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实施方案
为巩固天保工程成果,合理利用人工商品林资源,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规范2006年全县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及经营行为,确保我县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按规定、要求,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云南省林业厅关于预下达我省2006年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的通知》(云林林政发[2006]20号)、《云南省天保工程区2006年度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方案》和楚雄州林业局《关于预下达天保工程区2006年人工商品林采伐计划的通知》(楚林通〔2006〕11号)、《关于下达2006年天保工程区人工林商品性采伐计划的通知》(楚林通〔2006〕51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对我县资源情况调查和分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省委两个9号文件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为依据,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森林的多重效能和森林资源的再生性,对人工商品用材林进行科学、合理、适度的采伐利用,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对木材需求的压力,促进林业产业化体系的稳步发展,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实现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经济强县的战略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双柏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双柏县人民政府分管林业的副县长郑汝华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为周、县林业局局长方永红担任。成员由林业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公安局、发改委、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交通局 、森林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乡镇和试点林场也必须成立采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的领导小组由乡镇长、分管林业的副乡镇长、乡镇纪委、财政所、林业站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站,办公室主任由林业站站长兼任。乡镇长为本辖区集体林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乡镇长为主要责任人,林业站长为直接责任人;各试点林场成立由林场党政领导班子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林场场长为本场国有林经营区的主要责任人,副场长为直接责任人。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实施单位人工商品林采伐的组织、领导、协调和采伐生产的实施和管理。 三、伐区布局及采伐计划指标 双柏县2006年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在全县属于人工商品林的国有林、集体林内实施。采伐蓄积量34900立方米,出材量26730立方米。预安排计划为抚育间伐出材17000立方米,主伐出材9730立方米,其中:皆伐2700立方米,择伐7030立方米。各实施单位的计划安排为:妥甸镇3000立方米、大庄镇2000立方米、?嘉镇1230立方米、法?镇1000立方米、爱尼山乡2000立方米、安龙堡乡2000立方米、大麦地镇1000立方米、独田乡1000立方米、马龙河林场2500立方米、太和江林场1000立方米、独田林场2500立方米、海资底林场1500立方米、麦地新林场2000立方米、?嘉林场1000立方米、中山林场1000立方米、梅子箐林场2000立方米。各单位采伐指标待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后按正式下达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计划为准。 四、采伐管理 (一)采伐申请及审批 集体林由林权所有单位(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试点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试点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试点领导小组凭林权证、伐区作业设计、伐区拨交单和书面申请报县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国有林场凭林权证、伐区作业设计伐区拨交单和书面申请直接向县试点领导小组提出采伐申请。上年度有伐区迹地更新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迹地更新合格证。采伐申请经县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作业设计 今年各林场、乡镇的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由双柏县林业局林业规划设计队进行作业设计。林业规划设计队按作业设计有关技术要求、规程规范及《云南省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编制后,由州林业局进行审定,审定后的伐区作业设计作为采伐申请的凭据。审定不合格的重新编制伐区作业设计,直至审核通过为止。 国有森林皆伐面积小于0.5公顷,择伐、间伐面积小于2公顷,抚育采伐面积小于3公顷的;集体、个人、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森林皆伐面积小于0.1公顷,零星采伐小于0.2公顷的,不需要进行采伐作业设计,但必须附有采伐林木的检尺统计表,由县林业局指导各乡镇林业站确定采伐地点、范围、时间、树种、起源、林种、数量、采伐方式,属于抚育采伐和择伐的,要对采伐范围内的采伐林木作标记,属于皆伐的,要对采伐范围进行标注。州林业局将派员抽查。总之,采伐作业或采伐林木的检尺材料中关于林分的林木起源、林种的认定不得有误。 (三)伐前公示 伐区拨交前15天,各采伐试点单位必须将林权所有者、采伐地点、范围、面积、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等内容,报县林业局同意后,在采伐林木地所在乡镇、村委会进行公示。县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城对采伐试点实施单位和上述内容进行公示。 (四)伐区拨交 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作业设计单位、乡镇林业站、发证单位、林权所有者、采伐作业者五方人员到现场指认伐区四至界线,填制伐区拨交单,经作业设计单位、采伐作业者、发证单位、林权所有者四方签字后拨交采伐。 (五)采伐类型、方式、强度和要求 采伐年龄: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以数量成熟龄和工艺成熟龄为主要依据,参考经济成熟龄确定;工业原料林主伐年龄以工艺成熟龄和经济成熟年龄为主要依据确定。 开展抚育间伐的,要坚持砍劣留优、砍弱留强、砍弯留直、砍密留疏的原则,间伐后林木密度要均匀,林相要整齐,为改善林内卫生状况创造良好的生长条件。 对中、幼林的抚育采伐可采取透光伐、生长伐,要求现有林分幼龄林郁闭度不低于0.9;中龄林郁闭度不低于0.8。透光伐可伐去原有株数的25-30%;生长伐可伐去原有株数的15-30%或蓄积量的10-20%。抚育间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林内不能出现天窗。 需要进行主伐的成、过熟林林分,要科学、合理的确定采伐方式。实施皆伐的地块,只能采用小块状皆伐,每一个伐块区划为一个采伐小班,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并做好更新设计,确定采伐标准和采伐强度。 (六)采伐施工,质量监督 1、国有林采伐由林场组织生产经营,集体林采伐和经营由县内林场和其它林业企业作为承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并签订采伐承包合同后由林场组织生产,也可由乡镇政府组织县内国营林场和林业企业竞标后进行采伐生产。不论是国有林,还是集体林都可以面向社会承包采伐,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标方式确定采伐施工队伍和人员。采伐施工单位必须持采伐证,严格按作业设计及相关规定实施采伐,严禁采伐天然林、公益林及98年、99年公益林建设封山育林项目区林木,98年、99年公益林建设抚育间伐项目区只能抚育间伐,严禁皆伐。凡有林权争议的山林,无论是国有林还是集体林,一律不得纳入作业设计和进行采伐。如在采伐中出现争议,必须暂停采伐,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施工采伐。国有林和集体林发生争议由县人民政府解决;村、户集体林发生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禁止木材经营户上山采伐,严禁无组织的个人承包上山采伐。 2、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组长、各林场场长为伐区负责人;每个伐区设质量监督管理技术人员3人。 3、伐区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严格按已审定的作业设计规程进行保留木和伐除木的认定。并用红油漆标明伐出木标记。 (2)检查督促采伐者按规程采伐,做到不错采一棵保留木,不留下一棵伐除木。 (3)严格按伐区作业设计规程操作,把握树倒方向,杜绝伐一棵倒压一片,出现人为天窗。 (4)每木检尺。伐区质量监督人员对每天采伐的木材进行跟班检尺,当天采伐的树木必须当天检尺,并统计记录,向试点单位领导小组上报。 (5)各试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台帐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统计员负责木材生产和上报工作。每5天向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当采伐量达到采伐规定的蓄积量、出材量的80%时,必须暂停采伐,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6)采伐林木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要单独统计,只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 (7)杜绝不按作业设计采伐、超计划采伐、超范围采伐、移位采伐及超强度采伐行为。 (8)强化安全生产,在采、集、装、运输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全保护措施,杜绝人员安全事故。 (七)伐区验收 伐区验收由县林业局在采伐结束后组织各采伐试点单位进行自检自查,并接受上级林业主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主要检查验收实际采伐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方式、地点、采伐范围与采伐许可证的内容是否相符,伐区质量是否合格,填写验收单,明确验收责任,根据验收结果编写验收报告。 五、流通管理 本次人工商品林采伐木材的运输,原则上一律使用县内木材运输许可证和料单运输,运至县城后凭县内木材运输许可证和料单,到县林业局统一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许可证和检疫证方可出县。运输许可证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发证。 (一)县林业局要建立人工商品林木材运输登记台帐,对木材运输认真进行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将每月的汇总数据于次月15日前上报州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和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三)试点实施单位每一个伐区必须有2名有资质的检尺员检尺发料。 (四)木材检查站要切实加强对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木材流通环节的检查, 严格检查过往木材流通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放行。各木材检查站要建立独立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木材运输登记台帐,对木材运输认真进行登记汇总,每5天上报一次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手续不全、非法运输、无证运输的,要坚决依法进行处理。 (五)试点单位的所有梢头木、枝桠材等采伐剩余物可以销售利用,但要进行统计,统计单位为吨。