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办案的有效途径
浅谈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办案的有效途径 在检察机关内部,法警与检察官的职责是截然不同的。如何发挥出法 警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协助检察官办案,对做好检察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是保护检察 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办案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提解、押送、看管犯 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和死刑临场监督,维护 来访现场秩序,协助追逃人犯等,其职责与检察官的职责是截然不同的。为了更 好地发挥法警的职能作用,笔者在这里浅谈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办 案的有效途径。
一、目前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现状分析 (一)法警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 个别检察官对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认识,认为司 法警察可有可无,只是单纯地起到“保安”作用,在办案中把本该由司法警察承担 的工作包揽过来,导致了检察系统中存在着“有警不用”、“以检代警”、“检警混 岗”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一方面使法警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另一方使检 察官的工作负荷仍未得到减轻,办案成本高,效率低,得不偿失。
(二)警务力量不足,机构配备不齐 由于体制、编制和思想观念等因素,使得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 后于其他检察工作,其队伍在检察院的队伍建设中还是个相对薄弱的环节,许多 检察院在人员少、编制紧的情况下,将办案力量向检察官倾斜,而对司法警察则 没有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配齐、配强,以致造成司法警察警力不足,供不应求,在 关键时刻派不出。这也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
二、检警混用现象在办案中的弊端分析 (一)不利于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现代检察官自身的学习和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 检察业务、办案技能,还要耗费精力去从事司法警察业务。“检警混用”导致检察 机关人、才、物的浪费,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应当把检察官从一些本应由司法警察承担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才能使他们依法切实、有效 地履行专属自身的各项职能。检警不分,使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承担送达法律文 书、执行看管、押解、追逃等大量事务性工作,既要考虑如何突破案件,又要考 虑自身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这不利于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谋略、 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证据质量的把关上。
(二)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司法警察切实承担和履行法警职责,是法警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法 律对法警最核心的要求。法警其法律、业务、体能等综合素质的独特要求与检察 官迥然不同,检警不分、以检代警,一方面使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集调查取证、 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 免疏于防范,滋生一些本应可以避免的违法违纪现象,容易出办案安全事故;另 一方面使一些法警产生“法警工作是辅助工作,可有可无”的思想苗头,觉得自己 反正不被人重视,因而得过且过,影响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司法警察如何协助检察官办案的对策思考 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要求对司法警察集中管理、统一 安排,从检警混用状态转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种转变肯定有助于提高司法 警察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有助于依法履行职责。
(一)积极探索“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 所谓“检警一体化”,主要是指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 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办案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 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执行法警要与检察官沟通,事先了解用 警意图,注意隐蔽身份和办案目的,不让嫌疑人有丝毫的空隙可钻,不给嫌疑人 留下任何把柄。特别是涉及对某些领导干部的传唤,需要在行动前向党委主要负 责人汇报和请示,环节相对较多,办案难度增大。因此,执行传唤任务的法警, 只有事先领会用警意图,才能慎重行事,在到达目的地后,不惊动当事人,注意 暗中了解其行踪,待下达执行命令时,立即执行传唤,从而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
(2)在执行搜查任务中,法警要掌握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任 务、搜查目的等主要内容,在搜查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特别是在执行提押、特别是长途押解过程中,法警要了解案情,熟悉被押解对象的情况,并针对被押 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押解。在执行追捕任务过程中, 法警要熟悉案情,掌握被追捕对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心理特征、家庭状况、经 济情况、社会关系等,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追捕措施。
(3)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要实行动态控制。即:在执行看管前, 要了解被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在执行看管时, 掌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适度沟通,宣传有关法律政策,使被看管对象保持较正常 的心理和情绪状态,消除过度紧张感,打消自杀、逃跑等念头。
(二)健全完善“检警一体化”运行机制 “检警一体化”的运行机制要求:将法警与检察官共同编组,形成办案 的“老搭档”,便于协调、配合;在协助侦查过程中,法警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 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 由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 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 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 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 障办案安全。这种新的运行机制,需要在探索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总体上说, 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绝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 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绝不能混淆职责,回到检警不分的老路;二是 必须正确处理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共同履行职责中的地位和关系。司法警察应当 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服从意识,自觉、能动地按照检察官 的意图和办案需要依法履行职能;三是必须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只有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为检 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共同促进检察事业蓬勃发展。
作者:丁雪峰 李京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