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民法典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越南民法典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古代越南曾经是我国的版图, 其法律制度难以避免中国法的影响,民事法 律制度当然也不能例外 。18世纪越南成了法国的殖民地,在十字架和大炮的软硬 兼施之下,越南民法至少在形式上已经全面西化。1945年,胡志明把越南的法律 制度带到了社会主义的 道路上,其所代表的意志的主体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2005年《越南 民法典》集历史经验之大成并移植各国之经验站在了历史的顶峰。
也许越南 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及其民法典本身能对我国正在制定过程中的《中国民 法 典》带来一些启示。
一、越南古代及近代民事法律制度的演变 由于越南古代民事法律制度和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有太多的相似 之处:吴权发动起义 获得独立之前越南属于中国的版图,其民事法律制度当然 是古代中国法域的一部分;吴权之 后殖民者到来之前的《洪德法典》是中国《唐 律》的翻版,《嘉隆法典》则又是《大清律》 的翻版。〔1〕本文主要 想简要 阐述一下越南殖民地以来特别是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至2005年《越南民法 典》 期间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
1858年9月1日,法国殖民者进攻越南山茶 ①半岛,开始了对越南长 达近百年的殖民统治 。〔2〕(P368)殖民统治初期,殖民者暂时使用《嘉隆法典》, 待殖民者全部平定越 南之后 ,开始大规模把法国法律带到越南,其中当然包括 民事法律制度。〔2〕(P393)由于 法国对 越南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把统一的 越南分割成三部分,在南、中、北圻分别建立不同 形式的殖民统治制度。南圻 划为“直辖领地”,废除原有机构,设法籍总督统治。中圻称“ 保护领”,保留阮 氏封建统治机构,同时派驻法籍总监。北圻称“半保护领”,由阮朝政权 派经略 使统辖,但后来经略使制度被废除。〔3〕(P129)这样在法国殖民者统治时期 , 越南的民事法律就出现了两个渊源:一是法国法;二是本地法。
1.法国法。越南著名学者黎明新 ②在《越南国家与法的历史》一书 中提到,殖民地时期,在越南特 别是在南圻直接适用的法国民事法律主要有 《1804年法国民法典》 和《1807年贸易法典》两部。法国殖民者还在越南制定 了仅适用于南圻的民事法典《简易民 法典》(通常称之为《南圻民法典》)。《南 圻民法典》机械而不全面地照抄了《1804年法 国民法典》,仅规定了失踪、离 婚、监护和未成年等问题。此外,法国总统关于印度支那问 题的敕令也同样使 用于越南。2.本地法。由于法国殖民者对越南实行分而治之的策略:在南圻由法 国殖民者直接进行统治;
在中圻则实行间接统治,即名义上由阮朝政权统治,事 实上则由法国人派的总监间接操控;
在北圻由阮朝政府直接统治。因而在中圻和 北圻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适用本地法,至少形式 上必须通过阮朝政权的名义颁 布实施。我们姑且把阮朝政权颁布的法律规范称之为“本地法 ”,以便和法国殖 民者制定的法律规范相区别。
法国殖民时期,阮朝政权颁布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北圻民事、 商事诉讼法典》, 1921年12月2日颁行,共4章373条;《北圻民法典》,1931年7 月1日颁行,共4卷1455条;《 中圻民法典》(又称《黄越户律》),1936年颁行, 共5卷1709条。在阮朝政权颁行的各民事法律文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北圻民 法典》。这部法典经历 了一个漫长的起草过程。1917年,印度支那权力机关成 立了“法-越北圻民法起草委员会” ,到1921年,完成了第一卷的起草工作。第一 卷草案共91条,只规定了自然人和财产,并在 河东省试行。1927年,越南律令 顾问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由法国人和越南人组成并继续完 成《北圻民法典》 的起草工作。到1931年,《北圻民法典》正式颁行。《北圻民法典》由序 言和 四卷共1455条构成。《北圻民法典》继承了《洪德法典》和《嘉隆法典》中的许 多制度 特别是关于继承、婚姻等领域的制度,在法典结构、立法技术、法律术 语乃至许多内容上均 大量吸收、借鉴于《法国民法典》和《1912年瑞士民法典》。
同时,这部民法典还在一定程 度上吸收了越南人的风俗习惯,因而与当时西方 各国民法和中国民法相比有明显不同,成为 殖民地时期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律。
二、当代越南民法的形成和发展 当代越南民法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以政策替代阶段、产生阶段和 发展阶段。
(一)以政策替代阶段 1945年9月2日,越南人民民主共和国成立。新制度下的民法必须体现 新的统治阶级的利 益,在越南也不例外。但是,胡志明于1945年10月签署了第 90号敕令,决定在越南暂时使用 旧法律直到颁布新法律时止。胡志明曾经留学 巴黎,在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同时也接受了西 方许多先进思想包括法治理念、人 权思想等,因而他和毛泽东相比在人治与法治的看法上有 明显差异。但胡志明 思想是当代越南法的指导思想,我们不能回避。90号命令发布后,1883年的《南圻民法典》、1931年的《北圻民法典》和1936年的《中 圻民法典》分别在越南 南部、北部和中部按属地原则继续施行至1959年。此外,为了解决旧 民法中的 一些内容不能适应新环境下民事交往的问题,胡志明领导的越南国会颁布了许多 单 行民事法。其中,1950年5月22日颁布的第97号《关于修改旧民法的意见》的 敕令在当代越 南民法的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个敕令一方面废止了旧 民法中带有封建性、殖民性 的内容,另一方面,补充了新的内容,确立了新环 境下的民法原则。