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美国宪法中的情态系统
试析美国宪法中的情态系统 本文运用系统功能语言学有关情态系统的理论和法律语言学有关立法语言 的理论分析美国宪法的情态系统,发现在美国宪法中,主要出现情态动词、情态 形容词(被动词组)这两类表示义务与意愿的情态表达式,几乎没有出现情态附加 成分、情态名物化结构和情态隐喻等情态表达式。所选用的情态表达式有助于实 现明确权利、义务,对适用对象作出规约、许可、授权、禁止等功能。1 引言 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人际功能关注篇章作者与篇章意图中的读者的 互动关系,即说话人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态度,并影响听者的态度和行为。Halliday 指出,这一功能承载着很重的语义负荷,它的词汇语法手段是语气和相关的情态 种类、加重表达和其他评价性手段,它们是在整个篇章中如同韵律特征一样实现 的。情态作为人际功能的主要语义载体,获得超越逻辑和传统语法的重要地位。
(李战子 2000:7)考察语篇的情态系统主要有两个目的:(1)弄清说话者对话语命 题真实性所承担的责任的程度和对未来行为作出的承诺或承担的义务;(2)了解说 话者对听话者和情景成分的态度,说话者与听话者之间的社会距离和权力关系等。
(辛斌 2005:74-75)本文运用系统功能语言学有关情态系统的理论和法律语言学 有关立法语言的理论,分析美国宪法的情态系统,并揭示其特点和功能。
2 情态系统 2.1 情态与意态 Halliday指出,有两个系统可以对命题和提议作出判断或评价:归一 性(polarity)和情态(modality)。意义的归一性表现为断言和否定,断言表示“这是”;
否定表示“这不是”。情态则为介于肯定与否定之间的中间意义地带。功能语言学 认为,情态是体现人际意义的语气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表现语言人际功能的 手段之一。它可以表达个人愿望、要求他人承担义务、对事物发展趋势的判断等。
Fowler认为,情态能表现作者或说话人的“评价”或“态度”(李杰等2002:9)。
根据言语交流涉及命题或提议,Halliday把情态系统分为情态 (modalization)和意态(modulation) (Halliday 1994:89)。情态是说话人对命题可能 性的判断,包括概率(possibly, probably,certainly等)和频率(sometimes,usually,always等)。意态是说话人对命题的合意性的判断,包括义务(allowed,supposed, required等)和意愿(willing,keen,determined等)。
2.2取向与取值 情态意义可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表达,Halliday称其为“取 向”(orientation)(Halliday 1994: 357)。取向分为主观、客观、明确和不明确。情态 的另一个变项是取值(value),它与情态的判断有关,分为高、中、低三级。按照 Halliday的划分,英语的情态动词must, ought to, need, have to, is to 等属于高 值;will,would,shall,should等为中值;may,might,can,could等为低值(Halliday 1994:362)。
2.3情态表达式 功能语言学认为情态一般由下列方式表达:情态动词(finite modal operator)、情态附加成分(Modal Adjunct)、形容词性谓语(adjectival predicator), 即情态形容词、人际语法隐语。
2.31情态动词 由于情态涉及讲话者对自己讲话的命题的成功性和有效性所作的判 断,在命令中要求承担的义务,或在提议中要表达的个人意愿,情态动词就理所 当然地成了表达情态意义的一种主要方式。英语的词汇非常丰富,但能用来表示 情态意义的动词不外乎十多个(may, can, must, shall, will, could, might, should, would, need, dare, ought to, used to)。在言语交流中,大凡涉及到可能发生的事、 必然发生的事、应该发生的事如此等等,就必然会用到情态动词。
2.32情态附 加成分 英语还可用情态附加成分(Modal Adjuncts) 表达情态意义中的概率 或频率。功能语法学家把“情态附加成分”分为语气附加成分(mood adjuncts)和评 注性附加成分(comment adjuncts) 两种(Halliday 1994:82-83, Thompson 1996:54-55)。语气附加成分与语气系统中的归一性、情态、时态、语气等意义密 切相关。而评注性附加成分和语气附加成分之间有时没有清晰的界限,两者的差 别在于评注性附加成分同语气的关系不那么紧密,它们表达发话人对命题的总体 态度。具体地讲,评注性附加成分不影响句子的语义结构的完整性,因而在这种 成分和信息单位之间似乎存在一个“界限”,所以在书面语中通常有一逗号把它和句子的其他成分隔开。
2.33人际语法隐喻 人际语法隐喻,或隐喻化情态(metaphorized modality),是指说话者采 用一个小句来表示对另一个小句中的命题的看法或观点,如I think就有probably 之意, I believe有almost certainly之意。正如概念语法隐喻使用语法的概念资源来 转变意义, 人际语法隐喻使意义从一个单独的思维过程(mental process)小句转变 为表示情态的投射小句,如I think he’s coming to the party. 2.34其他情态表达式及情态责任 功能语言学认为诸如情态形容词性谓词或叫“谓语的扩展 式”(expansion of the predicator) (如be supposed to, be obliged to, be anxious to),情 态名物化结构(如there’s a possibility that... there’s a certainty that...)以及一些 表示情态意义的介词短语(如in my opinion, to my mind, in all probability, to some degree, to some extent)等等都是情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李杰等2002 :10-12)上述 情态的表达形式都涉及情态责任(modal responsibility)。如在使用谓语的扩展式的 话语中,发话人所表现出对受话人施加压力的责任程度是不同的,如象使用be supposed to这一结构便使人感觉到压力来自于其他渠道,而不是发话人自己。如 果说情态动词能够较为含蓄地表现其判断的主观性,情态附加语较为含蓄地表现 其客观性,那么谓语扩展式则介于两者之间,从两个角度看都显得更为含蓄。in my opinion, to my mind等短语表达情态责任的主观取向,与之相对,in all probability, to some extent等介词短语则表达客观取向。(李杰 2005:53) 3 法律语言学 随着语言学研究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各学科间交叉渗透的逐步加强, 由语言学和法学共同孕育的法律语言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这意味着法律 语言学的研究对象既不同于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也不同于语言学的基本研究对 象。法律语言学研究语言和法律的关系,研究法律语言的特点、规律及其运用(杜 金榜 2000:100)。如果按以研究对象为纲的分类法,可以把法律语言学分成书 面语研究、口语研究和双语研究三大领域。书面语研究包括立法语言、准法律文 字和笔迹学及书面语其他分支的研究。立法语言是指用语言记录成的具有权威性 的法律、法规、条约、条例的文本,包括宪法和法典(吴伟平 2002:19-24)。本文研究立法语言中的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法的最重要的组成 部分。宪法所使用的语言亦为立法语言的典范,反映一个国家立法的原则和宗旨。
