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和谐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和谐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且平行的法律体系,但二者并非互不相容, 而是有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密切联系。本文通过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与联系,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和谐发展如何推动全球化进程的问题。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 秩序,探索并尝试了各种治理社会的方式与机制。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式 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就范围 而言有两种社会:一种是国内社会,另一种是国际社会。针对这两种社会而建立的 两种法律体系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又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密切联系,对此, 笔者将在下文进行具体分析。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1.国际法与国内法在理论上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的区别。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为基 础。格劳秀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并努力使 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他为近代国际法奠定了基础,因而被称为“近代 国际法学之父”。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一词准确的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 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梁西先生主编的《国际法》中给国际法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 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称[1]。我们传统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作出的,认为法 律除了阶级性的特点以外,还有公共性的特点,阶级概念并不能完整的概括法律的 特征。国内法(domestic low)是指国家自己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 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社会行为关系的法律。
其次是特点不同:①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一些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 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内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在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主体,但相对的另一方一定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能是国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 体;②国际法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或认可形成的。因 为国家是平等独立的,国际社会不应该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一个专门的国际立法机关。
国内法则不同,它是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根据立法程序制定或公布的,在 不违背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国内法的制定由国家自行确定,不需要其他 国家的认可。而国际法的成立就必须依赖于其他国家的认可;③国际法的调整对 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由于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由各 国所公认并遵守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来调整。
国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 不以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认可和遵守为前提;④国内法的实施依靠国家 强制执行,由军队、警察、法院、监狱来保障,而国际法主要是靠国际法本身单独 或集体的力量采取强制措施来保障[2]。
最后是渊源和实施措施不同。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treaties)、国际习 惯(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ow)、司法判 例(judicial decisions)、公法学家学说(the teaching of the qualified publicisis)。它的 实施措施是所有国家都必须履行国际法基本原则,即:①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原则;②互不侵犯原则;③互不干涉内政原则;④平等互利原则;⑤和平共处原则;⑥ 民族自决原则;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⑧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内法的渊 源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 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它的实施措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律监督等主要环节, 将以国家意志为代表的人民意志落到实处,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的权 利和义务的过程。
2.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实践中的区别 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在理论方面有区别而且在实践方面也有区别,主要表 现为:①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国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代表国家意志的国内统 治者的意志,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 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②立法方式不同。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国 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 以是成文的,也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③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 不同。国内法主要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 法人,而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在某种范围 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作为国际法的主体;④国内法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协商的表现;⑤强制方式不同。