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 分散主义_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对立

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对立

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对立 随着全球化的迅速推进,时代既把中国全面地推向世界,也把世界全 面地带入中国,西方各种社会思潮迅速涌入,致使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经受着前 所未有的冲击。在中西方文化的交流和冲突中,人生观问题始终是焦点问题之一。

人生观问题是人生哲学理论的核心问题,不同的人生观,体现的是不同的人生哲 学理论。因此,中西方人生观的差异,其深层次上是两种不同的人生哲学理论体 系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许多方面,其中最主要表现在人生哲学理论基础问题 的重大差异上。从两种人生哲学理论的整体上看,西方人生哲学的理论基础是个 人主义,中国人生哲学的理论基础是整体主义。

个人主义作为西方人生哲学的理论基础,贯穿于西方人生哲学体系的 各个方面,体现了西方人生哲学的根本性质。

在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智者派 关于个人地位与作用的思考,是西方个人主义最早的发端。伯利克里的“人是第 一重要的”思想树立了人的主体地位,肯定了人的存在价值与意义。普罗泰戈拉 “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把事物客观的尺度转变为主观的、个别的尺度,把人 自身作为衡量事物的原则和标准。苏格拉底从伦理学的立场深入到个体意识的理 性和价值内核,提出了“认识你自己”的著名命题,首次建立起哲学意义上的自我 意识观念。中世纪则使每个人的灵魂在尘世生活中相对于其他灵魂是独立的,即 它独自面对上帝。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家强调人的个性、尊严和幸福, 包含了个人主义思想的萌芽。启蒙运动把理性看成是人的本质,是人区别于动物 的根本所在,是宇宙的“普照之光”。德国古典哲学更是把人的地位提高到无以复 加的高度,康德“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是其最典型的代表。

在我国,人们往往把个人主义理解为利己主义,并把它当作集体主义 的对立面,进而成为“自私自利”、“自我中心”的代名词。实际上,在西方,“个 人主义”有着十分确切的含义。《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个人主义”的解释 是:“个人主义,一种政治和社会哲学,高度重视个人自由,广泛强调自我支配、 自我控制、不受外来约束的个人或自我。……作为一种哲学,个人主义包含一种价值体系,一种人性理论,一种对于某些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行为的总的态 度、倾向和信念。个人主义的价值体系可以表述为以下三种主张:一切价值均以 人为中心,即一切价值都是由人体验的(但不一定是由人创造的);
个人本身就 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
一切个人在某种意义上 说道义上是平等的。下述主张最好地表达了这种平等:任何人都不应当被当做另 一个人获得幸福的工具。根据上述解释和一些思想家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个 人主义首先是作为一种价值目标的理论,它强调个人具有至高的价值,其他一切 人只是手段。同时,个人主义还作为一种政治思想,它主张个人的民主、自由和 平等,并极力反对集体、社会和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和限制。正因如此,虽然我们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利益,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都是个人主义者;
虽然一个人 可能具有自私自利的动机或者做出自私自利行为,但这并不等于说他就一定具有 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

首先,从个人主义的理论出发点来看,它强调个人本位。个人主义人 生哲学突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提倡个性独立和解放,推崇个人奋斗,追求个人 享受,完善个人的人格。个人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人是唯一的目的,具有最 高的价值和尊严。在个人主义看来,在社会上除了自己以外,一切别人,甚至包 括社会和国家,都应当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由此出发,个人主义认为,在社 会生活中,个人具有最高的价值和尊严。正如卢克斯所说的:“这种关于个人尊 严的思想,享有一种道德(或宗教)法则的当然地位,这种法则是根本的、终极 的、压倒一切的,它为判断道德是非提供了一项当之无愧的普遍原则。人的自由 和自主性是个人主义的又一个重要原则。“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属于自己,并不受 制于他所不能控制的力量或原因。特别是,如果个人对于他所承受的压力和规范 能够进行自觉的批判性评价,能够通过独立的和理性的反思形成自己的目标并作 出实际的决定,那么,一个人(在社会意义上)就是自主的。—个人的思想和行 为是他自己的,它只应当受自己的理性的支配,而不应当过多地受社会的政治、 法律和道德的制约。因此,社会对个人的限制,应当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由此, 个人主义认为,对一个人来说,只有他自己才知道自己最需要什么,只有他自己 才知道对他来说,什么是幸福的和什么是不幸福的。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追求个 人的幸福是人的本性。一个人的生活的真正目的,就是发展自己的个性,而个性 的最完满的实现,就是个人幸福的获得。其次,就个人与整体的关系看,个人主义强调个人高于整体。一般来 说,个人主义的思想家都把“人”或者“个人”看作先于社会而存在的,个人本身就 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只是个人的集合,只是为个人而存在,是达到个人 目的的手段。个人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基础和本质,只有个人才是真正的实体。

因而,社会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就不应当有任何的限制。个人主义认为,提倡或 主张集体主义,就会因强调集体或国家而抹杀个人的价值。他们认为,任何形式 的“整体主义”或“集体主义”,都是同个人的价值、自由和尊严相对立的。因此, 他们反对为了社会和他人而强加于个人的任何命令。

与西方不同,中国传统人生观的基础是整体主义的。这种整体主义是 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演进史上,逐渐形成、巩固并传承下来的,它在当代的 最新的表现形式,就是集体主义。

