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干部职权 明确政府职权改进农村教育服务

明确政府职权改进农村教育服务

明确政府职权改进农村教育服务 明确政府职权改进农村教育服务范文 自2003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每年颁布的第一个文 件都是关于农村问题的,由此可见国家对解决农村问题的重 视。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庞大,改善农村教育服务需要巨额的 资金。这些年,用于农村公共服务的公共支出在增加,并建 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善农村教育需要政府加 大资金投入,这就要求必须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教育 服务方面的职责。

一、中央政府与农村教育服务 中央政府为公共服务提供全国性政策设定目标,并且通 过直接或间接的措施来决定公共服务提供中其他关键利益 相关者的职能及相互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着直接的 问责关系,而且建立了服务提供者和民众在农村教育服务提 供中应履行的职责的管理框架。

(一)农村教育服务提供的框架 为了执行全国性政策,我国建立了一个广泛的权力和职 责的授权制度。中央政府授权给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授权给 地市政府,这样依此按等级向下授权。如果能够对下级政府 的绩效进行有效的管理,这种分权制的行政管理对于提供高 效的服务是优势,但是,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省和地方政 府,地方政府和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和公民这四个关键 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管理关系非常薄弱。中央政府在制定国家发展计划上起着关键作用。为了完成全国的发展计划和保 证服务提供的一致性,中央政府为农村教育服务的提供制定 了政策框架,并为农村教育服务项目设定最低服务标准,如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我国政府的行政结构高度分权,将权力 和职责广泛地授予不同级别的政府。这个庞大的授权系统由 中央机关来管理,但中央机构设置非常小,其核心部门只有 约有5万公务员,他们处于拥有超过3200万公共部门雇员的 金字塔机构的塔顶。中央政府向省级政府授权并布置任务, 依靠各省来完成全国性的指标,农村教育服务就是在这样的 情况下授予各县市区职责来进行管理的。

(二)农村教育服务的资金来源 尽管中央政府没有对大多数农村教育服务直接提供资 金,但它可以对资源的流动产生巨大的影响。中央政府主要 是通过法律或监管来要求地方政府为农村教育服务提供资 金,同时通过收入分配和向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来间接支付 农村教育服务。即如《义务教育法》第42条所规定:“国家 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予以保障。”地方政府可支配 的资源之一是地方税收。我国全部地方税收种类都由中央政 府指定,地方政府没有制定税率和税基的权力。1994年的分 税制改革将收入重新集中,地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开始下 降,中央政府遂将自有收入的绝大部分通过转移支付提供给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财政的一个来源。农村教育服务是中央政府转移支付中的主要对象之一,地方依靠中央政府的转移 支付来填补地方财政以及服务提供中的具体缺口。由于中央 政府的指令加上不断增加的转移支付,农村教育服务的预算 急剧上升。1998-2004年,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全部预算拨款 从325亿增长到1326亿元,所占该阶段全部教育资金比重从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不足53%增加到2004年的80%以上。对所有 教育的全部预算拨款从1998年的1340亿增加到2005年的近 4000亿元。而在增加的2630亿元中,仅有120亿元来自中央 政府,其余都是来自地方政府的预算。规定地方政府要增加 支出,并通过具体的农村教育服务项目来填补服务部门之间 的差距,这种方法还是存在一定局限性。尽管最近的两个五 年计划都将加强教育作为重点,但从1998年到2005年,中央 政府自己预算中对教育的投入占全部支出的比重却是逐年 下降的,从将近4%下降到不足3%。

二、地方政府与农村教育服务 地方县一级政府负担着农村发展和减贫的重任,这些工 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为了可以顺利执行这重要 的职责,强化县级政府的管理是加强农村服务的关键。

(一)农村教育服务的分配 以县为主的改革,加上农村税费改革,从2001年开始农 村基础教育的责任也从乡镇一级转移到县一级。还有许多职 能部门的“垂直化管理”正在进行中,将农村教育服务从乡 镇归到县级政府管理。自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乡镇和行政村开始大幅合并。尽管这些改革有助于减少农村教育经常性开 支,但在短期内却可能对服务的供给产生不利影响。县一级 政府对农村教育服务起着决定作用,主要负责制订计划和预 算,对学校的日常工作、校长的任命和评估、教师的聘任及 晋职进行监督,还有学校设施的维护和建设,监督义务教育 入学率目标是否达到等。当然,具体的实施执行,不同的地 区有不同的做法,取决于上一级政府如何对下一级政府进行 职能分配。在农村教育服务方面,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 收入能力来调整服务的供给。但随着“约束性”转移支付的 依赖程度的增加,农民对农村教育的投入的减少,将预算外 资源纳入预算,实施更加严格的提供农村教育服务的标准和 规定,这些都限制了县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决策的能力。

