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局治贿工作调度会精神,进一步扩大自查自纠工作成果,把中央、省、市确定的自查自纠阶段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治理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工作扎实深入开展,根据省、市局的要求,确定在我局和全县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回头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对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坚持依法治贿,坚持正面教育为主,以自我教育为主,以自查自纠为主,细化责任,细化标准,将自查自纠工作向深里做,向实里做,使食品药品监管干部和企业干部职工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从而推动治理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有效,确保全县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具体内容和工作标准
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分两条战线同步进行。
(一)县局内部
全体人员都要对自查自纠阶段的查纠情况进行“回头看”。主要搞好“四查”:一查认识是否到位。查思想认识是否到位;查是否存在“走过场”、抱有侥幸心理等问题;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等错误观念。二查是否有以权谋私行为。1、查在稽查办案等方面是否有索取、收受相对人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违法违纪行为;2、查是否有在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兼职获取利益的行为;3、查是否有利用职权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中参资入股或持干股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查是否有利用职权插手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5、查是否有利用职权,在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为亲友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6、查是否有利用职权,收受相对人贵重礼品的行为;7、查是否有随意从轻处罚、该罚不罚、办“金钱案”、“人情案”等行为;8、查是否有在稽查办案过程中接受相对人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行为;9、查是否有到企业“吃拿卡要报”的行为;10、查是否有在执法和监管工作中接受相对人纪念品或土特产的行为。三查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和落实。查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已经叫停等问题。四查自纠是否主动、坚决。查是否签订了责任书;查是否作出了承诺;查是否认真履行了所做的承诺;查是否写出了自查自纠报告。
(二)药械生产经营企业
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对自查自纠阶段的查纠情况进行“回头看”。主要搞好“五查”。1、自查组织领导工作是否到位。查是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发动;查治贿领导机构是否到位;查治贿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查治贿机构是否切实履行职能。2、自查企业的财务账目和报销票据,看是否存在贿赂行为。3、自查企业的交易活动,看是否有向相关人员行贿的行为。4、自查制度是否健全。查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查企业有关人员是否作出了承诺;查企业和业务人员是否响应了治贿倡议。5、自查工作成效。查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已经“叫停”;查企业是否有掩盖、包庇甚至纵容业务人员从事商业贿赂的行为;查企业和相关人员是否写出了自查自纠报告。
三、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制定方案,思想再发动阶段(7月26日-28日)
认真传达省、市局治贿工作调度会会议精神和市局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的意见,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召开大会进行再发动,进一步提高对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不走过场。
(二)对照检查,自我纠正阶段(8月2日-4日)
以各股(室)和企业为单位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要广泛征求意见,深入查找问题,主动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把握原则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查找问题客观真实,纠正问题坚决、认真。都要严格按照我局《意见》,逐项逐条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并如实填写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三)建章立制,巩固成果阶段(8月5日-10日)
县局和有关单位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自查自纠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包括教育、警示、考评、问责等内容的治贿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总结提高阶段(8月11日-12日)
县局和有关单位要对自查自纠“回头看”的情况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今后的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回头看”的工作总结和自查自纠“回头看”情况登记表,8月15日前报市局治贿办秘书组。
四、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治贿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敏感的政治任务,每个人都要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自查自纠,搞好“回头看”,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
(二)切实履行职责。各级治贿办要认
真履行和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做好调查研究、统计上报、信息反馈、案件查办和督导工作,按照县局的安排部署,认真做好贿工作。
(三)强化督查督办。建立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制度。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问题较多的,要派专人督导或组织工作组“会诊”,弄清“症结”,限期整改。对于隐情不查、不纠、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