首先,中国传统人生观强调整体本位。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中, 无论在哪个时代,都几乎毫不例外地坚持整体的利益高于一切。之所以如此,与 中国人的生产方式密切相关。以农耕为主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一直是我国传统 社会的主导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特征,就是以_家_户为最基本的生产 单位,人们使用十分简单的手工工具,在分散的土地上耕作。由于生产工具十分 简陋,再加之人们相对封闭,分散劳动,因此抵御自然的能力就必然低下,这就 使得人们必须以家庭或家族为单位,结成或大或小的共同体,大家相互协作,共 同生产,才能够维持生存,谋求发展。这种几千年几乎一成不变的生产方式,形 成了中国人独特的整体本位观念。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农业社会,绝大多数中 国人从出生到死亡都生活在固定的家庭、村落等群体之中,因此比较容易受群体 观念的影响,很自然强化这种整体本位倾向,从而使得整体意识成为中国人意识 的突出特征。

其次,从整体和个体的关系来看,中国传统人生哲学强调整体高于个 体。这与西方个人主义有重大区别。在中国传统人生哲学理论中,个人没有独立 的个性和人格,个人必须融入整体才能够获取自己的人格。个体作为整体的部分 必需依附于整体,因此个体要无条件地服从整体。儒家的人生哲学是中国传统人 生哲学的核心。在儒家的思想传统中,人的观念并不是指一个个独立的个人,而是一个更大实体的组成部分,这个实体可以是我们的家庭、家族,可以是我们所 属的民族,也可以是我们的国家。由此,中国的整体主义便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
_方面是国家本位,即个人对国家尽忠;
另一方面是家庭本位,即个人对父母尽 孝。这种情况的最终后果,就是个人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针对这种情况,梁漱 溟说:“在中国没有个人观念;
_个中国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然在西洋,则正 好相反……在中国几乎看不见有自己,在西洋恰是自己本位,或自我中心。张东 荪也指出:“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大家庭而套着多层的无数小家庭。可以说是 一个‘家庭的层系,。所谓君就是一国之父,臣就是国君之子。在这样层系组织 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 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3](P90)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传统人生 哲学中,个人只是作为一个特定整体的一个部分,只是某一个整体的附属物,个 人被整体彻底消解了。因此,作为独立实体的个人自然也就消失了。

在两种不同的人生哲学基础理论的影响下,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人 生哲学理论体系和人生观。

以个人主义作为人生哲学基础理论,形成了西方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 义人生观。这种人生观主张人是独立的个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对此,梁漱溟评 价道:“中国弥天漫地满是义务观念,在西洋世界上却活跃着权利观念。西方人 生观尊重个人权利,认为个人拥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行动自由的权利、有财产的权 利和身体的权利等等。但是,即使个人有绝对的自由,也不仅仅意味个人可以任 意选择,个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不能把责任推卸给社会和他人。正是因为 个人有自由意志,所以任何人都不得推卸自己的责任。任何人的自由意志都不能 担保自己的选择是绝对正确的,但只要一个人行使了自己的自由意志,他就必须 为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出发,西方人把对个人利益的追求看作是人的自然 的权利和自爰本能,是人的活动的根本动力。这样_来,追求个人利益就具有天 然合理性和正当性。培根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爰”,自爰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永远 是第一位的,利他永远是第二位的,社会公益只不过是一种抽象利益,个人的特 殊利益才是真实的、根本的;
洛克则认为,每个人的人生目标都是追求个人的最 大幸福,因为人们任何时候总是设法逃避使自己身心痛苦的事物,追求使自己身 心快乐的事物;
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追求感官快乐,逃避感官痛苦,故而人 的本性是利己的,人生就是一个无限追求个人欲望满足的历程,人生的幸福就在于不断地满足自己的欲望。他把人生比作是一场追逐私利的赛跑,人生的目标就 是在追逐私利的战场上获胜。总之,这种个人主义人生哲学认为,人的本性是自 私的,人生目的就是追求个人的利益和个人的幸福快乐。尽管西方也尝试用“合 理利已主义”对这种个人主义人生哲学所导致的极端利己主义进行校正,要求个 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的同时,兼顾他人的利益和幸福。但是,合理利己主 义的兼顾他人、进行合理的自我节制只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目的,是利 已的一种手段。

与西方把自我作为价值主体的理念不同,在中国人的人生哲学理论体 系中,自我是绝对没有资格做价值主体的。“自己即自我除了作为社会组织的元 素之外什么也不是。这种情形自然而然地意味着个人的意识在东方未能通过历史 而充分展开。孙中山先生曾说过,中国人向来“不识为主人,不敢为主人,不能 为主人”。鲁迅先生更是尖锐地指出:“中国人向来有点自大,只可惜没有‘个人 的自大’,都是‘合群的爰国的自大’。在中国人生哲学中,“我们整体主义”是代表 普遍原则的共同体,是它赋予了个人本质,使其具有存在的权利;
“我个人主义” 的行为的规范、准则,都是“我们”给予的,所以“我”具有极大的消极性,为我就 是自私自利。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人生哲学从整体主义出发,割裂了人格与 权利的本质联系,过分强调个人对家族和国家的义务。由此,每一个社会成员必 须优先考虑的,是如何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履行自己的伦理义务,即“父慈、 子孝;
兄良,弟悌;
夫义,妇听;
长惠,幼顺;
君仁、臣忠。中国人的义务观念 就是一种责任观念。在传统中国人看来,无责任的行为,就是作为人的品位和名 誉的丧失,这是极不道德的。因此,对群体的责任感和义务观念,是融入每个中 华民族成员的血液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