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相关问题研究|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

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相关问题研究

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在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问题一直都是一个较为新型的课题, 在2009年我国政法委、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等出台了对该问题的若干意见。

截止到2012年下半年,我国已经有二十多个省和自治区以及一百三十多个地、市 具体出台了专门的实施意见,形成了一个有效的工作机制。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 为了对刑事救援工作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本文对刑事救援工作进行了相应的分 析,并且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刑事 被害人 法律救助 问题研究 在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中,不管是被害人还是案件被告人,出于对公民权利 的尊重,国家相应部门机关以及社会各界都需要对其双方给予基本权利,以此让 其对自身的权益进行维护。这不仅是对人权的一种保护,也是法制精神的一种彰 显。

一、法律救援政策对社会秩序维护的意义 在法制国家里,公民遭到非法的侵害和灾难时,国家有责任、义务给予其 一定的救助,这种救助不仅要在重大自然灾害中得以体现,而且在刑事被害案件 中更应该得到体现。因此,针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相应的救援工作,是体现国家关 怀、化解纠纷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落实刑事政策的有效推动力。首先,法 律救援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案件被害人对国家司法部门的信任,进而加大 其对司法部门的配合程度,从而提升破案的效率,有效的避免嫌疑人与案件被告 人以及被害人进行私下的交易逃避责任。其次,法律救援可以使案件被害人在心 理上得到一定的满足和平衡,不会因为得不到心理上的平衡而引发新的非法行为。

从以上的两个方面来看,建立完善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法律救助制度,对建立和谐 社会以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在1996年,就建立了全国性的法律咨询 服务类专线,在2004年法律咨询热线与十四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网络连接,并且 安排专业律师进行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这是对法律救援工作实质性完善。

二、目前刑事救援制度中存在问题分析 1.法律依据的缺失 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法律救助工作在我国仍然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目前我国没有较为完备的救援制度,也没有较为统一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法律救援的具体 实施方案,仅是通过党委政府依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设计法律诉讼的救援资 金进行使用管理的一般规定,这导致在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具体救援中,缺乏统一 且规范的管理程序,而只局限于个别的案件随机的进行救助。

2.救援的目的存在偏离 刑事案件的救助政策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即为息诉罢访,各地区实行被害人 救助的法律程序主要是因为受害人的上访以及信访等行为。由于法律救助程序的 实行大多依据信访的案件,这就导致了一些本来不应得到法律救援的刑事案件被 害人同样想通过案件信访以及上访的方式得到政府的救援。任由这样的情况发生, 将会导致救援制度缺乏基本的公正性以及公平性,从而形成救援工作目的的偏离。

3.一次性的救助作用不大 一次性的法律救援,从根本上来讲是无法满足严重刑事案件被害人现有的 境况的。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其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那么其受害将会直接 导致这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出来问题,那么对这个家庭来说,案件所造成的伤害将 会是长期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次性的救助无法解决根本性的问题,只能是杯 水车薪。

4.程序较为繁琐 根据相应的调查发现,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救援的具体程序繁多, 涉及到的手续复杂,核实、审批、拨款等程序期限较长。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救 助的对象对救助的需求都很紧迫,因此在具体的程序上应该尽量的简化,在保证 对需要救助人员实施及时的帮助下,加大对工作效率的关注,简化不必要的程序。

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问题对策 1.对救助制度进行完善 为了提高目前我国刑事案件法律救援的效率,首次需要做到的就是加大立 法机构对救助立法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件救援的标准与程序不一 致的现象,可以制定具有全国性质的救助法律法规,对具体涉及到的救助机构、 救助的对象、救助需具备的条件、救助的主要方式、救助的法律程序以及主要的 资金来源进行明确的规定。各地区的立法机关需要在国家正式救援法律政策出台之前,根据自身实际的情况,对救援工作进行不断地分析和完善,确保地方刑事 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例如,针对某一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无效死亡,对于丧 葬费用可以进行一次性的援助给付的方式,这样做可以对因救助资金支付过长而 产生的延误或者是降低救援金的实际救济作用等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2.对救助的对象以及内容进行明确 有效的开展刑事案件的法律救援工作,还需要做到对救援内容以及主要救 援对象的明确,进而体现出我国救援制度的公正和公平,对救援的具体对象既不 扩大但是也不缩小,以此来得到真正的救助受害者的目的。众多国家都将犯罪的 主要被害人作为援助的对象,例如,英国、美国、德国等;
有些国家则是把所有 类型的案件被害人都当做补偿以及救助的对象,例如,加拿大;
而我国则主要对 刑事被害人以及其近亲属或者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人进行救助,并且只有符合以上 条件的才可以实行救助的相关程序。

针对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来说,当然无法全部实行救助,而是需要以被害人 的实际情况为依据,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具体情况的界定。首先,每一个案件 情况都不同,并不是与案件所有相关的被害人都需要进行救援;
其次,无根据的 扩大救助的对象以及范围,势必会减弱社会公民与非法犯罪人之间的斗争态势;

再者,如果刑事案件受害者数量加大,那么将会导致保障能力的限制。因此针对 以上几种的形式来看,对救助的对象以及内容进行明确是十分必要的。

3.对救助的方式进行完善,加强救助效果 对于刑事受害者的救助不应该局限于纯物质的援助,当出现物质救援无法 更好的去缓解受害者以及其家属的日常基本生活时,实施救援的相关单位可以以 实际的情况为依据,采取其他形式的救援措施。而且要在实现救援的基础上,加 大对被害人心灵上的关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给予其一定的心理抚慰和咨询,并 且呼吁社会各界对刑事案件被害家庭进行帮扶。另外,针对一些较为特殊的被害 群体,例如,性侵案件或者是未成年人案件,应该积极开展援助工作,由于救援 对象都较为脆弱,如果处理不当会使被害人受到来自身体及心灵等各个方面的严 重创伤,因此救援工作应该优先进行。救援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同时 也是一个与我们密切相关的社会问题。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制约和管理的 作用,但是其本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其存在一定的局限,对社会上的问题以及相应 关系的调整工作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这就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的努力。4.简化救助的程序 针对目前刑事救援程序复杂的现象,可以设立相应的救助部门进行专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该部门主要负责救助基金的专项管理、案件的审批以 及调查研究、政策制定等工作。而要想真正的做到被害人救援工作的制度化、有 效化,还需要对现有的救援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拓展救援的具体渠道,从而形 成一个全面科学的救援机制,推动我国救援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针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法律救援,不仅仅是针对被害人本身, 而是对我们每一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保障,因此需要得到国家机关以及社 会各界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