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访工作流程]

法院信访工作流程

  

  一、函件处理

  一、办理范围http://www.yytv.com.cn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家!

  中院信访办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形式(以下通称信访函件)表达的涉及邯郸市两级法院的建议、意见或投诉。

  二、拆阅

  1、对收到的信访函件,应当当日拆封,当日阅看完毕。对电子邮件,要责成专人办理。

  2、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笼、邮票、邮戳的完整,并妥善保管随函件寄来的其他物品。

  3、拆阅函件时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应当立即逐级报告,并按照领导意见迅速办理。

  4、姓名、内容、地址不清的函件暂时留存,经信访办主任审批后定期销毁。

  三、登录

  1、函件拆阅后,要及时逐件登录。按以下要求办理:

  2、登录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信访人姓名、住址、是否属联名信及联名人数;

  ②所反映问题的发生地和管辖地、问题类型、反映的意愿和要求;

  ③被揭发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职务、级别;

  ④来信渠道、发信日期、收信日期;

  ⑤上级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以及中院领导的具体办理意见。

  3、摘录信件内容要详细准确,能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够完整反映信件的主要内容。

  4、函件登录一般应当当日登录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

  四、转送

  1、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信访办填写《函件转送单》,将函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2、函件转出后,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信访人姓名、地址不详的除外。

  下列函件,一般转送基层法院办理:

  ①反映基层法院案件存在问题的;

  ②对基层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

  ③函件所反映的基本情况不清,需要基层法院了解的;

  ④其他需要转送基层法院处理的情形。

  3、下列函件,一般转送中院相关部门办理:

  ①反映中院工作人员或基层法院负责人违法违纪的,转送中院纪检组。

  ②反映案件审限情况的,转送中院相关业务庭;

  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转送立案庭;

  ④其它需要中院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4、除直接转送基层法院和中院相关部门的函件外,其他函件由中院信访办主任批阅,按照规定办理。

  五、交办

  1、以下信访事项,向相关单位交办:

  ①中央有关机关如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交办的;

  ②省级有关机关如省委、省人大、省高院等交办的;

  ③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有关领导交办的;

  ④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2、交办信访事项应当向办理单位送发交办函。

  交办函要全面、准确、具体地反映信访人的诉求。

  3、交办函按照下列程序制作:

  ①起草交办函。

  ②信访办主任审阅交办函。

  ③主管院长签发交办函。

  4、交办函发出后,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

  5、《交办函》和《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

  六、上报

  1、下列函件,上报中院有关领导批示办理:

  ①知名人士、重要社团、港澳台胞、海外侨胞的函件以及境外函件;

  ②反映的事项重大、紧急,或者威胁制造事端的;

  ③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

  ④反映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的;

  ⑤对中院工作提出建议的;

  ⑥其他重要函件。

  2、上报函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起草《关于xxx反映情况的报告》,摘录函件的主要内容,提出拟处理意见;

  ②信访办主任审阅;

  ③主管院长签发;

  ④将《关于xxx反映情况的报告》和函件原件报有关院领导;

  ⑤中院院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七、不予受理

  1、对函件反映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①属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②已经或正在进行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③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④函件反映的内容、地址、姓名不清的;

  ⑤该事项已经处理终结,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

  ⑥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2、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

  ②信访办主任审核;

  ③主管院长签发。

  3、《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

R>  八、信访协调会

  1、下列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协调会办理。

  ①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的;

  ②涉及单位较多,需要相互协调的;

  ③其他需要协调会解决的信访事项。

  2、协调会会议方案由信访办提出,报院领导审批。

  3、会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时间、地点。

  ②主持人。

  ③参加人员。

  ④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⑤需要解决的问题。

  4、协调会会议按照下列议程举行:

  ①信访办介绍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②听取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

  ③研究解决方案;

  5、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让信访人参加协调会,听取信访人的诉求,核实有关情况。

  二、来访处理

  九、审查

  1、查验信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审查对信访人是否已出具过《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信访事项介绍信》或《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对已出具过上述信函的信访人,只登录重访,不予接谈。

  3、对集体访、多人访,要查清人数,查验6人以上身份证件。

  集体访应推举代表参加接谈。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人。

  十、登记

  1、向信访人发放登记表。

  2、审查信访人填写的登记表,并将基本情况登录微机。

  3、确定接谈人员、时间和地点;

  4、发放预约接谈序号。

  5、接待人员不得拒绝信访人登记,不得随意多登或少登来访人数,不得擅自删除来访记录。

  十一、接谈

  1、接访人员应当佩证上岗,举止端庄,言谈文明。

  2、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接谈室。

  3、接访人员接谈时,应当认真审阅登记表和有关材料,耐心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4、接谈应当重点查清以下六个方面的情况,做到“六清楚”:

  ①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②集体访、多人访的人数,代表的姓名、联系电话;

  ③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其具体要求和依据;

  ④信访人何时到何地何单位反映过什么问题;有关单位是否已经受理,是否签订过《信访事项双向责任书》等;

  ⑤何时何地哪级哪个领导接待过信访人,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是什么;

  ⑥反映的信访事项是否经过处理、复查两级办理,是否经过诉讼程序,有无相关的法律文书或文字结论。

  5、核对接谈记录,并全部录入微机。

  6、根据情况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介绍信》、《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予以登记。

  7、接访人员要耐心接受信访人的咨询,主动解释有关法律、法规,介绍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工作程序;必要时,可与信访人互留联系电话。

  9、对接谈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紧急事项,要及时向有关院领导报告,予以妥善处理。

  十二、分类处理http://www.yytv.com.cn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家!

