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把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绩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部署,有检查,并明确相关责任,落实奖惩措施。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配备专抓副职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所属嘎查村(居)委会党支部、嘎查村(居)委会具有较强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工作规范,群防群治网络延伸到村(居)民小组,入户见人。综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群防群治队伍和创安经费保障到位。
3、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治安复杂(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并取得明显成绩。
4、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达到九无。近年来无流氓恶势力犯罪团伙;无“×××”、“门徒会”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等影响全旗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无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事件和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无交通事故、火灾、安全生产等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群死群伤恶性安全事故;无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重大盗窃和重大经济犯罪等恶性案件;无严重损害党和政府以及政法机关形象的干警违法违纪现象;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青少年和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无涉法上访案件,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良好,人民群众普遍有安全感,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