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依法治国的先行者初探
贵州依法治国的先行者初探 于依法治国问题,20世纪初清朝末年、民国时期也思考和讨论过。笔 者整理这段史实,反思这段真实的历史,能为我们今天领会十八大依法治国决定 予以有益的借鉴。1840年后的60多年中,我国历经英国入侵,太平天国战争,英法侵华, 甲午日本侵华,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清王朝面临列强联合侵华,即:“东 邻强日,北界强俄,欧美诸邦,环伺逼外,岌岌然不可终日”,“方今列强逼迫, 舍全中国之力而不足以御之。”这种严重的危机感和压迫感,多次大灾大难使清 廷当政者认识到,先前所“学西法者,语言、文字、制造、器械而已,此西学之 皮毛,而非西政之本原”[1]。经过“权衡新旧,会通中西”(张之洞语),开始认识 到大清国的政治制度落后于西方民主法制国家‘‘始知专制之不可持久,相率而为 改弦更张之计”。清政府决定选派优秀学生留学欧美和日本,并多选日本,这是 因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在日俄战争中竟然战胜了俄国,中国学人认为日本之胜, 胜在立宪,俄国之败,败在专制,再加上留学日本‘‘道近而费省”,且学习日文远 比学习西文容易,日本习俗多与中国相近,可事半功倍。一时之间,赴日留学生 多达数万。在留日诸科中,法政科最为显眼,当时的法政学科包括法律、政治、 经济三门。日本法政大学曾于1904-1908年专门为中国留学生开办‘‘法政速成科”, 先后招收1799人,毕业1072人,仅次于宏文学院和经韦学堂,是当时吸纳中国留 日法政学生最多的学校之一。1904年,夏同龢被官派到法政大学留学,成为中国 历史上第一个出国留学的状元。清末除夏同龢之外,张骞、骆成骧、王寿彭、刘 春霖都有留学日本的经历。骆成骧于1906年被官派留学日本法政大学,与留学诸 友翻译了16个国家的宪法条文,汇编为《宪法议院法渊鉴》,回国后曾主持过桂 林法政学堂。刘春霖于1907年被官派到日本法政大学留学,回国后曾任直隶法政 学堂提调。这些事实说明,清末的当政者也是要改革政治制度的。
1904-1908年进入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毕业的1072名留学生中,贵州 有25人。第一班有夏同龢、蹇先矩,第二班有李维钰、熊范舆、戴宝辉、陈国祥、 姚华、唐桂馨,第三班有袁永康,第四班有刘显治、李琳、杨兆麟、漆运钧、杨 桂林、张鸿藻、王济辉,第五班有陈正猷、谢鉴、谢明良、蔡之韶、陈廷策、张 寿龄、余若琼、钟振声、赵世緒。贵定县人李维钰,光绪二十八年(1902)进士, 回国后曾任法部主事兼京师地方审判厅推官,1907年编著出版《刑法总论》,该 书1911年,1913年多次再版。贵阳人熊范舆,光绪三十年(1904)进士,留学日本 期间与杨度组织宪政讲习会(又名宪政公会)并任会长。1907年曾与沈钧儒等人联名100多人上书请开国会,著有《国会与地方自治》《两论国会与地方自治》等 文章,并翻译了笕克彥《国法学》、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总论》。回国后曾任河 南法政学堂总教习,不久又任云南总督李经羲的幕僚,中华民国建立后,任贵州 都督府秘书长。贵阳人姚华,光绪三十年(1904)进士,丙午社创办人之一,参议 院议员,编著有《刑法各论》。修文人陈国祥,光绪二十八年(1902)进士,留日 期间参加梁启超组织的政闻社,回国后曾任河南法政学堂监督、河南咨议局筹办 处总办等职。中华民国建立后,发起成立共和协进会,1913年当选为国会众议院 副议长。