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全市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形成本意见。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鉴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大、项目多、分散,并结合我站实际情况,按照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安排意见,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的模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承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第五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简称县站)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对辖区内全部县乡道路及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县站要参照市站对全市公路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式组织,制定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计划,明确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及职责分工,明确质量监督制度、工作办法、要求和质量目标。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组织农村公路的质量鉴定并负责工程竣(交)工的质量检测,定期向市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县站每月将各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抄报市站,对所负责的监督项目实行档案化管理,并于监督期后,报监督项目的有关监督资料(质量检测意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于市站备案。

  第七条市站要对各县站质量监督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对全市农村公路质量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并结合县站的报告并定期向省站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县道、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独立大中桥(隧)、或投资超过600万元的项目),市站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并参加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及质量鉴定工作。

  a、对桥涵、隧道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至少专项检查一次,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情况至少巡察一次,对工程实体质量至少专项检查一次;

  b、对路面基层施工工艺、基层厚度、强度情况,至少专项检查一次;

  c、对路面主要材料(沥青、碎石)至少专项检查一次,对路面厚度情况至少专项检查一次;

  d、参加路基工程的弯沉检测及路基、路面工程的检测及质量鉴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监督通知和质量鉴定工作应简化程序,监督通知书和质量鉴定书形式参照市站对新改建工程样式制定。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或交通规费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第八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重点监控。

  第九条县站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及时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应以数据为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费用,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监督工作要点)

  一、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路基填筑必须使用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垃圾、腐植土。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

  2、路基填筑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3、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

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

  4、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

  5、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坡稳定,设置适当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二、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2、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

  3、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采用砖、石或预制块件结构时,要加强底层、垫层质量控制;采用撒布法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采用上拌下灌黑色路面结构时,要加强灌入层均匀性和拌合层密实性质量控制;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

  三、桥涵结构物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结构物的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2、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禁止质量指标不稳定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3、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4、普通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平整度,支撑牢固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加工、焊接、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规范规定。预应力结构应严格按规范控制质量。

  5、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石料,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须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石料砌筑前应洒水冲洗干净,大面朝下,丁顺面按规范合理搭配,砂浆饱满;临空面砌体应勾凹缝,勾缝应均匀美观;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注意养生。

  第十四条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1、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

  2、质量责任人应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确定,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3、接受、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支持义务质量监督员的工作。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4、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并配合鉴定、验收工作。

  二、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1、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责。

  2、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行设计。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规定;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简易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力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合理用地,避免大填大挖。应结合公路沿线的材料分布和地质状况,进行路面、结构物和防护排水的设计,增强晴雨通行能力,保证农村公路合理使用年限。

  4、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服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安排,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

  三、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1、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3、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4、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工地实验室条件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四、监理组织及其质量责任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推行社会监理制度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也可由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应向属地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备案。

  2、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监理人员必须持证或持农村公路建设专项技术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

  3、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自行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其所在地交通系统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4、监理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恪尽职守,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质量监督机构调查,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合同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