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话如下:
法制工作是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总结近年来全系统法制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交流各地法制工作所积累的新经验新方法,探索法制工作进一步服务供销合作社中心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十分必要,也很有意义。
听了大家的发言,我感到十分高兴。一是看到我们供销合作社系统有这样一批业务素质高、敬业精神强的法制干部队伍,长期以来,怀着对供销合作社的满腔热情,默默无闻地工作在第一线,经受了考验,耐住了寂寞,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二是感到我们法制工作协作会这种形式和机制很好,民主务实气氛浓,讨论研究问题针对性强,不仅成为大家交流信息的窗口,也成为统一思想、加强协作、互利互惠、共同受益的一个平台。这个平台经过这么多年,发展这么好,很值得深入总结和学习。
一、法制工作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不断深化,以人员置换身份、企业产权多元化、联合社转变职能为主要内容的改制工作不断推进,旧体制下形成的各种矛盾和历史问题不断暴露出来。这些矛盾和问题不仅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而且社会影响大,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到供销合作社的形象,阻碍系统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也影响到社会稳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都十分关注。要处理好、解决好这些问题,就离不开法制的保障,这是总社和地方各级供销合作社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个重要经验和深切感受。
1995年,中央决定恢复成立总社,当时就专门设立了法制工作机构,并明确其职能是:组织和参与有关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从法律角度审核总社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各级供销合作社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本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制干部培训;为总社机关和本系统内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本系统内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调解省际供销合作社间重大经济纠纷,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十年来,总社法制办积极贯彻总社党组和理事会的指示精神,围绕中心工作,做了大量细致而富有成效的工作。地方各级供销合作社法制机构在总社指导和本级社党组理事会的领导下,努力解决本级社及其社有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也取得了可喜成绩。主要体现在:
(一)积极争取供销合作社应有的法律地位
加强供销合作社的立法工作,特别是争取尽快出台《供销合作社法》,从根本上解决供销合作社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是系统上下的共识,也是总社多年来的工作重点之一。1995年,我们曾利用中央五号文件出台、总社恢复成立、中央重视“三农”问题等有利时机,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下,组织起草了《供销合作社法》草案,但由于后来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引发股金风波,这项工作受到了影响,中途搁浅。之后,总社积极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并通过每年的“两会”向有关方面积极呼吁合作社立法。同时,总社法制办也一直在按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研究供销合作社立法中涉及到的法律类型、管理体制、组织体系、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为将来的立法做好积极准备。对这一点,大家不要灰心。在我国,许多法律出台都是几上几下,断断续续,有的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反反复复。比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从建国后就开始启动,中间搁置了好几次,直到前几年才又重新启动。国家立法本身是一件严肃而复杂的事,既涉及到法律体系的衔接完善,又关系到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稳定性,不像制定一个政策,出台快,变化也快。供销合作社正处在改革变动时期,许多问题如何演变与发展还看不清楚,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当供销合作社发展稳定了,我们的立法工作就会有好的时机。所以,大家还是要看到希望,不能因暂时出台不了供销合作社法,就认为立法工作没有成效,没有希望了。同时,大家也要看到,立法与我们的实际工作成绩、社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前几年的改革发展成果,也不会有我们参与有关涉农法律起草的位子,我们说话的份量可能就更无足轻重。反过来说,不是立了法,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关键还是我们的实力。今天供销合作社法之所以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与供销合作社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是有关系的。
当然,国家没有出台供销合作社法,并不是说我们的立法工作就没有其他的途径。我们一直在从不同侧面努力,而且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3年修订的《农业法》,将供销合作社的定位由“农村集体经济性质的商业组织”提升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就是我们工作的一大突破,为下一步的发展拓展了十分有利的法律空间,也为各地
积极争取政策、享受有关优惠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也欣喜地看到,许多地方的供销合作社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吉林出台了供销合作社条例,江苏制订了政府规章,现在山西、河南、长春等地正在起草条例,山东、福建也在积极酝酿地方立法工作。这些地方立法,已经或即将为本地区供销合作社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将为全国立法打下坚实基础,积累有益经验。可以说,我们现在是在“悄悄地立法”,先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为供销合作社争地位,争权利,等时机成熟,再立统一的供销合作社法规。我们沿着这个工作思路一直走下去,就不愁没有供销合作社立法的那一天。