本文以美国宪法为语料,研究美国宪法中的情态系统的特点及其体现的人际功能。
4 美国宪法中的情态系统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简称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该宪法于1787 年9月17日由美国13个州的代表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通过,是世界历史上第 一部成文宪法。它规定美国政府的组织方式,详细说明美国政府各个部门的权力 和职责。该宪法共有7条正式条款(Articles)以及27个修正案(Amendments),共8000 余字。下面对美国宪法中的情态表达式作具体分析。下表为美国宪法中各情态表 达式及其频率一览表4.1 情态动词 在美国宪法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情态动词是shall,共出现300次;其次 是may 43次;后面依次为will 2次;would 2次;should 1次。按照Halliday的划分,shall, should, will, would等词的取值是中值,而may的取值为低值(Halliday 1994:362)。
这说明美国宪法主要选用中值的情态动词,低值情态动词中只选用may,未选用 高值情态动词。具体分析如下。
4.11shall 让我们首先讨论出现频率最高的shall. 含有shall的语句主要有如下几 种句式。(1)shall do: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chuse their Speaker and other officers;
and shall have the sole Power of Impeachment. 这句出自美国宪法第一条 第二款,句中出现两个shall,前者规定众议院的义务,即选举议长和其他官员;
后者规定众议院的权利,即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利。(2) shall not do: The President...shall not receive within that Period any other Emolumen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of them. 这句出自第二条第一款,在本句中,shall not对总统 的权利进行限制:总统不得在任期内自合众国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受规定俸给以 外的其他报酬。(3) shall be done: All legislative Powers herein granted shall be vested in a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这句出自第一条第一款,shall be vested 规定所有的立法权属合众国的国会。(4) shall not be done: The Judges...shall...receive for their Services, a Compensation, which shall not be diminished during their Continuance in Office. 这句出自第三条第一款,shall not be diminished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在任职期间,俸给不得削减,从而保证法官的合法权利。(5) no...shall...: No Tax or Duty shall be laid on Articles exported from any State. 这句出自第一条第九款,该款规定对各州输出的货物, 不得课税。no...shall...表示禁止。(6) no...shall...nor shall...: No preference shall be given ... to the Ports of one State over those of another;
nor shall Vessels bound to, or from one State, be obliged to enter, clear, or pay Duties in another. 这句也出自第一 条第九款。以上两句通过no...shall...或no...shall...nor shall...这样的句式规定美国诸 州有关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在美国宪法中,shall及其各种句式主要用来规定各种法律 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对适用对象作出规约、许可、授权、禁止等。由于shall为中 值情态动词,由其表述的法律条文具有准确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特别是 no...shall...和no...shall...nor shall...这样的句式,具有清晰、简洁、紧凑的特点,在 第一条第九款和第十款中,一连用9个no...shall...(nor shall)...句子,使行文流畅自 然,有条不紊,体现出立法语言的逻辑性和审美性(王洁 1997:47)。
4.12will,would,should 下面再看一下取值同样是中值的will,would,should. will一共出现两 次,都在下句中:I will faithfully execute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ll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preserve, protec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这句是广为人知的美国总统就职宣誓的誓言。句中的两个will都表 示意愿。would同样出现两次:(1)The terms of the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shall end...such terms would have ended if this article had not been ratified... 这句出自修 正案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本条没有被批准的情况下,总统、副总统、参议员 和众议员的任期应该在何时结束,继任者何时继任。其中, would出现在虚拟语气 句中,表示可能性。(2)A number of electors of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 to which the District would be entitled if it were a State... 这句出自修正案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该款规定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参加总统、副总统选举的选举人的数量和 选举的方式。与上例一样,would出现在虚拟语气句中,表示可能性。would两次 都出现在虚拟语气句中,表明这两处所谈到的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不大。