这些原则有:“人们在 行使与自身权益相适应的民事权利受到 法律的保护”(第一条);“人们只能合法享有和使 用属于自己所有权的各类物品且 不得给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第12条);“已婚妇女享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6 条);“签定契约时如果由于一方的剥削、因为双方的经济条件 的差别导致双方极 不公平的契约可以视为无效”(第13条)等等。“第97号敕令规定的原则 深刻地改变 了此前民法的本质,使这些规定赋予了与社会本质相适应的新的内涵”。“至今 虽 然过去了半个世纪,这些真正民主、进步和具有深刻人民性的原则仍然对新民法 的形成和 适用起着主导作用”。〔5〕(P20) 自1950年97号敕令之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的漫长岁月里,越南的民事 立法基本上处于停 滞状态。这个阶段的民事规范以政府决议、政府总理决定的 形式制定,最高法院也颁布了一 系列通知、指示以构成法院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的依据。这个阶段越南在经济上实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生产单位 按照国家计划完 成生产任务,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财产的流转不是由 民事主体通过合同进行,而是 由国家进行调配,自然人被许可拥有的财产也仅 限于一些生活资料,因而客观上不需要民事 规范。另外一个原因可能是在这个 时期,军事斗争是越南国家生活的中心内容,国家尚无力 顾及民事立法的问题。
(二)产生阶段 起草《越南民法典》的动议始于1980年。这一年,越南恢复设立了司 法部。越南国会在 司法部恢复之后,随即把起草《越南民法典》的工作交由司 法部完成。司法部很快成立了一 个民法起草委员会,但由于种种原因,起草工 作未能如期进行。作为《1995年越南民法典》 和《2005年越南民法典》两部民 法典起草委员会会员、越南河内法律大学民法系主任范公落 教授分析认为,这 一阶段之所以未能如期起草民法典的原因有二:一是越南长期实行计划经 济体 制,在当时越南还没有一批有经验有水平的民法学家;二是在客观方面,计划经 济体制 不具备促进各类民事关系交流的条件。依靠行政命令调整的财产流转关 系与自由、自愿、协 商和平等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因而直到1986年,民法典的起草也未能下笔。
1986年,越共“六大”确立了“革新”路线,经济体制开始由计划经济转 向“多种经济 成分并存的商品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的重大转变为民法典的产生 提供了客观条件,民法典 的起草再次提上议事日程。但是,“民法典的产生依然 存在诸多障碍,在经济领域仍然大量 存在‘统包’、‘计划’;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 的《1980年宪法》还未作出相应修改,民 法产生的法律基础还不具备”范公落[越 南]《评析越南民法典》,演讲稿。。鉴于以上原因,民法典的起草再度搁浅。
1991年越共“七大”确立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纲领,这个 纲领被写进了 《1992年宪法》。宪法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意味着民法典赖以存 在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 已经具备;经过5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商品经济体 制”的实践已基本完成了从计划经济 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所形成的平等主体间的 财产关系已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 ;在主观方面,这时越南的法学 家队伍已经逐步成熟起来,20世纪70~80年代战争期间,越 南 送到国外留学的 法学专家也纷纷回国,司法部1980年成立的“民法起草委员会”的专家们 经过10 余年的研究也取得了许多成果;越共“六大”确立的“法治”国策也让越南公民的 法 律意识有所增强。可以用“水到渠成”来形容此时的情形。
1991年,越南国会成立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文化信 息部、各社会团体及高等院校的法学专家组成的“民法典起草委 员会”。委员会成立后,首 先开展的工作是研究各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委员会组 织专家翻译了《法国民法典》、《德国 民 法典》、《日本民法典》、《加拿大 民法典》、《泰国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和中国 的《民法通则》,并在 此基础上进行研究。与此同时,委员会也组织专家对越南有史以来的 民事法律 制 度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了《1883年南圻民法典》、《1931年北圻民法典》、 《1936年中圻民 法典》,甚至连越南南方伪政权颁布的《1972年民事法》也进 行了认真、详细的研究。在研究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及越南历史上各个时期民事立 法的基础上,《越南民法典》的 起草工作开始进行并于1992年完成初稿。从1992 年至1995年期间又14易其稿。经过自1980年 以来的十几年的马拉松式的起草工 作,《越南民法典》终于在1995年获得通过。这部民法典 是越南当代第一部民 法典,集越南当代立法成就之大成,受到星野英一、金子由芳等世界著 名民法 学家的肯定。〔5〕越南自己这样评价1995年越南民法典:民法典的问世是对1992 年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 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是越南当代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 进步。同时,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将有力地促进改革形势下社 会经济的发展。范公落[越 南]《评析越南民法典》,演讲稿。