我有个观点,就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找出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条文,加以研究利用,对供销合作社而言,同样是一种“立法”,而且是一种更有实效的“立法”。1999年,针对各级联合社担保主体资格问题,总社法制办就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沟通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总社的意见,出台了有利于联合社发展的司法解释。这就是一次充分利用现有担保法有关规定的模糊性,通过司法解释形式实现立法的一次成功尝试,为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正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起草,总社作为主要参与单位之一也参加了起草工作,系统内也是高度关注。现在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这次会议上大家还要进一步讨论。需要明确一点,这部法不是专门为供销合作社立的法,不是我们所要立的《供销合作社法》,但是可以通过这部法实现我们的一些目的,对此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大家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机会,深入研究,积极献言献策,尽可能多地通过这部法体现供销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争取有利结果。
(二)维护了社有企业资产安全
社有企业资产是供销合作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实力的重要经济基础,维护好社有企业资产安全对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们通过产权多元化,推行企业改制,实行社企分开,目的是增强社有企业活力,提高其赢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但这不是说对社有企业尤其是控股企业就放手不管了,任由社有企业“独立”发展。社有企业的“独立”是在供销合作社履行出资人职能前提下的“独立”,绝不能脱离供销合作社的监督。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都要行使好出资人职能,这是1999年国务院五号文件的明确规定,既是供销合作社的权力,也是供销合作社的义务,不能“懈怠”,更不能“放弃”。
近年来,在依法治社、依法治企,维护社有资产特别是社有企业资产安全方面,全系统的法制干部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和努力,取得了突出成绩。在这方面,各地都有很好的做法,湖北、山西、湖南、广西等省社建立了社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和资产管理办法,法制机构全程参与其中。刚刚介绍情况的浙江德清县的傅兆舜、安徽省涡阳县的杨芳彦等同志,在发言中都谈了各自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傅兆舜同志从事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二十多年,曾为德清县和湖州市供销合作社挽回两亿多的经济损失,我看,这些典型非常值得总结和宣传。这些年,关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社有企业之间关系的案件比较多,并且都是大案。供销合作社历史较长,与国有商业三合三分,情况十分复杂,由于法院对这方面的情况大都不太了解,往往把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混同于一般的城镇集体企业,在开始时都作了不利于我们的判决。山西大同市供销合作社的案子就是一个典型。一审时山西高院判决大同供销合作社不享有对其所属企业金鑫贸易中心的财产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如果执行这个判决,将造成几千万的社有资产流失。经过总社法制办和山西省社、大同市社的共同努力,200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驳回原承包人对大同市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确保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案例同时将两个五号文件提升到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并作为审判依据,意义非同寻常,对系统的促进很大。贵州等地供销合作社就依据这个判例,反败为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所以说,法制工作很重要,它贯穿于我们工作的始终,体现在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可以说,重视法制工作,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就有了安全保障;忽视法制工作,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就会有危险。有的地方对法制工作不理解甚至产生误解,认为法制工作不仅不创造经济利益,还要投入经费,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我不赞同。法制工作虽然没有直接创造利润,但是它能有效地保护我们所取得的成果。如果没有法制保障,我们辛苦经营得到的经济利益就有可能被别人拿走,我们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所以,应该树立这样一个观念,不损失或少损失,同样是一种效益。有一些同志认为,法制工作就是打官司,平时并没有作用,遇有官司请个律师就行了。这种观点,同样是不正确的,根本原因在于只认识到了法律的事后救济作用,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事前防范作用和事中监督作用。古人讲,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就是讲这个道理。如果事先决策有问题,证据不齐全,即使聘请律师,也改变不了在诉讼中的被动局面,系统内这方面的案例也不少,教训很多。从实际反映的问题看,不发挥法律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作用,也容易产生官司,即使经过努力最终胜诉,也往往付出较大成本,两败俱伤。要想不受损失或少损失,就要重视法制工作,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以防为主、堵塞漏洞,这才是上策。
(三)协调解决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难题