国 内法的强制力是由超越个体之上的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构来保障和实施的,国际 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的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 的。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有区别之外还具有法律的共同性。它 们的共同性主要表现在:①无论是国际法或者国内法,都在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发 生法律的规范作用;②国际法与国内法无论是调整国家还是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 规则,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③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通过一定的外 力即法律手段来强制执行;④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决定,都属于上层建筑,同 时也受政治因素决定。它们的关系表现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
1.理论方面 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任务和目的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功 能都在于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秩序和各国保护自己的利益。虽然两个秩序是不同 的秩序,但其目的都在于使全球社会有序运作是相同的,只是在作用的领域范围有 大小宽窄之分。国际法是以国家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国家间的交往是国际法产 生和存在的基础,当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某一协议时,国家必然首先考虑的是自己国 家的利益取向,没有国家会制定损害本国主权和利益的协议;②它们的制定者是同 一的。国内法体系是由主权国家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创造的,一个主权国家可以自 主决定自己的法律法规并且有权独立建立国内法体系。国际法体系也是很多具有 主权的国家共同创造的。
它们的内在联系表现在主权国家在两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能动上,离开 了主权国家,既不可能有国内法体系也不可能有国际法体系;③它们都能成为彼此 内容的某一部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内容是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的。国际法的一 些内容是取自国内法,例如: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部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的法 令,并于次年与法国签订了引渡条约,明文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后来这一原则逐渐 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国际法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同样国内法的一些内容也 源于国际法。当一个国家成为某一条约的当事国后 ,它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然要承 担条约所赋予的义务。这时如果条约的义务与其国内法相抵触时,国家往往需要 修改国内法达到与条约一致的目的。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如此密切、相互渗透的联系的根本因素和纽带是什么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 带和动力。虽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产生及形成有截然不同的程序,但是均以国家 的存在及其意志活动为前提及法律效力的根据。
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参与制定国际法的主体,因此能为国家 所接受的国际法规范必然与其国内法规范具有内在联系;第二,国家的对内职能与 政策同对外职能及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彼此密切相关。这一客观事实, 加强了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实践中的联系,必然使两者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相互发 挥作用;第三,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和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虽各有特点然而 却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从纵向关系来考察,国内社会及其法律制度形成在前,国际社会及其法律制 度发展在后,这种历史联系使国际法承袭了一部分国内法的有益经验及一般性规 则;从横向关系来考察,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彼此交叉,相互渗透,这种现实情况对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效力与适用的范围上无疑会产生重要影响。在当今情况下国家 间交往越来越频繁,人类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并变得更为复杂。由此理解,国内法 为一国的对内政策服务,而国际法则为国家的对外政策服务,二者既有分工又需保 持一致。
2.实践方面 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考虑到国内法的制度,而国内法又可以从国 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中得到充实和发展。一旦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矛盾和冲突,国 家应当予以调整和协调。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和谐发展主要是注意以下几个方 面: (1)国内法必须遵守本国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同时国际法也要表示对国内 法的尊重。每一个国家虽然主权是独立的,但对国内社会除了承担签订国际条约 以外还承担国际义务。国内法要履行本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任何国家都不能 制定与公认的国际法相抵触的国内法律法规,如果在签订条约时有相抵触的可以采取保留措施。不能由于国内立法的需要来变更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
