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体系 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民法体系包括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两种,这两种体系之间既存在着区别, 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随着我国社会基础的变迁,我国民法的内在体系发生了明 显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不仅仅单一的存在于民法内在体系中,也随着两种体系的 相互影响渗透到了民法外在体系中。在社会基础变迁的背景下,对于我国民法双 重体系的建构还是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和国情,对我国民法内在体系和 外在体系进行仔细分析,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目的,从民法内在体系和民法外在体 系入手,深入分析社会基础变迁背景下我国民法双重体系建构,希望本文的研究 能促进我国的民法体系建构工作的发展。

前言 从我国民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民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群众 的家庭关系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针对这几方面设定了符合法律规定和人民需求 的强制性规范准则。通俗来说,民法内在体系就是民法对人们日常的生活、关系 以及生产财产的保护,而民法外在体系是对于人们日常行为的一种规范,民法内 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相结合也是对民法不断完善的一种重要手段。民法由于其自身 的特点是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常见问题的准则,而这一问题的界定需要有内在结 构保证其不偏离正轨,而且需要从法学的本质性上来对社会生活本质进行展示。

一、民法内在体系 (一)民法内在体系的内涵 民法内在体系是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 的价值取向,在其表现形式上较为抽象,不过其稳定性良好。民法在发展的过程 中会受到社会价值取向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有不同的特点, 这是民法和其他法律最明显的差异,而民法内在体系是通过民法的实际发展情况, 应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属性,规范法律之间的联系。

(二)民法内在体系的变化规律 民法由于其独特的属性影响,受到社会价值取向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 响较大,尤其是社会基础的影响对民法的影响更大,通过外在因素的影响会让民 法产生新形势的变化,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民法的内在体系稳定性并没有发生改变,民法还是一部较为稳定的法律,只不过是单纯的在民法内在体系中产生了一 种动态平衡的状态。外部社会基础和环境的变化对促使民法的重点发生变化,民 法内在体系会根据哲学变化做出相应的动态调整,而民法内在体系的调整会直接 作用到民法外部体系上去,促使民法外部体系进行调整,二者不断的通过调整相 适应,但是这种适应会有时间差。具体来说,在某一段时间内,由于某种社会问 题发生的频率较高,出现了新的社会话题和研究焦点,而相应的针对这一社会话 题的相关法律会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保证某一部分的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 这些民法内容的完善会影响其他社会问题受重视的程度,需要民法内在体系和外 在体系共同来适应。

(三)民法内在体系能反映出社会价值取向 民法内在体系是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 的价值取向,而民法的内在体系也就是民法最基本的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因此在 对民法内在体系检修建构的过程中,需要保证建构过程符合民法的内在价值,并 不能简单的对其进行价值观上的调整,建构过程和民法内在体系的社会价值取向 相适应,并且促进民法核心价值观的完善,并且将这一社会价值取向融入民法的 各个角落中。民法内在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社会基础和环 境的改变,民法的社会价值取向会做出相应的改变,我国的民法内在体系受到了 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较大的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动或者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 这样就会影响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到民法内在体系。

(四)民法内在体系的原则 1.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重要前提就是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这一 平等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人格独立和平等,意思包括合同、所有权、婚姻、遗嘱等 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能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捍卫自治空间,利用法律行为制度 为载体,渗透到看民法外在体系中。2.弱者保护。弱者保护是民法核心价值观的 另一种重要体现,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的保障,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 可以提供特殊救济,所有权需要保证人最基本的需求,并不仅仅代表着对资源的 划分,家庭法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3.信赖保护。信赖保护是以每个人 的自由为自由的共同条件,维护民法的时效性,能体现民法的公信力和社会交往 安全保障义务。4.自己责任。自己责任是对上述原则实现之后的必然结果,通过 自己责任对基本原则进行保护,主要应用在违约、侵权和信赖等状态中。

二、民法外在体系(一)民法外在体系的内涵 民法外在体系主要指通过民法的各种概念,将这些概念有机的结合在 一起,并且这些概念中包含社会生活中最为本质性的内容,利用抽象的方式给予 干涉和展示,这些概念并不是事实存在的内容。民法外在体系能为这些本质性的 内容提供必要的载体,对社会素材进行进一步的结构和数据提取,将社会生活中 发生的事实抽象化的进行描述和发展,并根究每个事物的特征进行不同的抽象方 式,民法外在体系的内容能将民法内在体系的结构更好的融入到民法中,而民法 内在体系的内容也能通过外在体系来展示出来。