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供售双柏县中密度纤维板厂。 六、木材经营管理 2006年人工商品林木材经营户必须持有木材经营许可证。除国有林场可凭证自采自销外,采伐施工单位和木材经营单位(户)必须分离,不得既搞采伐施工又经营木材,对在一个采伐单位经营5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经营户,必须报县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领导小组并转报州林业局备案。不论是国有林还是集体林的木材,在销售过程中必须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销售。 七、伐后管理 (一)迹地更新必须于2007年8月底前完成。实行谁采伐、谁更新的原则。 (二)迹地更新验收。更新后由县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按照《森林采伐更新规程》进行。更新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达不到85%的不得验收,并限期重造或补植。造林三年后县林业局将对造林保存率情况进行核查,保存率必须在80%以上,低于80%的,限期补植,一年后再核查,直到达到要求。未及时更新或更新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环保措施 1、采伐环保措施 相邻小班间保留相当于小班面积的林带或林块,以降低地表侵蚀,减少水土流失。小班内采伐时尽量减少地表破坏,保护保留林木和林下植被,将伐区剩余物及时归堆或归带,采伐剩余物应归在空地,严禁堆在树根处。 2、迹地更新环保措施 采伐迹地更新要尽量保留原生植被,严禁全垦整地,采用水平带状整地方式,并辅以工程措施或生物技术措施,避免迹地更新造成大的水土流失。把迹地更新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降至最低限度。 八、保障措施 (一)为加强对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试点实施的乡镇、林场,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具体分工落实到人。国有林由国有林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集体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天保工程区人工林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责任制,确保采伐试点实施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县林业局主要领导、林业站站长、林场场长为直接责任人,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超计划采伐和乱砍滥伐。发生超计划采伐和乱砍滥伐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领导小组将安排专业人员对整个试点工作的进展进行全程指导、检查、监督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超计划采伐和其它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责任落实 1、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乡镇、林场的行政领导和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 2、试点单位分别和施工单位、伐区质量监督员、检尺员签订责任状。 3、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超计划采伐和乱砍滥伐。如果有超计划采伐和乱砍滥伐、移位采伐、不按伐区作业设计采伐现象的出现,视情节将追究有关采伐试点乡镇、林场的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次试点工作是在天保工程区开展,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非常敏感的任务,责任重大,在实施中管理上的一小点疏忽都有可能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试点乡镇、村(组)、林场领导小组要对整个工作的进展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杜绝超计划采伐或其它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六)各试点实施乡镇、林场负责本试点实施林区的采伐作业设计费、工时费、工作人员经费等支出。采伐试点领导小组抽调的工作人员、检尺员、质量监督员费用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支付。 (七)加大试点宣传工作。为避免产生误解,造成混乱,使老百姓知道合理采伐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是实现森林三大效益营林保障措施,是科学经营人工林,落实谁种谁有政策的需要。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的乡镇、林场,由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发布公告,采用广播、电视、公告进行宣传。未列入试点采伐的乡镇、林场严禁各种形式的采伐行为,违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试点国有林场在采伐前15天应将采伐地点、范围、面积、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林权所有者等内容在当地乡镇范围进行公示,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的试点林场、乡镇,要制作临时标志牌在伐区周界明显地方写上双柏县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单位,××伐区,时间: ×× 年×× 月××日起至×× 年 ×× 月××日止的字样。 (九)各试点单位、木材检查站、质量监督员必须按时向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采伐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天向州林业局上报采伐进展情况。 (十)双柏县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采伐许可证、运输证及相关统计、上报、档案管理的业务由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电话: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