各国必须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为自己不履行国际 法义务进行辩解和抗辩,国内法不能规定一个国家免除其国际义务;国家内部的事 情通过国内法处理,其他国家不能干涉各国处理内部事务,反对其他国家企图干涉 他国内政、不尊重它国内法的行为。同样国际法也阻止某些大国以国际法为借口, 肆意否定弱小国家的主权,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人,国际法要实现各主权国家的 平等性,也就是说在各国必须遵守国际条约的同时,国际法也要尊重各主权国家的 国内法。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与国际法院对国内法的适用。国际法体系 与国内法体系并不是南辕北辙,而是需要相互配合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国 际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践表明,判断国家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是国际法,但事实上,国 际法院在审理纠纷时只有常常运用国内法才能继续审理纠纷并保证审判结果的 公平性。例如:遇到国际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时常常需要研究一下各国的国内 法,以确定是否可以解决国际法的疑难问题,这时国际法必须注意研究国内法,看 看从国内法能否找到可类推适用的规则。由此可见,国内法在国际法院处理国际 性纠纷中得到如此的重视和利用,足见它与国际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和国内法在 国际法庭上的适用。由于各国关于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做法不尽相同,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是转化式(transformation):有些国家为了使条 约在国内适用,要求必须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 后,才能在国内适用;第二是纳入式(adoption):有些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统一规 定,将条约纳入国际法,在国内直接使用而无需将其转变为国内形式。通常的情况 是条约在缔结过程中已经得到了该国立法机关的同意和批准;第三是混合式:是一 种同时采用转化和纳入两种形式的适用条约的方式。有些国家根据条约的性质和 内容的不同,要求有些条约纳入的方式在国内直接适用,有些则需要采取一定的立 法措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适用。
从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来看,许多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同时也 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的统治阶级在对外关系方面的意志的表 现,国内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国际法与国内法都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影 响而由其决定。所以在本质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不应该有谁优先的问题,因 为都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都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都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制度。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形式上分为两个方面而实质上是密切联系着的法律行为规范。(3)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问题的解决与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执行。由 于国际关系的发展,以条约为中心的国际法规范越来越多,其调整的对象也越来越 大,为了解决冲突使两者协调一致,历来为各国政府所重视,采取了一些不同的方 法来处置。首先,要确定国际法规范的效力高于国内法规范的效力;然后,国家强调 二者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示,因此不存在冲突,以此虚拟两者冲突的解决,或者规定 宪法和国内立法优先,国际法准则与国内法相冲突则不得采用。虽然各国采取的 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问题的方法不同,但在注意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设 法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上却是一致的。
各国在国际法中执行国际法的方式方法很多,但是大体上可分为两种制度: 首先有些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宣告公认的国际法为本国法的一 部分,从而使全国的机关和所有的人民来执行它,这样就把国际法整个地并入到国 内法里面来了。例如:1919年德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一般承认的国际法规则视为构 成德意志联邦法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也有些国家就各种具体事项分别采取 立法措施来履行国际法义务,如1953年2月15日,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 国外交官及领事馆优遇暂行办法》,关于国际法准许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立法机关 便制定出了规定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以保障这种国际法规范在国内的实施。
国际法是由国家履行的,国内法是由个人来履行的。国家既然缔结了一种 条约或承认了一种国际习惯,它就有必要使国内法符合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按 照国内法的需要采取措施将国际法在国内付诸实施。国际法是国家在自愿协议的 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它不可能制定与国际法相抵触的国内法,在正常情况下,国际 法与国内法完全是一致的。
总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相互协调、互不冲突的。我们盼望通 过各国的共同努力,维持两者的和谐发展,把国内的纠纷处理好的同时也处理好国 际纠纷。这样才能给两个社会带来安全的秩序,给全人类带来和平、安宁与幸福 的生活。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和谐发展,推动全球化的实现 国际法与国内法需要协调发展,一方面,要解决以国内法否定国际法的 问题,要遵守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尊重国际法;另一方面,要解决以国际法来否定 国家主权的问题,这类事件都是打着维护国际法制的旗号进行的。国内法是国家 主权范围内的事,各国有不同的社会形式和法律制度,国际法要遵守不干涉各国内政的原则,尊重国家主权,这样有利于在实践中有效维护它们的和谐发展,在国际 交往与合作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为全球化奠定坚实基础。
“全球化”(globalization)是近年来大众传媒广泛应用的一个术语。尤其是进 入20世纪90年以来全球化浪潮汹涌而至。这一概念涉及社会的许多方面,准确界 定这一术语的真正含义并不容易。其实全球化主要是指“一个或一系列体现了社 会关系和交易的空间组织的变革过程,它产生了跨大陆或者区域间的流动以及活 动,交流以及权力实现的网络。”它包括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生态环境全球 化、文化信息全球化等,当前的全球化在深度和广度方面远远超出了以往的程度。
我们在寻找全球化源泉的时候并非将其仅仅归因于单独的一个因素,而是 认为全球化产生及其发展是多方面的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实现全球化需要多种 力量一起推动。对于世界各国来说无论社会制度如何、发展水平高低、强弱或大 小,共同生存发展与和谐共处,都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共同发展、和平共 处是面对全球化问题的基础和必然结果,唯有共同发展和平共处才能化解全球性 问题,如人口爆炸、能源危机、环境污染、难民等问题非一国之力所能解决。国 家作为国际关系的主体的同时也成为全球化的主体。
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各国为了争取国家利益,采取实际措施学习、借鉴、吸 收外部先进经验发展自己,国家对全球化的作用也将持续,这是不可代替的。全球 化和国家之间是一种多方面的互动关系。这种关系将伴随全球化的整个过程,并 深刻地影响着国际社会的未来面貌。
综上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和谐发展是主流。如果没有这种和谐发 展,全球化进程就不可能获得快速的发展。因此,在未来的国际关系中各国要努力 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渗透,相互协调,在它们和谐发展的基础上推动全球化 的实现。
作者:祖丽皮亚•买海提 来源:陕西社会科学论丛 2010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