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调解案件的防范与规制|虚假上诉会怎样

虚假调解案件的防范与规制

虚假调解案件的防范与规制 摘 要:
“虚假调解”案件的防范与规制 桂华乔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上海 200083) “虚假调解”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用人民调解程序 简易和便捷,进行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调 解机构申请调解,利用人民调解机构的调解权以及法院的司 法确认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或 权益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包括:1、调解双方进行恶意串通, 行为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以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或权益 为目的;
3、调解双方具有非对抗性,即使有“对抗”,也 是其掩盖非法目的的手段;
4、调解双方不存在真实民事法 律关系,其所谓主体、事实、证据均属虚构。

一、虚假调解的危害 1、虚假调解动摇了法律权威,损害了人民调解的形 象。虚假调解者利用人民调解的程序简易和高效,将一些编 造的事实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所谓协议,并通过法院司法确 认程序赋予其国家强制力,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是受害者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也 是人民调解的形象在公众心中大打折扣。

2、虚假调解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调解秩序,浪费了调 解资源。人民调解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当事人的 纠纷。然而虚假调解的出现,使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反而制造和激化了新的社会矛盾。在调解资源仍相对 缺乏的情况下,使得调解工作的开展更加捉襟见肘。

3、虚假调解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 正常的社会秩序。由于受到虚假调解损害的一般都是案外第 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第三人无法就虚假 调解的案件进行起诉,其为挽回自己的损失,往往会采取非 正常手段干扰调解机构的秩序,甚至为此开始上访、闹访, 严重干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二、虚假调解的成因 虚假调解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现阶段主要 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2、部分调解员法律素养不高或审查不细致是导致虚假 调解的主观原因。人民调解活动具有民间性的特质,调解员 往往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在调解时往往更多的是依靠 自身经验或事情常理来判断。另有一些极端的调解员,为片 面追求调解结案的数字成绩,放松审查标准,甚至与当事人 串通合谋,炮制假案。

3、证据制度的缺失或不严密为虚假调解的得逞提供了 事实上的可能。《人民调解法》仅在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义 务的规定是有所涉及,即当事人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对证据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因此,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 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调解员就不大可能去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正因为如此, 虚假诉讼者往往能轻易得逞。

4、法律规制力度不够是导致当事人愿意铤而走险的 经济诱因。进行虚假调解要冒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虚假调 解当事人在种种非法利益的诱惑面前往往会忘却风险,而选 择非法利益。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制力度不够,使得 进行虚假调解的法律风险大大小于虚假诉讼所能获得的不 法利益。

三、虚假调解的应对 虚假调解能够得逞,其关键原因在于缺少有效的审查 机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和法官往往能明显觉察到虚假调 解当事人的种种反常举动和现象,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使 得虚假调解当事人往往能够轻易得逞。因此打击虚假调解的 当务之急是建立虚假调解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1、排摸容易发生“虚假调解”的案件,作为“高危” 案件纳入重点审查范围。虚假调解案件往往存在于特定的社 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中,通过分析特定时期、特定的社会环境 和社会关系,便可对虚假调解案的类型作出预见。当前可以 列为“高危”案件的类型包括:房屋与车辆买卖、分家析产 继承案件、涉及家庭贵重物品的买卖纠纷、标的较大或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出现的借贷纠纷、涉及夫妻一方重大个人 经济或财产问题的案件以及其他可疑的案件。对确定的“高危”案件,可以在法院立案大厅予以公示,以表明法院已对 此类案件引起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者起到预防吓阻作用, 尽量促使意图进行虚假调解的当事人放弃罪恶念头。

2、调解申请受理和调解过程中,对“高危”案件启动 特别审查程序。调解申请受理阶段如发现、查实是虚假调解 的,应对调解申请予以驳回,如已进入调解阶段的,应立即 终止调解,并及根据规定严肃予以处理。特别审查程序包 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 否存在亲属或其他亲密关系、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否 符合常理、相关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等。

3、建立虚假调解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相关人员的 责任追究制度。虚假调解者相互串通,恶意申请调解,诱使 调解机构作出错误调解,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事实上 是一种共同民事侵权行为。受害第三人有权要求虚假调解人 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对有律师代理的虚假调解案件,应及 时向相关司法局、律师协会对律师个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进行通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提高调解员和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责任心。加强学习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减少因不熟悉有关规定而导致调 解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对因调解员或法官失职导致国 家、集体和其他公民财产或权益受到损害的,严格按照相关 管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