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法的论文_论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论文

论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论文

论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论文 一、何为理性? 理性这一概念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随着航海贸易与商品经济的发展, 西方思想家们倡导的自由、竞争、平等、民主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不 再将自己单纯视为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对象,而是充分认识到政府的权力来自于 公民,这样,公民的主体性、自觉性意识开始觉醒,限制约束政府行政权、保护 自己合法的公民权利的呼声开始出现,这种观念觉醒对于后期行政法的构建意义 重大。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们的公民意识进一步觉醒,分权、选举、代 议等一系列理性的民主政治制度开始出现,对专制制度造成了强大冲击,同时, 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也为遭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了救济手段。至此,西 方理性的核心通过一整套完整的民主政治制度得以确认。

二、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分离 19世纪,“理性”这一整体概念内部分离为不同价值趋向,即价值理性 与工具理性,引发了人们对追求理性正义之价值的正当性的思考。价值理性强调 的是行为的无条件的价值,要求通过纯正的动机、正确的手段来达到意欲目的, 而不会不择手段的追求结果。与此不同的是,工具理性是指行为人怀着追求功利 的动机,实现效果最大化,而不考虑情感与精神。

有学者提出,法的价值关涉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的需要,以 及人对法的善恶的判断标准问题,也就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与作用。在法的价 值理论的基础上,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的价值包括民主、自由、平等、 公平、秩序、效率。

三、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关系 价值理性的实现应当以工具理性的存在为前提,社会是功利的,只有 在工具理性发展到一定程度,代表工具理性的效率与秩序得以实现时,人们才开 始将目光转向价值理性,强调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追求的是 民主与公平,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之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目标,而 行政法的工具理性追求的是秩序与效率,单纯将行政法作为实现社会秩序的手段,争取用最小的管理成本与执法成本实现社会的秩序。

四、工具理性之弊端 当今社会普遍观点认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法律为人所创造,应当 为人服务,应当以人为本,实现民主与公平。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存在着重结果、 轻过程的弊端,行政机关片面追求最终结果,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情形时有发生, 忽视了人的主体性与福祉。工具理性降低了行政机关的“道德”,行政机关作出诸 如钓鱼执法、强拆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这种片面追求功绩与行政目标的 行政行为,不仅降低了政府公信力,还减损了人们对行政法的信仰,对“以人为 本”造成了极大损害。

价值理性强调从行政法原理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强调过程的正 当合理性,而工具理性则过于强调结果,促使人们通过行政程序的设计,高效的 甚至是不择手段的实现意欲目的。法治强调良法之治,行政法不仅要实现民主、 公平的社会秩序,还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中进行价值取舍,将行政法建立成 公平正义之良法,发挥应有的限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的作用。因此,在工具理 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我们要正视其不足,发现工具理性存在的漏洞,重 视行政法的价值理性。

五、实现行政法的价值理性之途径 (一)权力与权利之对抗 行政机关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名、责三部分,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公民将自己的权利让渡出一部分,组成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权利与权力天然存在 着矛盾,现代社会,人们均认识到主权在民,但是仍存在着西方式的民主与中国 式的民主这一区分,基于中国自身的国情特点,中国式的民主强调的是人大代表 集体决策、全员服从,这样一种民主模式,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是适合我国 国情的好制度,然而,权力天生具有扩张性,赋予人民更多的权利,来避免行政 机关滥用权力对人民合法权益的减损,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建立“公平”的行政法 对公民而言,能平等的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即为公平,行政法作为规 范行政权、保护公民权之法,不仅要扩大公民的权利范围,还要合理分配义务, 避免行政相对人、相关人负有过多的不合理义务,而造成负担过重的问题。我国宪法、行政法对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已经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如何实现这 些权利,还缺乏程序的规定。为实现实体公平,有必要从实现程序公平入手,不 仅要完善实体法规定,还要完善程序法规定,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对行政机关而 言,在形成程序上,应平等的对待行政法律关系参与各方,公平对待、考虑相关 因素,以最小的成本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而言,法无 禁止皆自由。合理划分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建立“公平”的行政法, 实现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至关重要。

作者:李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