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各行业、各单位创新能力的重要实践,是提高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激发全民创新精神和城市创新活力的重要工作。全市各级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广泛动员,深入发动,积极参与创新型单位建设,全面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步伐。
二、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
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坚持“政府引导、资源整合、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突出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对创新型单位建设的宏观规划、指导服务、政策支持和奖惩激励,提高创新型单位的创新积极性。
(二)资源整合。整合创新政策、创新品牌、创新人才、创新成果等资源,形成规模和合力,积极推动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
(三)分类指导。选择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创新型单位建设,探索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和相应的评价与管理办法,分类指导、分期分批开展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
(四)重点推进。在重点行业、领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发挥示范作用。重点支持创新单位开展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以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新创业活动。
三、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末树立一批创新型单位典型,形成创新动力强劲、创新氛围浓厚的全民创新局面,为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具体目标:2008年全面启动“创新型区县(市)”、“创新型园区”、“创新型机关”、“创新型乡镇”、“创新型社区”、“创新型学校”、“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选择20家示范单位开展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到2010年完成100家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
四、工作步骤
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按照宣传启动、深化推广、评估认定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启动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6月)
1、宣传发动(2007年12月-2008年1月)。组织召开创新型单位建设动员会议。在省会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各区县(市)、各行业层层进行动员。
2、推荐申报(2008年2月—3月)。由各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和推荐,由各牵头单位汇总相关申报资料,要求于3月30日前报**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科技局)。
3、指导创建(2008年4月—5月)。由相关专家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小组,分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现场指导,出具意见报告。
4、评估认定(2008年6月)。对评估合格的单位,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授予“创新型单位”称号。
(二)深化推广阶段(2008年7月-2009年12月)
总结经验,推广成功模式,继续深化推进创新型单位建设。每年分别指导40家单位。
(三)评估认定阶段(2010年)
到2010年累计完成100家左右创新型单位的建设工作目标。具体工作安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每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a市)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建设创新型单位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各机关、园区、乡镇、学校、企业、社区等创建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分类指导、分层次推进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创新型区县(市)”、“创新型机关”建设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型乡镇”和“创新型社区”建设工作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型园区”、“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型学校”建设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负责面上指导和协调。
(三)营造创新氛围。加大对创新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市民的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在全社会培育敢于冒险、勇于创新、宽容失败、崇尚竞争的创新文化氛围。采取多种宣传报道形式,推介创新型单位典型经验。聘请有关知名专家对我市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决策进行咨询和论证。
(四)严格考核评估。将建设创新型单位工作作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对创新型单位建设予以考核评估,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各区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相应建立配套激励机制,激励各单位积极参与创新型单位建设的创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