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赣卫医字〔2009〕62号,以下简称《通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利用虚假、违法广告欺骗患者的行为。通过开展全省整治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执法行动,实现以下目标:
(一)通过医疗广告集中整治,在辖区内基本消除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环境;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曝光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增强患者的维权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就医。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建立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安全有效的保障。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或以其他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审查内容和发布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医疗机构要全面开展自查,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或以其他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和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改变审查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必须在7月31日全部停止发布,7月31日以后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监测发现的违法医疗广告,将严格进行查处。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并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主动加强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信息沟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坚决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和非法行医行为,通报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查处情况并及时移送违法案件。
(三)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医疗广告的审核和监管,建立医疗广告的巡查和公示制度(《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内容及证明文号可在江西省卫生厅网站医疗广告监管栏目中查询),发现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及时依法查处,同时移送当地工商部门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进行处罚。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并指派专人对本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户外等大众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监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及其他非法行医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和依法查处,同时做好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当地医疗广告秩序的根本好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建立并落实整治违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制,对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监管不力、以及对违法医疗广告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徇私舞弊的,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明确重点,严密监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派专人对本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户外等大众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监测,做到不留死角,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示。要将发布违法虚假医疗广告较多(或屡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以及有关部门曾经通报的医疗机构列入重点监测对象;要组织监督人员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监测覆盖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监测公示到位。
(三)严格监管,及时移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通报》要求,再接再厉,继续保持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各地要公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医疗广告违法案件,自觉抵制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同时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自觉依法执业。
(四)巩固成果,健全机制。各地对要对近几年来打击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工作及时进行全面总结。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整改到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医疗广告监管的协作机制,严把发布医疗广告的各个关口,联合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依法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不断优化医疗广告发布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就医。
(五)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做好工作总结。请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于2009年8月25日前将《查处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分别报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后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总结分析材料报送市卫生局疾控科和医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