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必须_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律高职教育的调整与适应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律高职教育的调整与适应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律高职教育的调整与适应 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法律职业院校应全方位、多角度的 培养适合各类法律职业资格准入的人才。实现这一目标,法律职业院校必须从改 革教育教学模式、整合与调整专业、完善课程体系、培养教师队伍等方面着力探 索。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在 2014年初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 法治中国建设。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一次重大历史机遇,国家要求建立公 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于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 律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新形势下,作为承担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 的法律职业院校,应顺势而为、积极探索具有高职特色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 培养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司法人才。

一、法律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背景 法律职业院校必须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面向基层和法律服务第一线, 坚定内涵发展之路,多主体、多渠道地开展法律服务。当前,法律职业院校通常 以为所在地区以及全国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职业人 才为目标;以“法律知识、法律职业能力、综合素质并重”为教学模式的定位;以“与 公安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实行警学结合”为实践教学的形式。

在我国近几年来法律人才过剩,大量法学专业人才择业难、就业难的 情况下,如何做好法律人才与市场对接,与岗位需求对接,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 题。自1999年高校开始大规模扩招后,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生源较之以前大为紧缩, 随着总体高中生源的逐年减少,近年生源明显不足,招生质量难以保障。为了解 决这一问题,努力保障学生基本质量,从2008年开始,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将 涉警专业列为提前批次录取专业,并实行学校全员参与招生的办法,现已取得良 好效果。2015年,经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已经开始初步探 索实行自主招生考试,共有200余名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学生报到入学。

二、法律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式与手段 (一)教学模式的改革探索作为高等职业院校,法律职业院校首先要明确学生的培养方向不是法 学学术研究,而是偏重培养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实际需要的辅助型技术类专业人员, 如司法机关中的行政人员、律师助理、公证员助理等。同时,依法治国离不开高 素质的法治队伍,在保障现有人才培养模式的前提下,作为政法类人才的培养摇 篮,法律职业教育还需要始终坚持内涵发展,专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以人才培 养职业化为目标,形成以实务教育和实践教学为特色的人才培养机制。要实现上 述目标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科学论证并精心研究设计各专业和各门课程计划中的教学安排, 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达到有机结合和统一。对各门课程实践教学的目的、项目、 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科学安排,按照融“教学做”于一体的教学模式,推行项目 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模式,把法律教学中基础理论知识、基础理 论传授与基本技能培养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对学生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同时进行考试考核方法改革,采取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答辩等多种考核方式, 加大法律专业实践应用能力的考核。

二是培养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各行业所需法律职业人才。依法治国的新 形势为我国法律职业教育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和就业途径。这就需要法律职 业院校在原有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行业对接。目前,吉林省监 狱戒毒系统在面向行业院校有关专业招录人民警察时有一定的政策倾斜,这既满 足了基层一线需要,也提高了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 院将进一步争取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人社厅、公务员局等上级机关的政策支 持,扩大监狱人民警察、戒毒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警察、社区矫正人民警察、司 法助理等司法行业内更多的职业岗位面向学校招录人员的规模,进一步拓通学校 毕业生就业渠道,使毕业生就业更加直接和便捷。

三是加强对教学研究特别是对直接为司法行业提供智力支持的教学、 科研项目的扶持力度。如,对于一部分在入职司法警官院校岗位前只有基层司法 工作经验而没有教育工作经历的人员,建议重点进行《教育学》《职业教育学》 《学校管理学》《法律职业专题》和相关教育法规的培训,对于从司法行业外调 入司法警官教育岗位而没有法律背景的,重点进行《法理学》《宪法学》《中外 司法体制比较学专题》《依法治国专题》《法律教育学》《法律职业专题》的培 训。

(二)专业的整合与调整专业整合与调整首要问题是处理好专业建设和专业设置与发展规模 的关系问题。随着试点改革的推进,相关专业要做到及时调整和完善,进而进行 专业建设、专业规模调整及专业群的建设。这需要做好有关调研,确定社会对具 体专业人才的需求,如执行类公务员的需求,升学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对人才的 要求情况等。

法律职业院校应组织市场人才需求调查,围绕需求在未来五年内全力 建设好已有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点专业,同时整合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做强有市 场需求但办学条件薄弱的法律专业。撤销没有市场需求的专业,根据市场调研论 证申报新增专业,确定专业调整、整合、优化的方案,并在此基础上修订各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

(三)课程建设的完善与调整 当前,高职法律课程体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课程教育与职业类型严 重脱节,课程针对性不足;法律职业教育课程没有建立起成熟的教学模式;法律职 业课程缺乏宏观建设统筹与整体课程配置优化;精品课程建设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课程结构不合理,对学生个性化发展关注不够;实践教学缺乏创新,专业实践基 地的选择和学校实践教学条件不完善等。

职业院校要继续深入学习研究法律高职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在教师中 树立科学的法律高职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进一步明确知识、能力、素质并 重的教学目标。各类专业课课程进行教学思想、教学内容体系、教学方式方法的 调整和探索,打造既区别于技术类高职、也区别于法学本科的法律高职特色的课 程体系。修订人才培养方案,鼓励编写具有法律高职特色的实务型、高水平的特 色教材。

(四)教师队伍建设 注重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和任用,学校中层干部中,45岁以下的占 20%。为更加有力地促进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学校建立了院长全面负责,教学副 院长主管,教务处牵头,各系部为基础,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院系两级教学管 理体系。配齐了校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用制度管人。按照“择优选拔、 重点培养、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高层次人才后备人选,设立专项培养经费, 通过搭建科研平台、参加高级研修班和到省内外访学等多种办法培养中青年优秀 教师。这一系列措施极大地促进了中青年教师的快速成长,并且深入人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积极推行实施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为了加强 专业技能培养,学校每年寒暑假期都有计划地安排中青年教师到行业基层单位和 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培训和顶岗锻炼,专业课教师每年都有2~4个月时间到 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实践调研。学校积极引导教师承担实践教学任务,鼓励 教师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参加社会实践,参加相关认证类培训。

作者:宁博 来源:职业技术教育 2016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