  1、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2、对反映问题单一、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问题好处理的,现场调度或电话交办,及时处理到位。

  3、以下信访事项,向有关单位发函交办:

  ①请求合理有据,确实需要解决的;

  ②上级机关交办及领导批示的;

  ③反映的事项重大、紧急的;

  ④其他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4、交办函按照下列程序制作:

  ①接谈人员与有关部门沟通后起草;

  ②信访办主任审查;

  ③主管院长签发。

  上级领导有批示的,要将领导批示复印件附于交办函后。

  5、下列信访事项,介绍到有关机关办理:

  ①属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②已经或者正在通过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属于以上情况的,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介绍信》,并告知有关机关的接待地点、联系电话、乘车路线等。

  6、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①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来访提出同一问题的;

  ②已经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

  7、对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讲清情况,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8、信访人的诉求不属受理范围,但极有可能滋事或制造事端的,应予接谈,同时通知公安部门及有关机关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十三、集体访、多人访的处理

  1、对集体访和多人访,应当告知信访人推举代表接谈。

  推举接谈代表应当出具委托书,人数不得超过3人,不得中途更换。

  2、对集体访和多人访,一般由信访办副主任或主任接谈;问题复杂、情绪激烈的,由主管院长主持接谈。

  3、在接谈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代表情绪,主动控制事态。

  十三、对于接访事项,需要召开信访协调会的,按照本流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

  十四、受理与交办

  1、对上级机关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中院信访办重新换发信函交办。

  2、信访事项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发基层法院办理;属于中院相关部门的,发中院相关部门办理。

  3、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按领导要求办理。

  4、对本院直接受理以及上级机关、领导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信访函件(批示)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5、决定受理的,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不予受理的,告知信访人。

  6、对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在告知信访人的同时,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1、《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一式三份,信访人、承办单位、信访办各一份。

  2、信访人匿名或姓名、住址、单位不详的,不签定《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3、《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的签订时间,即为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开始时间。

  十六、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期限明确,务必回访,抓好落实。

  1、事实清楚。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起因和过程、造成的后果、有关单位是否做过处理等情况清楚明了。

  2、意见恰当。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充分考虑历史背景,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

  3、程序规范。受理、办理、审核、报送等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材料完整,手续齐全。

  4、期限明确。信访事项自承办单位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之日起,90日内办结。确需延期的,提前20天写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5、务必回访。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当面送交信访人并进行回访,请信访人签署回访意见。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同时抄送交办机关、上级法院。

  6、抓好落实。承办单位要切实抓好处理意见的落实,避免和减少信访人重访。因条件所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的,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并征得信访人同意。

  十七、复查

  1、信访人对基层法院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中院复查。

  2、信访人对中院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复查。

  3、中院信访办收到复查请求后,根据案件性质,交中院案件评查组复查。中院案件评查组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

  4、复查结束后,中院案件评查组应当出具《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并发送信访人。同时,将《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副本送中院信访办。

  十八、复核

  1、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仍未息诉的,由中院信访办上报省院。

  2、省院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法院不再受理。

  十九、延期

  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承办法院和承办部门在90日内不能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延期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延期的,应提前20日向交办机关写出延期申请,并书面报告工作进度,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3、告知信访人,说明延期理由。

  4、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报告和审查

  1、市以上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直接交办的,直接报告;逐级交办的,逐级报告。

  2、基层法院承办的信访事项,以基层法院名义撰写办结报告;中院相关部门承办的,以中院名义撰写办结报告;通过中院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要由信访办审查后上报。

  3、办结报告必须经报告单位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并签字。省、市领导批示件,必须按领导批示要求签字。

  4、办结报告的内容要同交办函件一致,做到对反映问题叙述全面完整,调查事实清楚明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处理意见清楚恰当,落实措施切实可行,有关材料完备齐全。

  5、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通过省高院交办要结果的,向省高院报送5份;省、市法院交办的分别报送3份。

  6、中院信访办负责审查办结报告。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或退回办理法院重新调查处理。

  二十一、督查督办

  1、中院信访办具体负责对信访事项办理的督查督办,对有关单位的下列情形,有权提出工作建议:

  ①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②未按规定报告办理结果的;

  ③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④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的;

  ⑤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⑥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形。

  2、有关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书面报告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情况。

  3、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和工作人员,中院信访办有权向有关法院建议追究责任。

  二十二、查询

  信访人可以持基层法院或中院出具的受理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基层法院或中院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诉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有关法院必须提供方便。

  四、附则

  二十三、本信访工作流程自年月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