should 只出现一次:But if there should remain two or more who have equal Votes, the Senate shall chuse from them by Ballot the Vice President. 这句出自修正案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选出总统后,副总统的产生办法。should出现在条件句中, 表示可能性。这里的可能性与上述would所表示的可能性相比,因为不是出现在 虚拟语气句中,所以机会要大一些。美国宪法中表示可能性(概率)的情态表达式 仅出现三次,两次would,一次should. 而无论是would还是should,相对于shall语气都缓和得多。
4.13may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取值为低值的may,may共出现43次。含有may 的语句主要有如下两种模式。
(1)May do: ... but the Congress may at any time by Law make or alter such Regulations, except as to the Places of chusing Senators. 这 句出自第一条第四款,各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的选举时间、地点及 程序。
该句表明,国会可以随时依据相关法律制定或变更该规定,唯有选举议 员的地点例外(不能变更)。宪法赋予国会依据相关法律制定或变更此种规定的权 利,但由于用的是may这个低值情态动词,使得国会有一定的自主权,即国会可 以依据相关法律制定或变更该规定,也可以不变更。(2)May be done: 例如New States may be admitted by the Congress into this Union;
but no new State shall be formed or erected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any other State. 这句出自第四条第三款。
我们可以把前后两个小句作一对比:前一句的情态动词是may,表明国会可以准 许新州加入联邦,但并非必须这样作;后一句的情态动词是shall,而且用的是no ... shall...这种句式,表明只要有关各州的州议会及国会不同意,就不能在任何州的 管辖区域内建立新州。其语气坚决、有力,表示明确禁止。这说明may和shall在 语气的肯定性、坚决性上的确存在明显的差异。
4.2 情态形容词 (被动词组)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被动词组be prohibited,be required,be imposed, be inflicted. 功能语法认为义务和意愿可以用谓语的延伸部分表达,通常由被动 词词组表达(Halliday 1994: 89)。(1)be prohibited: The transportation or importation into any State, Territory...for delivery or use therein of intoxicating liquors, in violation of the laws thereof, is hereby prohibited. 这是修正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非法运输、进口烈酒。其中be prohibited表示明令禁止。
(2)be required to: ...if Congress is not in session, within twenty one days after Congress is required to assemble...本句出自修正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该款规定了国会决定总统是否有 能力继续行使职权的办法。其中, is required to表明国会依法集会的义务。(3)be imposed,be inflicted: 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这里的(nor)...be imposed, (nor)...be inflicted都表示禁止。
这样看来,在美国宪法中,情态形容词 (被动词组)主要用来表示禁 止或义务。
综上所述,在美国宪法中,主要出现情态动词和情态形容词这两类表 示义务与意愿的情态表达式,几乎没有出现情态附加成分、情态名物化结构和情 态隐喻等情态表达式。情态附加成分和情态名物化结构一般表达情态意义中的概 率或频率,表现为一种不确定性。情态隐喻则是用一个小句来表示对另一个小句 中的命题的看法或观点,也主要用来表示概率或频率,一般不单独用来表示义务 和意愿。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是其他法律的依据和典范,这就要求 其语言具有准确性,即概念明确,表述清晰,使法律规范一目了然,没有摸棱两 可的地方,也没有理解上的歧义现象。(王洁 1997:44)所以其语言中几乎不出 现上述几种表示概率或频率的情态表达式。与此同时,宪法主要是用来规范权利 和义务的,因此,在其语言中大量使用表示义务和意愿的情态动词和情态形容词 也是可以理解的。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该宪法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情态动词是取 值为中值的shall,而不是与其意义相应的高值的must,其原因可能是:shall通常 表示应履行的义务,容易让听者/读者产生认同感,而must表示应服从的命令, 给人一种强迫感。而劝说人们以你想要的方式自愿地行动,也就是通过营造认同 (consent)... 或至少是默认来行使权力,要比强迫(coercion)更有效。(Fairclough 2001:3) 5 结束语 卢梭(Rousseau)认为, 一个人或组织无论有多么强大,如果不能把自 己的权力(power)转化成权利(right),把他人的服从(obedience)转化成义务(duty), 是不能长久支配他人的。而语言在把权力转化成权利,把服从转化成义务的过程 中起着关键的作用(Thomas et al. 2004:10)。在美国宪法中,通过两类表示义务与 意愿的情态表达式的使用,尤其是shall和 may等表示义务的情态动词的多次重复 使用,使得国家(美国)的意志得以名正言顺地体现,通过语言(宪法)潜移默化地 把自身(统治阶级)的权力转化成权利,把他人(人民)的服从转化成义务。
作者:施 光 辛 斌 来源:外语学刊 2008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