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改革,供销合作社才能发展,才有出路,这是系统的共识。但是由于我们自身的问题和外部政策法律环境的变化,使得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存在许多体制性障碍,极大地困扰着我们的发展。比较突出的有政策性亏损挂帐涉诉问题,基层社和社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属问题,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问题,农药经营许可问题,还有现在比较关注的烟花爆竹经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与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有着重大关系,总社领导和系统上下都十分关注,法制工作部门的同志们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
1999年7月,农业部单方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和经营人员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人员上岗证,并且强制进行培训,收取费用。据当时湖南省澧县供销合作社反映,全县360多个自然经营点,一个点办两证要花300多元,每个人参加培训又得花费400多元,县社仅此一项就得多开支30多万元,湖南全省大致要在1500万元左右。就全国而言,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需要多支付4到5亿元。在接到各地反映的情况后,总社法制办根据总社党组和理事会指示精神,联合化工、经贸、卫生、质检等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务院进行了反映,并与具体承办此事的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2001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向农业部及山东、安徽、河北、河南、湖北、宁夏、天津、济南、汕头等省、市政府发文,责成其对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自行修改。农业部及上述省市随后都删除了相关规定。在农药经营问题上,我们取得了重大胜利,切实维护了系统在农药经营上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务院正抓紧起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工作一直是供销合作社的传统业务,总社对此十分重视,上个月就这个问题向回良玉副总理做了汇报,下一步总社法制办和有关部局一起还将通过各个渠道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确保供销合作社在烟花爆竹经营中的主渠道地位。大家关心的其他问题,通过努力,有的已得到了解决,有的还正处在协调过程中,有的一时还难以解决。总的来讲,法制工作在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难题,创造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方面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四)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防范作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社、依法治企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一个基本战略。广大干部职工应树立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依法管理社务,依法维护权益,使供销合作社的各项工作真正地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加强“四五”普法工作,切实实现上述目标,总社成立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我担任组长,办公室就设在总社法制办。五年来,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各地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部门积极配合下,普法工作扎实推进,一步一个台阶,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依法治社、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显著增强;另一方面,通过向广大农民社员普法,提高了农民社员的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多次得到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肯定,也涌现出一批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好典型。今年是“四五”普法最后一年,一定要善始善终,圆满完成“四五”普法目标和任务。
我认为,普法宣传的重点对象是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社有企业负责人,把他们的普法工作做好了,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法制工作就会有新气象,供销合作社的决策就更加理性化,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就会更有保障。一是因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会产生示范带动作用,有利于扎实有效开展普法工作,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治意识;二是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都是决策者,自身学好法律知识,也是实现依法治社、依法治企的要求,是实现法律“事前防范”作用的重要制度保证。前面我也讲过,发挥好法律的事前防范作用很重要。今年3月,海南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明确规定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国家重点企业也全面推行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徐州市供销合作社就成为当地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单位,其目的就是发挥好法律的事前参与作用,尽可能地防范法律风险,避免产生损失;中央已明确提出,今后要把法律知识作为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些都说明,加强法律的事先防范作用很有必要,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干部应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应当说,法律在防范供销合作社经营风险中的作用已逐步体现出来。这些年来,一个明显的感觉就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法制工作都十分重视,在做出重大决策前都要征求法制工作部门的意见。从过去的“拍脑袋”,到现在的重视法律,依靠法律,这不仅仅是一个思想观念转变问题,也是许多沉痛教训的总结反省。我有一个观点,法制工作的作用发挥的好不好,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看本单位的案子多不多。案子多,说明法制工作的作用还没有体现出来,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近几年来,我们在经营过程中的涉案率明显降低,就是在历史遗留问题涉诉方面也取得了好的成效,这与我们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增强以及对法制工作的重视是分不开的,也是与法制部门的同志们的努力分不开的。
