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法修正案九部分罪名对国内公民的影响
论新刑法修正案九部分罪名对国内公民的影响 201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草案)首次 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 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2015年6月24日,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全文通过,自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公布,它象征着我国法律体系 修改更加地完善化、系统化、实时化,标志着党中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正在逐步走向改革完善的轨道。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后引发热议,其中笔者对 涉及我国公民利益的几点条文对比旧法略做简析。一、危险驾驶罪 【相关法条】《修九》八、《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1)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将该罪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 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 全的行为。
(2)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 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刑责的要件是对发生的危险驾驶的 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总的来说该直接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对机动车安全运行负有监 督、管理的人。具体的说,在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负有的直接责任,应当指的是明知行为人无驾驶证、醉酒、未成年人或明 知其将机动车用于飙车似的追逐竞驶,或存在其他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 为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如果是个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则指向车主或实 际车主,其应负的直接责任是指车主本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 定从事运输;明知驾驶员不具备特种车辆的驾驶资格或没有驾驶证而仍予以聘用;
明知驾驶员违反规定运输而不制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 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公路客运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 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依法打击酒后驾驶提供了重 要的法律依据。这次刑法修改对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超载、超速等行为做 出规范,将有效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二、个人信息泄漏【相关法条】《修九》十七、《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1)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状有变。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 为一般主体,不再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 作人员,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构成该罪;不再限定获取途径、手段。
新条文解释: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不论如何 获取,都构成本罪。对通过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犯此罪的,则成为从重处 罚的条件。
(2)量刑加重。新条文增加了三到七年的量刑档,并处罚金,适用于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修订后规定的加重刑,也适用于第三款规定非法获取公民 个人信息罪。
针对目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的以下几点弊端:一是犯罪主体 不合理。能够合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个人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任何掌 握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共部门、私营机构甚至个人都可能成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的主体。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在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时仅仅 将该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 作人员,这样的规定不符合当前我国打击个人信息犯罪的现实需要,因而修改后 将该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信息的单位和 个人。二是处罚范围较为狭窄,难以对危害性较大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三是公 民个人信息范围不清。《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 范围做出具体的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很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解释, 例如隐私权中有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中也可以有个人信息,因而对于“个人信息” 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不仅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也在 今后的法律适用上更加合理,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三、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相关法条】《修九》二十二、《刑 法》第二百八十条 (1)增加并处罚金的附加刑。主要体现在该条三款规定的起刑档,旧 条文不并处,新条文并处;
(2)第三款罪名由旧条文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变为伪造、 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构成要件上相比,新条文第三款规定的伪造、变造、 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主体和主观方面都相同,但侵犯的客体范围有所扩大。旧条文仅限于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新条文保护的对象扩展至所有依法可 以证明居民身份多少证件,并列举了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种 证件。概括来说,新条文下该罪客体应为国家对凡属能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的管 理制度。客观方面,在伪造、变造之外,新增了买卖这一行为。在买卖身份证件 涉罪的情形下,不论买卖的是伪造、变造的假证件还是真实、合法的证件,只要 实施了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就符合该罪的客观表现,该罪仍属行为犯,即只要 有符合罪状描述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有无后果不论。
(3)罪状描述中的情节严重,不是入罪要件,而是加重处罚情节。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会伴随着一些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面对经济 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刑法修正案(九)》的制 定对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修正案(九)》 是贯彻落实两个决定、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对于保障、促进“四 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落实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作者:雷磊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