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华: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
杨国华: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 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1995年1月1日,是国际法历史的分期。从这一天 开始,国际法从过去的‘软法’时期进入‘硬法’时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商务 部条法司前副司长杨国华对本刊记者说。很明显,对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说,WTO 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WTO的“法治”。当天的采访也始于法律,终于法律。杨国 华详细介绍了中国为入世所做的法律修改、入世后WTO对中国的法治影响以及中 国在维护WTO“法治权威”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交谈中,杨国华对 WTO的案例、 重要裁决等信手拈来,“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对这些案例做了生动详细的描述和 剖析。所以,当天的采访不仅是一次采访,对记者来说,也是一次生动的WTO法 的“普法教程”。“变法”时期无阻力 “中国为了入世,为了国内的法律法规和WTO法规相一致。2000年至 2001年期间,中国大规模地修改法律法规。据统计,两年期间,我们大概修改了 2200多个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对照两个文件,分别是《WTO协议》和 《中国加入WTO承诺》。”杨国华首先谈到了中国为入世所做的法律准备。
谈到“变法”的具体过程,杨国华举了《知识产权法》修改的例子,即 增加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原有规定中,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不可起诉的,与 WTO的法规冲突。“这只是法律层面的修改,行政层面的就更多了。此外,还有 部门规章的修改等。”杨国华说。
据悉,入世前后几年,通过健全法制,在国内基本实施了WTO法。
首先,根据WTO法的要求,清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制定了《立 法法》(2003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2年),全面规范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程序;其次,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全面 的调整,包括修订《对外贸易法》(2004年),在原有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基础上分别制定《反倾销条例》(2002 年,2004年修订)和《反补贴条例》(2002 年,2004年修订)等;此外,我国还在入世前后修订与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如《海 关法》(2000 年)、《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 (2002年)等;第四,在贸易有关的投资、服务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修订或制定大量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外资企业法》 (2000年)、《公司法》(2005年)等。而地方性法规等的修订或制定,更是不计其数。
值得一提的是,如此庞大的“变法”,理论上,遇到的难度应该不小。
因为,“变法”在我们的印象中,是需要付出极大努力的。不过,杨国华表示,在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各个部门都积极配合,没有遇到任何阻力。修 改相关法律法规,这是我们的国际承诺,也是WTO的要求。”如此纷繁复杂的 “变 法”,进行得如此顺利,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
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废除和建立,保障了我国法律制度 与WTO规则和入世承诺的一致性,使我国建立起了一个公正、透明且与WTO原 则相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为中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 础。
中国法治建设成果重大 为了入世,中国从各个层面的法律和法规的修改数量之多,活动之密 集,使中国法制发生了巨变。这是入世对中国法治带来的直接影响。入世十几年 来,我国将WTO法转化为大量相关国内法,这是中国法制的直接变化。同时, 加入WTO丰富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及法律制度统一实施 机制的建立健全。此外,入世还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
总的来说,中国的法律更透明,更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也获得 了提升。
透明度原则影响深远。透明度原则是WTO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WTO规定‘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得实施’,这要求所有的相关外贸法规都要公布, 增加了透明度。”杨国华说。
为贯彻透明度原则,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中央和地方 各级政府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并取得重大进展。例如,中央政府网站于2006年 1 月1日开通。此外,按照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在商务部设立了中国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资讯局,提供有关中国贸易政策的信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各个具体协定中 要求的中国贸易政策通报的义务和措施,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合作文告》和商务部网站了解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信息。
杨国华表示,“透明度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透明度 不仅是WTO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更是法治政府建立的一个标志。建立法治政府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这本身并非WTO使然,但应当承认,加入 WTO对于我国实现这一目标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入世对我国司法实践影响巨大。杨国华还表示,入世对我国的法院审 判等司法实践影响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高晓力此前就指出, WTO规则对于国内涉外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影响重大,是中国法院实施涉外 民商事集中管辖、清理司法解释、明确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正确使用方法、司法公 开、强化文书说理等改革措施的动力源头之一。其次,中国司法实践也对中国在 WTO进行多边谈判做出了巨大贡献。
而随着中国法院的审判质量的提高,特别是涉外商事审判质量的提高, 无疑创造了很好的营商环境、法治环境。由于法律工作的软实力提高,我国可以 吸引更多的人才,并为良好的国际交往奠定基础。这些都是中国法治实践基于 WTO法律体系对我国司法实践所做出的贡献和推进。
争端解决机制案例是WTO送给中国的礼物。“尽管我们只是在国际经 贸领域做到国际法治,但影响是及其深远的。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出现国际法 被这么好地实施,国际法从所谓的软法,显示出硬法的迹象。因此,WTO是国 际法治的典范。”杨国华说,法治有两个基本内涵,一是有好的法律,二是法律 得到很好的实施。简言之,法治就是好法得到很好的实施。WTO规则是所有成 员协商一致制定的,是“民主决策”的结果, 其实施效果也很好,大家都认真履 行。如果履行中出现问题,就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并且WTO做出的裁决大家 都认真执行。这就是国际法治。
杨国华表示,这套规则能实施得这么好,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密 不可分。争端解决机制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强制管辖权,另一个是强制执行力。
强制管辖权就是所有的案子,只要有成员提出,WTO都自动受理。强制执行力 是指裁决如果不执行,WTO可以授权其成员实施贸易报复。
“由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与其他成员发生贸易争端,将争端 交由WTO裁决。这种国际纠纷交由第三方解决是国际争端法律解决的典范。这 在中国是史无前例的。这个机制对中国未来解决相关国际纠纷的启示,意义相当 深远。”杨国华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肯定有加,并且引用中国政法大学资深国际 法教授王传丽的话说:争端解决机制案例是WTO送给中国的礼物。虽然目前那 些高度敏感的政治纠纷现在走不到第三方解决的程度,但是WTO的争端解决案 例为我们积累了经验,培养了人才。与此同时,WTO争端解决机制给大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那就是通过第三方,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相关国际争议问题 应该是未来国际纠纷的解决之路。
“影响总是相互的,中国入世深受WTO的影响。与此同时,中国入世 后,认真履行了对WTO的承诺,修改法律也在世贸引起了反响。同时,中国积 极履行入世承诺和遵守WTO裁决,对WTO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维护了WTO的权威。”杨国华说。
作者:赵丽芳 来源:WTO经济导刊 201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