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档案收集制度
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我区的档案资料,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及我区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
1、区级机关、各乡办需要永久和定期保管的档案;
2、撤销、合并单位及所属部门和转产企业形成的全部档案;
3、属于本区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和本区范围内的省、市属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4、本区的革命历史档案和资料;
5、本区散存在社会上的各个时期的档案资料;
6、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本区范围内的知名人士、合作经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典型的民营企业、农业专业大户形成的档案。
第二条 区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十年以上的档案;
第三条 区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按照《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接收具有永久和定期保管价值的档案进馆,立档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进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列入区档案馆接收范围、能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历史面貌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一律移交进馆;
2、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正确划分保管期限,按照规定编制好档案目录(含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一式二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与案卷一同移交。
第四条 开展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工作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一个单位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
2、按照立卷原则的方法,装订成册,并符合规格质量。
3、编好移交目录。
第五条 区档案馆接收档案,必须根据移交目录逐卷逐册清点,由交接双方在目录上签名盖章,移交目录交接单位各存一份。
第六条 各机关单位日常出版的各种资料、书籍、刊物,除留立卷归档外,需及时送一份给档案馆存查。
第七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档案馆寄存,向国家捐赠重要档案、资料,档案馆应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