贵阳人戴宝辉、清光绪三十年(1904)进士,任职刑部主事,并在进士馆 学习法政,留学日本回国后,历任法部举叙司、审录司、制勘司管股主事,直隶 法律学堂监督、教务长等职。中华民国建立后,历任南京民国大学法科教授、代 理校长,上海江宁地方审判厅推事,江苏法政专门学校教员、江苏高等审判厅推 事,沈阳地方检察厅检查官、奉天高等检查厅检察官等。1930年后在北京、天津 等地从事律师职业,著有《法政讲义》等。兴义人刘显治,中华民国建立后任北 京临时参议院议员,后选为民元国会议员,后任云南省政务厅长。遵义人杨兆麟, 光绪二十八年(1902)中探花,1907年先入法政大学,后留学早稻田大学,毕业时 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任广州国民政府非常国会参议员。贞丰人张鸿藻,光绪 二十七年(1901)中举,1904年考取官费留学日本,参加同盟会,回国后任贵州法 政学堂教习。(该校1906年由贵州巡抚庞鸿书创办,其宗旨是培养预备立宪人才, 学制两年。1913年改名为贵州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本科学制3年,1927年停办) 他在谈到法政学堂设立之目的时说:
世界国家保守专制而未立宪者,中国而已。其他非民主立宪,即君主 立宪。其所以立宪者,非必为富强计,特以人民程度日高,又兼万国交通,受他 国之影响不少,日积月累,而权利、义务之思想遂油然生焉。欲巩固其国家,使 一般社会各保其安宁秩序,于是宪法乃有不得不立之势。独中国人民,安于旧习, 施治者辙(辄)随其意之所在,为所欲为,任若何无理,皆甘心受之而无敢以较。
即有一二街谈巷议,不过如风烛莹火,瞬时即消灭乌有,而官吏之专制贪暴仍如 故也。追溯其原实,由不知所谓权利、义务,而法律思想之萌芽乃斩绝而无由生。
他认为中国自古以来专制贪暴横行,最终根源在于普通民众缺乏权利、 义务思想。这样的国家要实行宪政,远要比其他国家困难。设立法政学堂,就是 要为立宪做准备,培植民众的法律人格和政治能力,使民众知悉什么是权利义务。
张鸿藻后来与贵州法政学堂的学生张百麟等创建贵州自治学社,被推举为首任社 长,又在安龙组织自治学社兴义分社,后来兴义府反正拥护贵州军政府就是在他 的领导下实现的。贵州法政学堂在二十余年的办学历史中,为贵州培养了很多法政人才, 其中著名的人物当属张百麟。张百麟,字石麒,号景福,湖南长沙人。其父亲在 贵州任官,张百麟曾随父亲在贵州贞丰等地居住。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张 百麟以候补通判身份进入贵州法政学堂第二班学习。同年12月,张百麟等人在贵 阳镜秋轩照相馆成立了贵州自治学社,并推举张鸿藻为社长《社章》宣称以预备 立宪、催促宪政为宗旨。张百麟指出,如果政府实行立宪,自治学社就“赞襄之, 协助之”,如果政府无意立宪,自治学社就“启发之,请祷之”。贵州自治学社成 立后,开展了一系列宣传预备立宪的工作,并召集贵州各界参加国会请愿运动。
1908年,同盟会本部承认贵州自治学社为中国同盟会贵州分会。辛亥革命贵州独 立后,成立了“大汉贵州军政府”,自治学社基本掌握了军政府的大权,张百麟担 任了枢密院长。
贵州留学日本法政大学最著名的学生是麻江的夏同龢。光绪二十四年 (1898)五月,夏同龢在殿试的答卷中写道:
臣闻为治莫先于法祖……窃见近日谋富强者,莫不竞言新法。夫穷变 通久,往训维昭,苟利当时,何容泥古。……且夫古今异势,张弛宜然,天不变, 道亦不变,安在法之必变也。且变法者不过日,法久则敝耳。果法之自敝乎抑亦 奉法者之敝之乎行之既久,视为具文,苟且因仍,致使列圣主法之精意荡然无存, 转念其变法之说,其妄甚矣。臣愿特颁谕旨,宣布中外,臣工不必侈言变法,惟 事事综核名实,奉法而力行之。
时年30岁的夏同龢对当世人‘‘竞言新法”不太苟同,认为关键不在于 “法之自弊”,而是因为“奉法者之弊”,执行法律的人把法律看成一纸空文‘‘苟且 因仍”,所以夏同龢建议皇帝下旨‘‘臣工不必侈言变法”,主张‘‘法祖”“循名核实”。