(二)民法外在体系的原则 民法外在体系是对法的概念最基本的展现,也是将社会知识进行抽象 化的操作,而这种不同程度、不同方式对社会事实的抽象并不着重与事实特征。

民法外在体系需要规范所有的特殊性,并且从特定的社会层面出发,对特殊领域 进行重新的规划和调整,并且保证最终目的的妥当性。

(三)民法外在体系的逻辑体系 我国的法律发展并不单纯的从自身的经验积累得出,还是有一定程度 上受到了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律的影响,因此概念法学角度并不完善,这就导致了 具体的法律在一些概念阐述上较为混乱,对人行为的自由性以及名词的定义和解 释都和具体的现实向北而行。民法外在体系最重要的体现形式就是特定目的条件 下的逻辑体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是有一些基本的元素并没有达成统一, 直接影响了民法外在体系的建构工作。民法外在体系编排工作中,需要遵循无矛 盾下和统一性,具体来说是同一律(a=a)、矛盾律(禁止a=-a)、排他律(要么a或者 -a)以及充分律(具备充分条件),这也是民法主要的概念编排原则。

三、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民法外在体系的发展并不单纯的是从概念演绎和法律的编排角度来 进行,还有三次重要的变化,分贝是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出现、欧陆法典化运 动和第二次民法浪潮,这几次重要的变化对我国的法律产生的重要的影响,而民 法内在体系主要是随着我国社会基础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生的动态变化。

目前对于民法内在体系的建设工作知识单纯的从价值观的角度来进行,并没有重 视社会基础变迁对于民法双重体系构建的影响,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将我国社会基础变迁和社会环境的改变作为民法双重体系构建的基础内容,还应该从世界范围 内对法律进行参考,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吸收和借鉴。

(一)民法体系中的“人” 在民法双重体系建构中,“人”是所有问题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法律的内在体系角度来考虑,“人”是意义自治的载体,并且实现对“人”的人格 保护和弱者保护,抽象意义下的角色也是“人”具体的体现。从民法外在体系来看, “人”表示了所有概念和制度最后的出发点,也是所有民法概念的核心。民法中对 “人”的定位是民法双重体系建构的主要内容,在社会基础变迁条件下,“人”的特 征发生的质的变化,因此首先对“人”进行定位,坚持理论意义上的人格平等和自 由,也承认客观条件下人格的不平等。在我国民法体系建构的过程中,对于“人” 定位属性需要从经济属性和伦理属性进行区分,这也是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基础所 在,人身法侧重于伦理属性的“人”,而财产法侧重经济属性的“人”,而在实际的 法律中两者出现了交叉的部分,因此需要根据社会特征角度对人进行重新的理解 和定位,并保证其平等,包括人与人关系的不平等,并且能对经济属性的“人” 和伦理属性的“人”进行明显的区分,尤其是在人身法和财产法的交叉部分,更为 全面的理解“人”,完成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二)物权法的问题 物权和债权概念的明显区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民法内在体系和外 在体系,物权法的核心的抽象所有权,我国的物权法对物权的属性确定为国家、 集体和私人三种属性,其中每个主体不能单纯的从“人”的角度来考虑,这就让物 权范围缩小,影响其可行性。物权法从民法内在体系上来看主要是法律观念和经 济水平的变化和发展,而新的经济形势对于物权有了新的定义,“自然人”所有权 和“法人”在理论方面是统一的,满足社会化占有财产的需求。对于私人财产的处 理方式和保护上,需要规范其公权力,从所有权属性的角度对民法进行进一步的 调整。

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基础变迁让民法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之间出现了新的 矛盾,并这一矛盾不可被消灭,是永恒存在的,也正是因为这一矛盾能让民法体 系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研究价值。社会基础变迁直接影响着民法体系的建构,而 民法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构建也是这一变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针对这起情况,需要从社会基础变迁的实际情况和我国的国情角度出发,有目的的调整民法双重 体系,保证民法体系的健全与稳定。我国的民法建设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在这一 重要阶段下,应当注重民法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建构和稳定,这样才能保证我 国民法的完善。

作者:黄俭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5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