二、法制协作会充分体现了联合与合作的优势,在促进系统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协作会是由各省级社法制机构自发倡导成立的松散型组织。十余年来,协作会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系统法制工作者互相学习、彼此协作的有效形式,并在交流和推广各地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先进经验,探讨改革改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决各地涉诉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协作会是供销合作社联合与合作特征表现得最为充分的地方之一。
总社领导历来都十分关注法制协作会的工作。虽然我是第一次参加协作会的年会,但对协作会的发展我是十分关注的。元宗同志也多次向我汇报过。我一直在考虑,法制工作协作会这样一个松散型的组织,没有自己的经费来源,也没有强制力推动,但十六年来却一直长盛不衰,工作开展积极活跃,不断发展壮大,原因到底是什么?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灵活民主的机制。协作会自创始起,就是由部分省级供销合作社法制机构自发组织起来的,可以说是一个民间组织,具有灵活的运行机制,议题由秘书处与各会员协商拟定,年会由各会员单位轮流承办,参会费用由会员共同负担,既保证了协作会的正常活动开展,又有利于调动各地供销合作社和会员单位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勤于奉献的精神。一个组织搞得好不好,关键在于有一个好的带头人和领导班子。协作会成立以来,会长、副会长都是由各省社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来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都是由长期从事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的处长和法制专干担任。这些同志,熟悉法律,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热心工作,无私奉献。特别是前后的几任会长,致力于推进和加强系统的法制建设,为协作会的发展壮大更是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三,上下沟通的渠道。协作会从一开始成立,就与总社法制办建立了密切联系,为总社和地方供销合作社在法制工作开展上提供了一个顺畅的沟通渠道。总社的法制工作部署,国家法制建设方面的最新动态和信息都可以通过《协作会通讯》的形式及时传达到地方;地方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取得的经验,面临的问题也及时反馈给总社,形成了上下互动的良性机制。而且通过这种形式,打破行政层级的固有界限,吸收部分市、县供销合作社作为会员单位,为总社直接了解基层情况开辟了新的渠道。
第四,协作交流的平台。协作会成立以来,一方面加强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利用各地供销合作社在本地区的优势,努力推进会员之间的协作办案,既有效维护了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又大大降低了办案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各会员单位利用协作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难点与热点问题进行研讨,使协作会始终围绕供销合作社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从而保证了协作会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正是有了法制工作协作会这样一个好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了供销合作社联合与合作的优势,进而在推进全系统法制建设、促进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中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据了解,这些年来,许多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也积极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来,通过这种形式的网络资源和协作优势,解决了许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服从服务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大局,进一步做好法制工作
(一)要认清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形势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三农”。自1995年总社恢复成立,十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紧紧围绕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一目标,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大胆改革,锐意创新。特别是2000年后,稳步推行“四项改造”,供销合作社走出了低谷,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去年全系统汇总盈利50.5亿元,实现销售总额5455.67亿元。对于供销合作社取得的成就,回良玉副总理在今年1月召开的“四代会”上给予高度评价,指出供销合作社“在体制改革中求生存,在机制创新中谋发展,在服务‘三农’中创佳绩”,“自身活力显著增强”,“经济效益显著回升”,“服务功能显著提高”,“运行质量显著改善”。
