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新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解决方式
简易程序新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解决方式 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是对普通程序有所简 化的一种特别程序类型。刑事简易程序对于缓解司法资源有限性和案件益增多之 间的矛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样实现协调与平衡刑第诉讼的效率价值追求和刑 事诉讼的公正价值追求的功能。我《刑诉法修正案》对于程序的新规定,将对检 察机关以往的工作带来新的变化,为了充分实现诉讼与监督职能,就必须分析新 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从而提前有所准备面对未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一、新旧《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规定之比较(一)新旧《刑事诉 讼法》简易程序规定比较(二)简易程序新规定的分析 结合以上内容分下我《刑诉法修正案》关于简易程序新规定大致有以下几 点内容:1.简易程序中明确公诉人应当出庭应诉年《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而此次刑事诉 讼法修改却要求“适用简单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对 于“人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理解,第一,公诉机关应当派员出庭是为了实 现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的需耍,符合我同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 要,同时也更加实现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价值的需要。第二,公诉机关派员出 席法庭,能够更好的实现其诉讼和审判监督职能,能够更好地打击犯罪,使犯罪 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 《刑诉法修正案》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第208条规定:“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淸 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tl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从而改变了96年《刑第诉讼法》对于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 实淸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 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掘证叨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笏程序的条件不再 是依据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自诉的案件或者轻微的刑事案件,而是以 案件的事实是否淸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情况来综合考虑,这 在一定程度打破了以往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轻微刑事犯罪以及自诉案 件的界限,只耍符合能够简单审理的标准即可适用简易程序。3.被告人在简易程序启动中享有选择权 《刑诉法修正案》第208条规定:“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即被告人在是否适用简笏程序这一N题上享有一定的意恩表示的权利,对于与己 意志相违背开启简易程序,可以发表异议,并且耍求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简易程 序时必须考虑被吿人的意愿。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有利于实现 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的追求,从而完善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中 存在的不足。
二、简易程序新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通过以上对简单程序新规定的分析,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我同刑事诉 讼简易程序的发展,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 对于一些即使刑期可能超过三年,但事实淸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所犯 罪行且对被指控的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案件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节约了司法资 源,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检察机关在简程序诉讼过程中应该派员出庭支 持公诉,这在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升且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 能会加大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公诉中应诉工作的工作量。经过分析,简易程序新规 定可能会对公诉工作产生以下影响:
(一)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应诉工作量增加 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不外乎需求两个价值的协调与平衡,即实现刑事 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与平衡,两者既对立又统一。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刑 事诉讼,使犯罪嫌疑人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得到应有的惩罚,需要提高刑事诉讼的 效率,若片面的追求刑事案件的结案率,势必会导致不公正的案件的出现,从而 在一定层度上使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价值无法实现。对于《刑诉法修正案》关于 简易程序的新规定,我们从其制度设计可以看出史加倾向于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 公正价值的追求,具体来说就是对于公诉案件,公诉机关都应当出庭支持公诉, 而结合我_的司法实践来看:《刑诉法修正案》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对于人均办案 数量大的地区来讲,办案人员将面临较大压力。每次诉讼都要派人出庭,诉讼工 作的压力会增加。办案量大的基层检察院原有办案人员配®机制有可能难以适应 工作需耍,《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前在人员配置上也完全可以与之相适应,而在《刑诉法修正案》施行以后,目前 的人员配置是否能够满足需求,仍然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进一步的进行分析。(二)检察公诉工作的整体效率将会有所提高 从《刑诉法修正案》关于简易程序新规定可以得知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案件 简单程序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包括的(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淸楚、证据充分,人K检察院建议或者同 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这三类案件,而是从案件的事实、证据、被告人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对 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来综合考量、决定案件是否适用简笏程序,这使得一些单然 复杂的、罪行严重的,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被告人无异议的案件也 一样能够适用,从而使检察机关在公诉工作可以更加顺利,即从整体上来说使检 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有所提商。进而使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在一定层度上更 容易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与公正价值的协调与平衡。
三、解决方式的儿点建议 结合以上程序新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来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以作参考。
(一)在公诉工作中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刑诉法修正案》是我W法治进程前进的重要一步,这一进步是社会 主义法治价值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而有关《刑诉法修正案》简单程序的新规 定,对于赋予被告人的对于简单程序的启动选择权,史进一步的明确了我国法治 对于人权的保障的重视,这在也要求我们每一位检察官应该在司法实践屮史加强 调人权保障,在办案过程屮注重人性化办案,史好的适应《刑诉法修正案》要求。
(二)建立简易程序案件机制 面对简易程序新规定,要求公诉人参与简单程序的诉讼,这样会增加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量,那么为了史好地适应这样一种变化,可以考虑与 法院共同建立简易程序办案机制,将简单程序案件集中开庭审理,从而提高诉讼 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承认所犯 罪行,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使用简易程序没有意义。在一定程 度上消除了庭审活动可能遇到的障碍,整个诉讼过程会相对顺利,具有集中开庭 审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