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度变迁|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制度变迁

行政法制度变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社会面临着转型的需要。与此同时, 行政法制体系也面临着新的发展。而在我国经济转型期行政法制变迁存在着很多 的问题和困难,需要深入地研究和解决。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类型 和历史,并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我国转型期行政法律制度的变迁的缺陷。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全面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发生着急剧 的变化,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变革,我国法制体系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风险。一 直以来,依法治国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变革的加剧,旧的 法律制度将遭到淘汰,新的法律制度将逐步建立起来,以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需 求。

每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都离不开其所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 等各种因素和市场环境,而在当前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多变条件下,我国的行政 法也在社会变化过程中变迁,以建立起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的行政法制。经济 社会的变化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全方位的变化,在此背景下,我国的行政法领域出 现了新的发展趋势,是根据社会需要所作出的自我调整,但是,在这种调整过程 中,行政法制度的变迁却面临着困难,存在着问题。

一、行政法制度变迁 (一)行政法制度的概念 行政法制度,即行政法律制度,是关于行政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 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证法律,而行政法制度的变迁是指行政法制的替代、转 换和交易的过程[1]。制度变迁理论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重要的理论之一,其 强调制度更替和演化能够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在我国 传统的行政法对其制度变迁的研究中,往往忽视了行政法变迁所需的因素,将其 与所在的社会环境隔离开来,使对行政法制度变迁的认识缺乏全局性和综合性。

(二)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类型 1.封闭型的行政法制度变迁 封闭型的制度变迁主要是在国家垄断性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政府控制了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权利,独自决定和拟定全国的制度变迁方案,无须采 纳公众意见,无须公众参与或知情。这种性质的制度变迁忽视了社会的客观发展, 忽略了群众的利益,因此缺乏有效的评判和谨慎的决策,可能会出现违背公众意 愿和损害公众利益的现象。

2.半封闭型的行政法制度变迁 半封闭型的制度变迁主要是在政府主导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一般是 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国家。一方面,经济发展正处于变革期,市 场刚刚起步,企业对于社会经济未来发展方向没有自我的判断和认识,而且在计 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没有自主决策权,长期的惯性运作使企业面临变革时不知所 措,在此条件下,需要政府给予帮助和引导。另一方面,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主导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认知,对于市场变革必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转型时期还需要政府扮演主导角色,推动制度的变迁。

3.开放型的行政法制度变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各种利益集团必将相继出现,而政府也 在市场经济的变革中获得了更多更理性的认识,所以,相对于封闭型和半封闭型 的制度变迁,开放型的制度变迁更注重市场力量的均衡,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一个 广泛参与的博弈过程,变迁的类型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需要根据社会状况、市 场发展条件、利益集团等各方面情况加以分析。在这过程中,市场主体是第一推 动力量,而政府作为第二推动力,公开制度变迁的信息、选择方案、标准和程序 等。

二、我国行政法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 从建国到至今,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 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2]。而行政法制度也伴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新发展。第一阶段是计 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法制度,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资料基本上归国家所有, 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由政府和国家指导,必须全面听从于政府的领导,我国经 济就像一台由政府操控的大型机器,经济社会的任何发展都由政府决策。

在此条件下,行政法律制度只是一种法律表现,没有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第二阶段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时期的行政法制度,这一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 任务,开始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在此社会背景下,行政法已实现了由 管理模式职能的行政法制模式向控权职能的模式转变,行政法律体系得到了一定 程度地完善,也发挥了一定的实质性作用,但是由于国家急于立法,出台了一些 内容简单、约束性差、严肃性不足的法律。

第三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法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 面放开,国家经济获得高速发展,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得以改善,依法治国的理念 使我国法律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而在此条件下的行政法也实现了新的发展,成 为具有法律约束性的行政法律制度。总的来说,我国行政法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一 定的历史过程,其通过不断地修正社会结构中失衡的集体活动,获得经济社会发 展新的均衡。

三、转型期我国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缺陷 (一)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市场经济法律失衡 行政法制度在变迁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行政主体缺乏约束, 变迁制度缺乏推动的激励机制,社会成员对法律制度的不满,行政知识和技术的 落后,经济社会建设缺陷等等,这些负面的因素将会导致市场经济法律失衡,行 政法律体系不健全。具体来说,行政规则缺乏透明度,我国的行政工作长期以来 处于封闭状态,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透明性差,群众知情权受损,行政公开制度 严重滞后。

而且,尽管我国已经实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但在实践中收到行 政复议、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少数而已[3]。从中可看出我国整个行政 体制建设不完善。另外,行政法文存在漏洞,待新的条文出来已无法适应市场的 发展和需求,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差。总的来说,这些都是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的 表现,也是行政法制度变迁过程中造成的缺陷。

(二)行政法制度的变迁缺乏系统性分析,形成恶性循环,增加制度改 革的成本 制度变迁是根植于社会结构之中的,良性的行政法制度变迁需要全面了解 当时社会环境,深入分析经济、社会、政治各方面,系统性、规范性地解决可能 面临的问题,才能使行政法制度变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一般来说,经济体制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基础,只有在有效的经济体制中行政法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

政治体制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力,行政法制度变迁很大程度上都是 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手段。而技术是行政法制度变迁的源动力,只有生产力得到 了快速发展才能为制度变迁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技术基础。这些因素都是行政法制 度变迁的约束力量和决定力量。如果没有充分衡量和分析社会经济中相关要素的 作用,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进行系统性地决策,会形成“消极应变型的变迁” 的恶性循环,增大改革成本。

(三)公民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 行政法制度变迁中的主题格局涉及到政府、企业、公民等市场主体。传统 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完全主导经济发展的模式使公民没有参与和评判的权利, 行政法律制度成为政府权利的附属品,在经济社会逐渐的变革过程中,政府对市 场经济主导权利的减弱,公民对于法律体系的建设有了一定的知情和评价。

但是如果行政法制度变迁在客观上不具备保护人权、强化人权的机制,一 旦这种制度变迁成为惯例和范式,这种对人权的漠视甚至侵害就会无止尽地蔓延 和泛滥[4]。公民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行政法制度的变迁产生负面效应, 缺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

(四)忽视了配套制度的建设,引发相关社会问题 消极的行政法制度变迁由于缺乏系统性地分析,不能综合考虑经济、政治、 社会、技术发展的因素,从而忽视了体制变迁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使得 行政法律制度变迁普遍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为社会问题的引发造 成了隐患。

比如文件审查制度、上访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都需要加以建设和规范, 辅助行政法制度的建设,做好相关的政策准备工作,以增强其解决社会实际问题 的作用。如果忽视辅助制度的建设,一旦出现问题,在制度范围内小修小补,为 问题的扩大埋下了更大的隐患。所以,在行政法制度变迁过程中忽视对配套制度 的建设,将不利于社会的体系的完善,引发严重社会问题。

四、总结 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行政法制度的变迁需要全面分析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因素,充分考虑 公民的权益,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设,才能使行政立法发挥作用,反应我国实际国 情,维护市场和谐统一,保障公民的权益。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度经历了历史的变 迁,在逐步的改革过程中完善起来,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方方面面的原因,在当前 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行政法制度变迁过程仍遗留一些问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 要进一步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

作者:陈莉 姚梅 来源:法制博览 2013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