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增强监督效果的高度,积极探索人大监督的运作机制。从现状来看,目前我们人大行使的职权,大多数只有法律上的原则规定,缺少具体实施的操作程序,这就需要我们去大胆探索,把相关的原则具体化、制度化,并从实际出发,提出有说服力的见解,以可操作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馈,逐步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做到用之有据,动之以律。这方面,地方各级人大已经有了一整套的工作制度,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如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是光列举了几项内容就可以了,还需要有相应的配套细则。人大对决定重大事项应该怎么操作?都需要明白清晰。又比如执法检查,能否检查到真实情况?查出问题后有关部门能否改正怎样确保执法检查能够取得实效等,都需要研究,都需要在制度上做好配套。此外,对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等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代表评议、述职评议、个案监督等,都需要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工作程序、运作机制和操作办法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以不断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 要从加强自身建设的高度,健全人大工作制度。人大工作创新,应填补有关工作责任制度的“空白”,把有职与有责统一起来。既要重视程序性制度建设(如建立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议事规则等),又要重实体性制度建设(如建立质询制度等);既要重具体事项的管理制度建设(如财务管理制度等),又要重基础性长远性的制度建设(如人才教育培养制度等);既要重职责制度建设(如岗位职责等),又要重责任制度建设(如责任制、目标制或追究制等),抛弃“人大没有责任、没有压力”的“心得体会”。这对于人大工作的创新至关重要。
_浅谈地方人大的制度创新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样,人大工作创新要以制度创新为归宿,即实现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人大工作创新的关键内容和成熟的标志。 要从制度发展的高度,加快建立权力使用的规范化机制。对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如质询权、视察权、建议权、组织特定委员会调查权等,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不能再出现“要用的时候却不知道如何使用”的现象。同时,要根据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在这些制度框架内有重点、有选择地尝试运用这些权力,通过集体行权和法定形式,在实践中保证这些职权用得恰如其分,恰到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