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现状] 法理学的角度有哪些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现状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现状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 《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 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 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

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

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一)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 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 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
把环境权规定为国 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 势;
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 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 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 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 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 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二)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 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 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 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 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 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三)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 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 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
(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
(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 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

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 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
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 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 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 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 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 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 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 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 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 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 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二、关于公民环境权研究的反思 虽然近几年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论文和论著很多,但是其中的大部分 文章还处于低水平重复研究的层次。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确需要在本体论、 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有一些新的变化和演进。在这些理论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共同的 理论倾向,即“对号人座的理路”。这种“对号人座的理路”试图追求一个唯一正确 的答案—公民环境权要么是应有权利,要么是法律权利,要么是习惯权利。这种 思路在理论上很容易导致绝对思维和话语薪权,在实践中容易带来权威主义和强 权专制。我们需要习惯于不再对号人座,习惯于不再追求一个唯一确定的答案, 环境权既具有人权属性,又具有普通权利的特征;
既具有接受权属性,也具有行 为权的特征;
环境权既是贯穿应然权利、习惯权利和法律权利等三种权利形态的 复杂性权利,又是内含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权利因素的合成性 权利。此外,这种逻辑还承认,环境权似乎与几乎所有其他权利都可能发生某种 形式的冲突。在笔者看来,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应当建立在“现实主义”的认识 论基础上。这种“现实主义”不同于20世纪晚期的环境权论者所持有的“朴素建构主义”,因为它在承认客观性现实的基础上还强调“主体间的理解,’;
它更不同 于21世纪初期的环境权论者所持有的现实主义和自然主义,因为它所承认的客观 性现实的程度仅仅停留在实用主义的层面,而月.特别强调通过知识反思和理论 批判不断地建构凭借人们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权利乌托邦。未来持有“现实主义 者的建构主义”的理论家们试图个体性地和群体性地建构公民环境权的公共话语。

未来的公民环境权论者应当走出书斋或者从事实证主义研究,或者进 行经验主义考察,或者切实将中国公民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做理论化处理。因为只 有当公民环境权的实践话语制度化的条件在广大公民中得到满足时,这些实践话 语背后的公民环境权理论才能真正开启富有政治成效的启蒙过程。

来源:无线音乐·教育前沿 2015年1期 作者:赵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