(二)农村教育服务政策的执行 很长时间以来,中央政策难以在基层得到全面执行。最 近几年由于财政收入集中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财政开支 责任远远超过了其收入能力,也出现了人们对地方政府不可 能完成所有任务的认同。资金不足是许多县和乡镇执行中央 农村教育政策的巨大障碍。充足的财政收入是有效补助项目 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农村教育项目都没有达到 这个条件,中央转移支付所给的资金远低于农村教育服务项 目所需的费用。因此,地方都有强烈的增加收入的兴趣,而 且地方政府可以自由支配自有收入。由于税收结构过分重视 工业和商业,特别是自农业税取消后,要增加当地财政收入,就意味着政府应致力于促进有益于增长的基础设施建设,吸 引工商业到本地发展。完成中央提供农村教育服务的任务与 基础设施投资在共同争夺稀缺的财政资源,与自身利益的强 烈冲突导致地方执行中央政策的意愿降低。

三、农村教育服务提供者与公民 (一)农村教育服务提供者 农村教育服务提供者即学校,是中央农村教育政策和执 行之间的关键层级。教育是事业单位中最大的一块,它与政 府的联系也最紧密。40万所正规学校和10万个“教学点”为 1.43亿名1-9年级农村学生提供义务教育。除了少数独立管 理的村级学校以外,这些学校几乎都属于事业单位。但同时 发现,地方政府与农村教育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管理关系存在 着缺陷,而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是职责分配不清、公共服务 的资金不足、事业单位缺乏财务公信力、绩效管理不严等。

缺乏竞争使这些情况变得更加恶化,造成的后果是农村地区 教育服务的匮乏。

(二)农村教育对象 农村教育服务属于一种公共服务,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一 种行为,农村公民是该项服务的接受者。政府方面应该提供 相应的公共服务信息和对农村地区的教育服务情况进行调 查并及时反馈到农村居民当中,而且要引导农村公民积极监 督和评估农村教育服务工作,做到政务信息公开,广泛开展 不同方式、不同目的的公开磋商。目前,这种公民参与的评估和磋商是非常有限的。信息提供的城乡差别依旧巨大,对 农村教育服务的积极参与和评估还处于萌芽阶段。村民的教 育观念不到位,地方政府和服务提供者对此也缺乏兴趣。

四、建议 (一)简化目标,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中央政府应该利用不断增加的财政能力加强农村教育 服务,中央制定的目标应该采取绩效成果形式。各级政府要 承担更多的财政责任。明确每一级政府的责任并将其规范化, 是各级政府之间稳固管理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为了让地方 政府能够履行分配给它们的责任,必须确保提供适当的资金, 这可以通过地方的自有收入和改善转移支付来完成。中央可 以让地方政府掌握更多的税收,或者在税率方面赋予地方一 定的自主权,并允许它们对所得税征收附加税。当然,赋予 更多的收入自主权并不能解决所有地方的问题,特别是中西 部的贫困地区。为了缩小还继续存在的地方财政差距,中央 还需要通过转移支付系统向地方提供更多的资金,以促进地 方教育服务平衡发展。

(二)建立全国范围的监督评估系统 首先,中央政府应该根据采集的信息制定成果绩效指标, 而信息采集应该改变目前以投入和产出为重点的做法。然后, 通过分享和协调各职能机构的数据,让公众了解这些数据, 使监督系统变得更加透明。最后,通过数据报告和定期系统 评估(最好由第三方进行)来监督政策干预。总之,我国农村教育服务的提供系统正处于转型期,农 村地区对教育服务的需求正在迅速变化。进一步加强教育服 务提供系统,政府有很多机遇,也面临巨大挑战。当务之急 是协调好各方利益相关者,改善农村教育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