年初以来,全系统认真贯彻“四代会”精神,继续深化改革,努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系统上下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各项工作均取得明显进展。今年上半年,全系统汇总实现利润21.3亿元,同比增长87;实现销售总额2762.2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3,增幅高于去年同期1.95个百分点。现在有22个省委、省政府发文或采取其它形式明确把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能赋予同级供销合作社,有490个县委、县政府也授予县联社这样的职能。我们的社有企业改制面达到70。前不久,回良玉副总理又专门听取了总社的汇报,对“四代会”以来取得的成绩,表示很高兴,很受鼓舞,指出全系统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新的进展,取得可喜的成绩,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工作做得很好。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发展不平衡。去年全系统50.5亿的利润,山东、浙江、上海三个省占了60以上,剩下二十多个省(自治区、自辖市)还占不到40%。二是人才匮乏。通过调研,我感觉到我们的人才流失很严重。1995年我们的职工580万,其中在职380万。现有职工241万,其中在职128万,有112万停薪留职,在职职工比1995年减少了250多万,许多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离开了供销社。现在县社、基层社干部年龄普遍偏高、素质偏低、观念陈旧、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好。比如债务问题,1998年全系统债务汇总达1394个亿,政策性亏损514亿,其中中央241亿,地方273亿,经营性亏损890亿。政策性亏损当时的政策很明确,分清责任挂帐停息,而经营性亏损自己解决。现在农行划转到长城公司的3458亿不良债权中,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有534亿,目前只解决了180亿,还有350多个亿未解决。现在经营性亏损我们解决的不是很好。因为包袱太重,没有足够的改制成本,严重影响了我们企业的改革进程。四是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与客观形势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按农业部统计口径,全国有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约14万个,其中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的有1.4万多个;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80多家,我们供销合作社系统只有13个,而县以下供销合作社基本没有。2004年,我们系统的消费品零售额为1377.8亿元,仅占全社会的4.8%,而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这个比例在33%左右,而且零售额的增长率低于全社会同期值。因此,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法制干部以及我们的联社领导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我们的成绩,也要看到我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二)要树立信心,坚定合作事业信念
要做好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没有信念不行,没有信心更不行。我们目前的确还存在着上述困难,但这是前进过程中的困难,通过改革是能够克服的。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从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想开始算,我们真正搞市场经济才14年,时间还很短,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信用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市场的竞争环境还相当不完善,农民的合作意识还不强,政府的职能转变也要有一个过程。我国还处在经济的转型期,转型经济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政府主导经济的发展。我们还是“大政府、小社会”,许多应由中介组织、合作社来办的事,政府都还在办。完全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把不该管的事,大量的经济职能都交给合作社及社会中介组织,合作社发展的环境较为宽松。在我国当前这样的大环境下,发展合作社事业,受到的重视还不够,得到的扶持手段还不多。而搞合作事业相当一部分是公益事业,它需要政府的支持,需要社会的认可,需要一定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手段,而目前这些条件大多还都不具备,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
同时,也应看到,我们从事的供销合作社事业是有光明前景的,对此要坚定信念。一是我们从事的合作事业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美好前景,就意味着我们的事业有着光明的未来。二是供销合作社目前的经营机制、管理体制与我国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是一致的。在我国发展合作社有句话叫“民办、官助、党领导”,这是有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合作社既要有民办的特点,代表广大社员的权益,又要体现党和政府的意志,而供销社很好的实现了两者的统一。三是这些年各地按照办社宗旨、办社方向,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取向进行改革,各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提出的改革发展思路是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
在前不久结束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说,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提出以农村税费体制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为我们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提出扩大内需、开拓农村市场,为我们搭建了宽阔的施展舞台;加上目前各级党委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些都为我们创造了良好外部条件。总的来说,供销合作社已经进入联合发展的新阶段,处于新的历史起点,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对未来我们应充满信心。
(三)法制工作要有新思路新举措,服务服从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大局
面对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新阶段、新任务,对作为保障作用的法制机构和广大法制工作者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比如,联合社转变职能。现在国家明确提出要依法行政,建立有限政府,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很多原来由政府管不好、管不了、不该管的事项,要进行让渡,由社会中介组织和市场来承接。在这些让渡的职能中哪些是供销合作社可以做、能够做并且做得好的,要抓紧研究,争取获取更多的职能。
