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 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 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法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等方面不尽一致,其罪刑 法定思想体现出来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也各有不同。通过对中西方罪刑法定思 想的比较,反思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与司法中的不足。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 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 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成都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 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然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 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程序也有关 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在孟德斯鸠看来,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 构成“法的精神”,是一种由社会状态所决定的社会精神。事实正是这样,要探求 法的支配因素就必须深入到社会因素当中去,对法的探求离不开文化的大背景。

应当承认,在整个人类社会中,犯罪现象首先是个社会事实,其次才是法律事实;
刑法首先是个社会规范,其次才是法律规范。只有立足于刑法文化的角度,才能 更深刻地理解刑法规范和刑法原则。

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一国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 筑决定,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沉积,是国家文化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因此, 刑法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各国刑法所普 遍遵循的刑法原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

这项原则是现代国家刑事法治秩序的基石,正确认识其发展演变历程对我们把握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涵有着巨大的价值,对实现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问世于西方,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 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首创于宪法之中,然后才落实于刑法。1789年法国《人 权宣言》第4条规定:“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 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第5条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 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第7 条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逮 捕和拘留任何人。”1791年法国宪法对此加以确认,随后传播到整个欧洲大陆。

(一)以三权分立为前提。在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下,君主集立法、司法与行政三大权力于一身。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滥用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 利的情况极易出现。为了实现公民的自由,必须实行分权,即“以权力制约权力”。

对此,孟德斯鸠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交由立法机 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三方行使,彼此独立、相互制衡。在立法权与司法权分 离的情况下,出于防止法官审判专断和司法权滥用的目的,保障公民自由,将罪 与刑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确立。

(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分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 大结构。前者代表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后者代表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商品经 济的发展与市民社会的建立相伴而生,肯定了对私人利益的追逐,体现出对个体 意志的尊重。但个人自由并非是无节制的,要取得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种观念反映在刑法上,体现为刑罚权既是惩罚犯罪的手段,也是保障公民(包 括犯罪人)不受非法刑事追究的有力手段。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公民自由, 而是为了保障公民自由,正如李斯特在社会防卫论中强调的“刑法是犯罪人的大 宪章”。

(三)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法律二元化观念根深蒂固。

西方有着深厚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与实体法并不是同一个层次上的 概念:实体法代表事实,自然法代表价值,实体法服从于自然法。当事实与价值 违逆时,事实从属于价值。而罪刑法定原则所保障的自由、人权,乃系自然法之 内容,罪刑法定主义获得高于实体法的价值地位极为必然的逻辑结论。

(四)认为人性本恶。

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人性论思想是性恶论。性恶论起源于基督教。

在基督教看来,人性天生并且永远是恶的,善性只是上帝的品性,是神性。这种 “恶”靠人类本身无法控制,只能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信仰上帝,这导致基督 教神学的问世;二是依赖于国家力量,这导致国家强制观念的问世。西方政治哲 学强调用“法治”的形式对人进行强制性约束,以对法律的信赖取代对人本身的信 赖,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平等、自由等价值目标的追求。

二、 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思想我国古代也有对罪刑法定思想的相关表述。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 刑书”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晋代,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 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从形式上看,这些表 述与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则十分类似。但是,我们不能将我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思想 等同于西方,二者有着截然不同的背景。

(一)以封建专制为前提。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在这种政治制度下,法律制度不可 避免的蒙上了浓厚的人治色彩,统治者将刑法视为以镇压犯罪为内容的刑法工具 主义思想。在君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并未排除君主在司法上的擅断权力,人大于 法、权大于法,法律并不代表最高权威。在以情代法的情况下,君主可以毫无法 律根据地进行赦免、减刑,刑法了没有明确性和确定性,有罪不罚、重罪轻罚的 情况经常出现,此时的刑法成了摆设。

(二)以自然经济为基础。

我国具有一元的社会结构:没有形成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权利本位为 特征的法律体系,而是建立了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国家本位为特征的法律体系。

由于政治国家对民众进行了全面的控制,一味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忽视对 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从而导致了民众权利意识缺失,法制观念淡薄。这种以 国家为本位的思想与西方尊重个体意志自由的思想形成鲜明对比。犯罪不是对个 体权利的侵害,而被视为是对国家整体法秩序的破坏。

(三)重刑轻民的观念根深蒂固。

重刑轻民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显著特征。由于刑法体系的完备 与庞大,刑法的势力渗透到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学领域,动辄以刑法手 段干涉民商事问题,滥刑、酷刑的现象屡见不鲜,刑法工具主义思想极为浓厚。

长期以刑法为主导的法律传统,导致了我国自古以来依赖刑法、漠视宪法和其他 部门法。时至今日,违宪审查制度依然难以确立,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其现实 处境依然尴尬。

(四)认为人性本善。

在我国处于正统地位的思想是儒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人性论思想是性善论。这种人性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但不可否认的是,它 也将个人修养与政治国家的运转联系起来,将重点放在强调个人道德的作用上, 忽视了制度层面的保障。中国传统的德治最大的弱点就是把政治建立在对人性善 的假设与其期待上,而缺乏社会的监督机制。而且德治主义的宗法等级性与现代 法律精神的平等性,执法的灵活性与现代法律精神的公正性、客观性是对立的。

在德治法律传统下罪刑法定成为不必要,取而代之的是人自身的德行。

三、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反思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 处罚”。在具体内容上派生出了四条原则:即排斥习惯法,禁止事后法,否定不 定期刑,禁止类推。随着社会发展,该原则被注入了新的内容:习惯法成为刑法 的间接渊源;从旧兼从轻的追溯原则;相对不定期刑;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修正后 的罪刑法定原则更加灵活,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刑法不但是“善良人的 大宪章”,更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罪刑法定原则由我国1997年刑法典规定确认,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大 进步。但是由于立法技术、传统观念等多方面原因,这项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中仍 不能得到有效贯彻,甚至对其内涵的解读也存在分歧。

(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与反思。

我国《刑法》第3条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如下:法律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 罚。由此看来,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基本精神,应具体体现在罪之法定和 刑之法定两个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章第13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刑法》 第14条到第18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章和第四章明确规定了量刑原则 和量刑幅度,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和罪状,都是罪刑法定原则在 总则和分则中的体现。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立法指导原则而贯穿于刑法典及其他刑 法规范之中,此时的刑法应当是公开的、确定的、合理的。纵观我国刑法典,不 但在思维方式上具有模糊性,如许多条文中的“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等,而且在法条设置方面也存在不少逻辑漏洞,例如《刑法典》第240条拐卖妇 女、儿童罪将犯罪对象限定于妇女和儿童,第236条强奸罪将犯罪对象限定于妇 女,导致法网不严密,造成刑法调整的空白。要改变这种情况,不但要求立法者在遣词造句方面多下功夫,更需要立足于社会整体,拓展刑法学的研究视野,通 过跨学科的合作解决刑法问题。刑事法治不仅要求做到罪刑法定,还要使犯罪和 刑罚的配置合理,体现刑事法治的人文关怀、形式理性和实体正义。

(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与反思。

尽管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确立,但要在司法中得到全面 贯彻和落实,仍需多方面努力。司法实践中不利于被告人的司法解释依然存在, 例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 题的规定》,就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另外,司法解释侵入立法领域的现象 大量存在,虽然司法解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它并不等同于法律,司法解释超 越甚至违背法律的规定,显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作为法治的根本标志 之一的刑事法治,以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包括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限制,保障 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一直追求和共同期待。因此,我们要遵循罪刑法 定原则的要求,学习西方国家科学的法治理念,使刑法真正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

作者:李欢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1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