(师范大学和师范学院、师范专科学校、师范学校)向二级师范 转轨。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广东、上海和大连等地,便开始在中等师范内兴 办五年一贯制的“小教大专班”,或将若干中师升格改办为师范专科学校。湖北省 在1990年,将原设的53所师范学校调整为35所。全国中等师范教育在进入90年代 后,便呈急剧萎缩之态。2000年9月7日,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马立发表谈话:
到2010年左右,师范院校只有本科、专科两个层次,将取消中等师范教育。45 同年,福建省便率先停招中师生。重庆市在2002年停招中师生。甘肃省自2003 年起,开始加大师范学校的调整、改革力度,计划2010年取销中师。同年,新疆 自治区教育厅颁发《关于调整中等师范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计划将三年制的 中师,升格改办为五年制的师专。即使是较为稳妥的山东省,也于2006年12月颁 发了《关于调整中等师范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宣布自次年起,逐步取销中师 的招生计划;
到2011年,撤销中等师范学校建制。46中师退出历史舞台,已成不 可逆转之势。

随着师范教育体制的变更,建国后所创立的“人民助学金”制也相应进 行了改革。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行后,国务院于1986年7月批 转了《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改革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的报告》。“报告”决定,将人民助学金制改为奖学金制和贷款制。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专 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三种,师范生可享受专业奖学金。该项奖学金的发放标准 和所占比例为:一等,每人每年400元,占5%;
二等,每人每年350元,占10%;

三等,每人每年300元,占85%。此后的额度虽历有上浮,但总体说来,尚不足 以维系学生在校的生活费用。即是说,师范生的家庭尚需承担一定比例的教育费 用,师范生免费制度实际大打折扣。

师范院校开始招收自费生,是新时期里的另一变化。自费走读生制度, 始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1987年,国家教委批准高校可以招收3%~5%的自 费生。自费生制度至此确立并逐步扩大。此后,高等师范和中等师范也开始出现 自费生,甚至还出现线下生“以钱买分”的现象。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 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指出:“积极推进高等 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 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 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制度的转轨。”1996年12月,教育部据此颁发《高 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决定高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 定比例确定”,并重申:“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 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但是,在1997年的高校试扩招中,大多师范院校均开始征收部分学费。

1998年,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决定,综合性大学可参与教师培训工作,从而为师 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同等收费铺平了道路。与此同时,师范院校向综合大学“看 齐”的趋势也日益强化。尽管教育部曾明确规定,师范院校中非师范专业的比例 应控制在30%以下;
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学校突破了此项限定,个别学校甚至 占到了60%。如此,师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同等收费便合情合理。1999年高校正 式扩招后,师范院校征收学费更是成为通例。2000年6月5日,教育部、国家计委 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 出对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也可征收学费,标准由省、市、自治区自定。

此后,地方师范院校征收学费的标准更是水涨船高。2001年,北京师范大学决定, 师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并轨收费”。2003年5月,广东省教育厅宣布,今秋师范 生全额缴费,同时允许自主择业。47进入21世纪后,部属师范和省属师范的免费 待遇最终取销。据2005年统计,除首都师范大学的师范生仍实行免费就读外,其 他师范院校均先后征收学费。中国师范教育的免费传统,伴随着师范教育体制的 改革,至此已基本消亡。通过以上的分段介绍可知,师范生待遇与师范教育体制密切相关:每 当采用封闭或定向师范教育体制时,师范生免费政策便会强化;
每当采用开放或 非定向师范教育体制时,师范生免费待遇便会弱化甚至取销。在中国师范教育百 余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免费→收费→再免费→再收费”的发展历程。当今6所部 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政策的出台,当然可视为是对历史传统的回归。但是,由 于它并非是对所有师范院校里的师范生免费,更非对非师范院校里的师范生免费, 所以它与传统的免费政策实有差异,不宜视之为“简单回归”。至于将这种局部免 费政策的实施视为“师范教育迎来了新的春天”的看法,却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

从历史进程来看,中国师范生收费的时间,仅占师范生免费时间的1/3;
从历史 经验来看,每当师范生享受免费待遇并实行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之时,中国师范 教育便获得了相对健康的发展。如此等等,均可作为抱持乐观态度的依据。但现 实却不宜视为历史的简单重复,当今采用开放式师范教育体制的趋势已不可逆转, 前述中等师范的取消和师范院校的改制,便是明证;
而综合性大学参与教师养成 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全面推行,实际上已经冲破了师范教育的垄断格局,使“提 前定向”相较于“平等竞争”尤显不合时宜;
更为重要的是,当今中国的经济发展 和教育水准已远胜往昔,看重或资助教师教育的方式也远非“免费”一途。因此, 再以老经验来期盼“新的春天”,恐怕会终属冥想;
部分师范生免费对于师范教育 的前途而言,恐怕也只是一抹落日余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