再比如,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需要什么,我们能提供什么。现在农民打官司难,一方面律师收费高,农民负担不起,另一方面律师也大多不了解“三农”的实际情况,有时候也不愿接这样的案子,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激化了矛盾,影响了稳定。供销合作社的法制工作应当抓住这个突破口,发挥自身的优势,切实为农民社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这不仅是参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加强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联系、提高供销合作社影响力的重要举措。如果我们替农民依法争取权益,这无疑会增强供销合作社在农民中的影响和声望。我们常说,要反映农民的呼声,维护农民的利益,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就是重要的体现。
还有如何做好社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法制保障工作。四届二次理事会将提出明年完成所有企业改制工作任务,对已改制的企业,要完善内部机制。可以说,明年是社有企业改革改制攻坚年。我们的企业改制工作已推行了好几年,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这些已改制的企业往往是一些原来经营状况较好、改制难度不大的企业。对一些存在因涉及产权界定、职工身份置换、社会保障以及包袱过重、改制成本不足等严重问题的企业,改制工作进展得还很缓慢。我们提出明年要全部完成改制任务,不仅数量大,而且难度也很大。企业改制涉及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的利益,牵一发动全身,所涉问题敏感复杂,而且政策性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能力要求高。法制工作部门一定要积极参与,为改制工作保驾护航,确保“依法改制”,对一些无理取闹、借改制之机损害供销合作社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做好法律防范和救济工作,切实维护好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圆满完成社有企业改制任务。
为此,我想提几点要求:
一是要深入学习领会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相关的政策,熟悉供销合作社业务。党和国家的政策是指引我们各项工作的指南针,也是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依据。虽然从客观上讲,政策与法律有一定的界限,但二者是内在统一的,党和国家的政策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立法也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精神。目前,供销合作社自身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这就更加要求我们重视对党和国家政策的深刻理解和把握。要克服“重法律、轻政策”的思想。吃透政策精神,才能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争取有利的法律环境,对政策一知半解,也解决不好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另外,要努力发掘出现有政策中对供销合作社发展有利的地方,充分利用起来,不能放着政策不用,却在四处要政策。
二是要深入地研究与供销合作社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加以充分利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拓展法律空间。要改变“没有供销合作社法就做不好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的观念。对已有的一些法律规定,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基础上充分加以利用。比如我们就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变的前提下,争取到了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司法解释,争取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判例意义的判决,成功抵制了不利于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部门规章出台。世上无难事,只要肯攀登,不能有等靠思想。对新出台的一些新规定新制度,如果加以研究,有的可以规避,有的可以与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充分结合起来。比如,修订前的《公司法》只允许存在国有独资公司,供销合作社要想成立公司就必须寻找其他股东加入,但有时对其他股东的情况不太了解,结果造成投资失误,致使社有资产流失。现在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出台,其中一个较大创新就是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你们要结合供销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研究一下这个新规定,能否提出把社有企业改制为“社有独资公司”的一个全新思路。
三是要充分利用协作会这个平台,发掘潜力,加强沟通协作,为系统改革发展服好务。协作会这个平台大得很,机制也活,要深入发掘这种组织形式的发展潜力,可以搞横向的联合与协作,也可以搞纵向的一体化协同运作。要使它成为宣传总社有关政策、开展法制工作的一个重要渠道,使它成为地方及时了解并贯彻总社有关政策和大政方针的一个重要渠道。要发挥协作会的人才集中优势,发扬务实严谨的工作作风,积极探索法制工作服务供销合作社中心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
四是要加强法制队伍建设。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法制工作队伍是供销合作社的重要人才资源。由于前些年我们整个行业不景气,许多优秀的人才包括法制人才都流失掉了。总社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现在正在研究今后供销合作社人才发展战略,其中法制人才队伍建设就是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在制度上充分重视法制工作,重视法制工作人员的作用。法制工作本身是一个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对法制工作人员的要求也很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政策水平,熟悉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敬业精神,这样的人才对于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而言,还是很缺乏的,要积极培养。要通过理论研讨、专题研究、培训学习等形式,不断学习新知识,进一步提高系统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