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防汛抗洪抢险工作预案
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强汛期和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汛期社会稳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组织和职责
(一)公安分局成立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xx
副总指挥:xx
指 挥:xx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办公,xx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防汛抗洪抢险指挥部主要职责:
1、及时与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各乡、办联系,了解灾情抢险救灾工作及灾区社会治安情况,组织部署公安机关抢险救灾工作;
2、及时与区防汛主管部门和乡、办防汛指挥部门联系,了解洪灾发生的时间、区域和灾情发展趋势等信息,协调抢险救灾领导工作;
3、向工委、管委和市公安局报告全区受灾区域的社会治安情况、重要部位防汛安全情况及公安机关的受灾情况;
4、组织、领导、协调分局内部的抢险救灾工作;
5、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时,在区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抢险突击队或参加其他抢险救灾工作。
(三)分局防汛抗洪抢险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上下联系,迅速传达上级有关命令、指示,协调组织指挥,及时收集和反馈重大信息。严重洪涝灾害发生后,在局防汛抗洪抢险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按各自业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以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二、抢险救灾的人员、物资、工作准备
(一)各单位都要结合本职工作,联系实际制定出防汛抢险工作预案,报分局备案。各单位要加强汛期24小时值班执勤。
(二)全体参战民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堤岸巡查,及时报告汛情。
(三)各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组织好抢险队伍,落实好安全度汛的各项措施。
(四)各单位要做好交通、通讯等装备的检修维护,确保电台、电话、传真、计算机等通信网络畅通,各类警用装备及车辆要处于良好运行和备用状态。
(五)分局组织成立4支抗洪抢险突击队:第一支突击队由城区派出所和治安大队20人组成,何玉林副局长任指挥;第二突击队由消防科、消防队10人组成,张晓群副局长任指挥;第三突击队由刑警大队10人组成,何俊副局长任指挥。第四突出队由交警大队10人组成,陈生海副局长任指挥。
(六)邹刚文政委负责防汛抗洪时期后勤保障工作。各单位要按分局安排,认真组织落实防汛所需装备、物资、器材,尽可能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
(七)全局在主汛期一律停止民警探亲、休假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双休日不得远行,随时备勤待命。
三、抢险救灾应急行动
(一)洪涝灾害发生后,各单位在向当地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还要及时向分局防汛抗洪抢险领导组报告如下情况:
1、洪涝灾害发生的时间、区域;
2、人员伤亡、灾害破坏情况;
3、抢险救灾安排;
4、灾区社会治安情况
(二)主汛期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所获悉的汛情、灾情向分局报告,并与区防汛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取得联系,协调抢险救灾事宜。
(三)发生洪涝灾害时,全体警务人员要在防汛抗洪抢险领导机构指挥下,积极投身抗洪救灾斗争。发生重大灾情时,分局抗洪抢险突击队要按照指挥部命令,由指挥部成员率领迅速投入排除重大险情、抢救国家财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抢险行动。
(四)洪涝灾害发生后,已经引发或即将引发次生灾害时,全体警务人员要服从局指挥部的派遣,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封闭现场和疏散人员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加以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五)国内安全保卫部门收集上报影响灾区社会政治稳定的情报信息,及时发现和查破防汛抗洪抢险期间危害社会稳定、国内安全的案件,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害的气功组织案件。
(六)强化汛期治安防范,对灾区的各类现行治安、刑事案件快速查处、侦破;对严重危害灾区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及时打击,依法严厉惩处。
(七)交警大队组织人力、物力奔赴灾区,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协助交通部门确保通往灾区交通线的畅通,使救援人员、物资及时赶赴和运往灾区;治安部门要加强对灾区内部单位(特别是要害部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确保金融单位及其他要害部门的安全。
(八)消防部门加强对灾区消防安全的监督和检查,排除火灾隐患。
(九)政工、纪检部门大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特别注意搜集制作抗洪抢险中公安民警先进事迹音像资料,大力宣传抢险救灾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表彰、奖励抢险救灾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严肃查处抗拒命令、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各单位要根据天气预报情况充分预测汛情,组织适当力量做好自身的防汛抗洪工作。确保重要文件、案卷以及档案的安全转移工作,并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四、奖惩措施
(一)全体警务人员在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分局予以表彰或奖励,表现突出的报上级机关予以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作出显著成绩的;
5、对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各单位及全体警务人员在防汛抗洪抢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公安防汛抗洪抢险指挥部门的要求实施应急预案,违反有关命令,拒不承担防汛抗洪抢险应急任务的;
2、负有特定责任的公安民警在汛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并上报汛情、灾情,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3、对严重危害灾区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徇私舞弊、枉法处理的;
4、有其他危害防汛抗洪抢险工作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