(三)发展阶段 经过近10年的实施,越南法学家发现这部当代唯一的民法典存在许多 问题:一些规定 与实际不符;一些规定不具体,如第二编“财产和所有权”,规定 太笼统,未规定具体财产 权的内容,特别是未规定他物权;带有行政色彩,有一 些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条款, 如户籍登记,用行政制裁的方式来解决无 效合同,对于一些合同规定了登记、许可、审批等 手续。许多与世贸规则相矛 盾的地方,特别是关于合同、知识产权等领域更为突出。为此, 对《1995年民 法典》作重大修改成为必要。2003年,全面修改民法典提上了议事日程。越南国 会确立了修改《1995年民法典》的指导思想,主要是:(1)全面体现越共“九大” 关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2)把民法典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定位为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在平等、协商、自愿和各主 体自行承担责任基础上确立 的社会关系”。同时,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成为婚姻家庭法 、商法和劳动法 的原则;(3)法典化。目标是不再颁行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应的单行法律文件;(4)适应 国际化的要求。经过两年的时间,新的越南民法典草案起草完毕并于2005年获得 通过,从2006年7月1日起施 行。
三、2005年越南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一)2005年越南民法典的结构及内容 2005年越南民法典共7编36章777条,比1995年民法典减少61条,并增 加第七编“涉外民 事关系”。新民法典之所以较旧民法典明显减少的主要原因是 新民法典将一些行政管理性质 的规定从民法典中删除;一些内容归入民事特别 法,其基本结构为:
第一编为总则,共9章。该编规定了民法典的任务和效力范 围,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规 定了自然人、法人、家庭户和合作组的法律地位及 民事交易、代理、期间和时效等问题。
第二编为财产和所有权,共7章。
第三 编为民事义务和民事合同,共5章。
第四编为继承,共3章。
第五编为土地使用 权的转让,共8章。
第六编为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共3章。第七编为涉外民事 关系。
(二)2005年越南民法典的特点1.与我国民法相比较,调整范围要宽得多。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在我国不是民法调整 的范围。而越南 民法典除调整平等主体的民商事关系外,还调整劳动关系,较我国民法调整 的 范围要宽。
2.创新性。越南民法典适应社会生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规定了一 些新的内容,使其具有较强的 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严禁买卖人体 器官。2005年《越南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以牟利为目的买卖 人体器 官。(2)规定了人体器官的捐献权。2005年《越南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四条规定,为 了给他人治病或科学研究,自然人在生前或死后有权捐献自己的 器官或遗体并不得带有商业 目的 。并视其为一个重要的人身权,称“有利于体 现人道主义,促进医学的发展”。〔7〕 (3)规定了性别确定权。《2005年越南民 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权重新确 定性别。自然人因存在性别先天性 缺陷或未明确定型,需要进行医疗手术以便明确性别的情 形,可以重新确定性 别”。〔8〕(P61) 3.扩大了物的范围。2005年民法典扩大了“物”的含义,把许多正在建 设中或计划建设中的不动产、船舶, 将来收获的农产品等视为物并可以成为交 易的对象,这就把将来形成的物也作为交易对象, 扩大了传统物权中“物”的含 义,更有利于促进交易。
4.扩大了工业产权的客体范围。2005年民法典扩大了工业产权的客体 范围,增加了诸如商业秘密、地理指引、企业名称 、集成电路设计图、不当竞 争、种子权〔9〕(P186)等新的客体,更好的适应了社会 生活的变化和科学技术 的发展。
结 语 越南古代的民法承袭中国中华法系的传统,实行诸法合体的体制,民 事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 全部集中在一部法典之中,其具体规定也大多照搬中国 古代法律,主要借鉴了唐律。法国殖 民者入侵越南后,直接把1804年的《法国 民法典》带到越南施行,之后进行了适当调整。法 国殖民者对越南长达近百年 的殖民统治使越南的民事法律制度带有强烈的法国色彩。进入当 代后的越南民 事法律又较多的学习了前苏联的民法,在所有权等方面的规定尤为明显。近20 年 来,越南加快了民事立法的步伐,取得了卓越的成效,自1995年以来越南已经颁 布两部民 法典,其立法步伐的速度之快,及在吸收借鉴世界最新民事法律研究成果方面均让人刮目相 看,并且走到我国的前面。
总而言之,我认为《2005年越南民法典》是21世纪最先进的民法典之 一。这部民法典既 吸收了近年来民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又较好地适应了社会生 活的变化和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许多方面值得我国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 过程中学习借鉴。
作者:米 良 来源:学术探索 2008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