夏同龢在高中状元后被授翰林院修撰一职,尔后在1904年被官派到日 本法政大学留学,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出国留学的状元。这一年,夏同龢已有 36岁,以状元之身远赴东洋,心甘情愿充当学生,接受“再教育”,这需要何等的 勇气和胆识。一年后,他以优异成绩毕业。
在日本留学期间,夏同龢完成了《行政法》一书的编著。在这本书里, 他一改“不必侈言变法”的看法,对当时为政者‘‘不能因时应变,拘泥旧典,一成 不易,积习相沿”的现状予以挞伐,并大声质疑,时至今日,固守成法又怎能“使 国政有推行之利,法理无疏漏抵触之患”夏同龢历数中国古代之典籍典章,提出中国未尝没有行政学、未尝没有行政法学“然而国政卒多乱而少治者,何也”夏同 龢认为根源在于行政法学之不兴,他提出行政法是宪法国的要件之一,‘‘行政之 法规制定使君与臣民对于行政机关各有凛凛森森之气象”。他提出应以学习日本 之行政法以为立宪之准备。至于为什么要学习日本之行政法,夏同龢认为:“夫 日本勃兴于欧西列强之后,凡法律、政治,皆取法焉。行之二十余年,而治定功 成。雄视欧亚,何其捷也。谓非行政敏速完美以致此耶”。
夏同稣编著《行政法》,目的就是要将宪法国之行政法引入中国。这 部《行政法》全书15万字,以他的日本老师清水澄博士讲述的《行政法》为主, 同时消化吸收了笕克彦博士《行政法大意》、冈实学士《行政法论》、美浓部达 吉《行政法总论》、上杉慎吉《行政法原论》、富同康郎《行政法理研究书》、 小原新《行政法总论》、穗积八束《行政法大意》等人的著作,可以说是一本博 采众家之长的行政法学先驱之作,1905年由东京并木活版所出版,是中国最早系 统介绍近代行政法知识的书籍之一。此书一经出版即获得读者认可,后分别由日 本中国书林和池田九段印刷所再次印刷出版。
在日本留学期间,曾有日本《法律新闻》的记者采访夏同龢,问其回 国后从事什么职业以谋求祖国的改良进步。他引用一位日本法学博士的话说, ‘‘使法律知识普及于国民,则国力自强”,表示‘‘深佩此言,他日归国将广兴法政 学校,使国民皆有法律知识也”。话里话外,充盈着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感和拳 拳报国之心。回国后,夏同龢经两广总督岑春煊的推荐,出任广东法政学堂的首 任监督。广东法政学堂是继直隶法政学堂之后中国的第二所法政学堂,也是今日 中山大学的前身之一,校址就建在今天的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上。夏同龢于 1906-1912年担任了六年的广东法政学堂监督,培养了邹鲁、陈炯明等大批法政 人才,同时还曾兼任两广师范学堂监督、广东地方自治讲习所所长,大力普及法 政。
辛亥革命后,夏同龢参加了国民政府宪政竞选,由贵州当选为众议院 议员,后又被推选为宪法起草委员会规则委员和宪法起草委员会理事,参与制定 《天坛宪法草案》,并提出了不少精辟的看法,例如在总统选举问题上,他提出 了由人民初选后组织选举机关选举总统这样一种美国式的总统选举办法。1914 年议会解散后,夏同龢先后出任了政事堂佥事、知事试验委员会委员、湖南都督 府高等顾问官、湖南国税厅筹备处处长、法制局佥事、江西省实业厅厅长等职, 民国十四年去世。
基于以上历史事实梳理表明,在清末民初,不仅有通过暴力推翻现政权的革命者,也有试图劝告和要求当政者,促使其积极改革,欲以和平方式达到 革新的立宪派。过去的历史研究以革命为重点,往往对立宪派的作为忽略不计。
笔者认为这是历史研究中的重大缺失。这次能在夏同龢的家乡开研讨会,笔者认 为这是历史研究的一个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