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与合理应用型大学校企合作的分析模型与行动逻辑
合法与合理应用型大学校企合作的分析模型与行动逻辑 一、合作环境:合法与合理的诉求差异 合作环境是影响组织间合作效果的重要外部因素,校企 双方自然也受制于其所处的合作环境。环境因素,按照美国 的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学派代表人物梅耶(Meyer)和斯 科特(Scott)的观点,可以划分为制度环境和技术环境, 技术环境是这样的一些环境,在其中组织的一种产品和服务 得以生产并在一个市场中进行交换,这样的组织因为可以对 其生产系统产生有效的和充分的控制而获得回报,而制度环 境是那些以具有完善的规则和要求(如果其中的个体组织要 想获得支持和合法性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和要求)为特征的 环境。[1]由此可见,两种制度对组织产生了两种截然相 反的作用力,一个基于效率原则,一个遵从合法原则。由此, 以制度和技术环境为划分维度,根据两种制度的强、弱状态 的不同变量,可划分出四种基本的环境组合状态,而由于组 织性质的不同,其所对应的环境状态也不同(如图1 所示)。[2] 由图1 可以看出,属于学校和法律机构中的高校组织主 要运行于强制度和弱技术环境要求的组合状态内,而包括企 业在内的一般制造业组织则主要服从于强技术要求而制度 要求相对较弱的外部环境。可见,校企双方对于合作环境的 诉求有着不小的差异。
当然,要补充说明的是,本文对合作环境技术制度二分的界定只是出于研究需要而按照奥卡姆剃刀定律所进行的 划分,难免有简单和僵化之嫌。在现实情境中,组织间的合 作环境因素并非仅只有技术与制度环境。仅就这种划分来说, 这两种合作环境也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关系,并非总处于对立 状态,往往也有统一和相互转化的时候,以至于二者间的界 线已变得非常模糊,很难判断组织的行为是基于何种环境因 素而做出的决策。
二、合作原则:合法与合理的本质内涵 (一)合法性原则 对“合法性”(Legitimacy)的理解,最早见于韦伯 (Weber)的理论,他提出权威的产生有三种合法性来源, 即个人和领导的魅力、传统以及法理。萨奇曼(Suchman) 认为“合法性是在社会构建的规范、价值、信仰和定义体系 之内,关于一个实体的行动是合意的(desirable)、正当 的(proper)或者适当的(appropriate)一般化的感觉或 设想”,并指出有“三种主要的合法性形式:实用合法性、 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3] 在合作中,合法性原则要求组织的运行必须要遵循一定 的制度逻辑,其实质就是组织自身获取合法性认同的问题, 而合作合法性认同实质上也是对组织合法性认同的一种体 现。我国组织社会学学者赵孟营认为组织合法性可以区分为 组织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两个层次,前者是指“组织的 权威结构所获得的组织成员的承认、支持和服从。或者说组织合法性的内部资源基础是来自于组织成员对权威结构的 承认、支持和服从”[4];
后者是指“组织的权威结构获 得的组织外与组织相联系的社会的承认、支持和服从。或者 更准确地说,组织合法性的外部资源基础是来自于组织外与 组织相关联的社会势力成员对权威结构的承认、支持和服 从”[5]。以此观之,在校企合作中,双方合法性认同也 应来源于上述两个方面,即来自外部(合作伙伴、相关组织 或机构等)与内部(组织成员)两个方面对合作行动的认同。
换言之,在合作行动与内、外部已有的规范、价值与信念保 持一致与协调的情况下,合作才被认定为是正确且恰当的, 即具有了合法性。因此,校企合作过程中也要求组织遵循这 一原则,校企合作中的合法性源于高校与企业各自组织内部 与外部两种渠道的认同。显然,如前所述,高校一方由于受 强制度环境因素的制约而更为强调对于合法性原则的遵循。
(二)合理性原则 相对于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体现的是技术环境对组 织行动的要求标准,我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理解其 内涵。就狭义范围而言,可以将合理性界定为一种技术理性, 按照詹姆斯·汤普森(James Thompson)的观点,技术理性 有工具性和经济性两个衡量标准。工具性问题的实质是设定 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生产了欲求的结果;
经济性问题的实质 在于结果是否是在资源的必要耗费最少的基础上取得的。
[6]所以,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就是合目的性和合效率性。因此,实现校企合作各方组织的“共赢”和“互利”就成为 合作合理性原则的体现。当然,合理性并非无限理性,而是 在有限理性范畴内的界定,所以单纯追求组织自身的“利益 最大化”是有条件的,这也就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合理性受 到来自组织外部的环境(包括制度环境)力量的制约,是一 种选择受限的合理性,即这种合理性的达成是一种基于限定 条件的满意状态,这就是对它的广义理解。由此,我们可以 将合作的合理性原则理解为两个次级原则,即狭义上的效率 原则以及广义上的满意原则。
同样地,我们也从两个层面对合作的合理性原则进行了 分解。第一个层面称之为外部合理性,是指合作应满足各方 合目的性以及合效率性的行动诉求,而这种合作行动中体现 出的组织效率(效益)就构成了对合作的外部合理性认同, 体现的是一种组织理性;
第二个层面称之为内部合理性,是 指合作应满足各参与组织成员(主要是合作执行者群体及个 体)的利益,而这种符合提升组织成员群体和个人效率诉求 的合作行动就获得了对合作的内部合理性认同,体现的则是 一种个人理性。合作的合理性应是外部与内部合理性协调统 一后的结果。由此我们不难理解,校企合作中的种种矛盾正 是由于合作未能在高校或企业组织一方或双方中产生满意 的组织理性预期和个人理性预期而导致的。
三、合作机制:合法与合理的行动逻辑 (一)合作合法机制合作合法机制,就是合法性逐步内化的过程,是制度力 量作用的体现,即“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 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7]。因此,既然合作要求 组织采纳合法性的制度安排,那么,这种合作制度也不可避 免地会出现趋同的趋势。组织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代 表人物迪马久(DiMaggio)和鲍威尔(Powell)对于制度趋 同性的产生曾提出三种作用机制,即强制趋同性、模仿趋同 性和社会规范趋同性。[8]而这三种趋同机制均可视作对 合作制度以及合作伙伴的合法认同,成为合法机制的具体类 型(子机制)。下面,我们分别加以分析。
1. 强制趋同机制 强制趋同机制的作用力源于组织所依赖的其他组织向 其施加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压力,这种压力可能被组织感知为 要求其加入共谋的某种强制性力量、劝诱或者邀请。[9] 这一强制性力量通常源自明确的法律法规,使得组织采纳被 认可的行为规范,这显然对应于制度的规制性要素。在合作 中,这一机制的效力体现为施加于组织的合作制度及合作关 系的合法强制力。在校企合作中,很多合作都存在当地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甚至是各级政府不同程度的介入情况,这种介 入通常表现在明确的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 中,而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机制作用下建立的合作关系。
2. 规范趋同机制 规范趋同机制的实质是实现一种专业化的过程,而专业化的两个特点是规范要素形成的重要来源,一个特点是专业 化依赖于大学专家提供的认知层面上的合法化和正规教育, 另一个特点则是跨组织的以及新组织模式赖以快速扩散的 人才网络的成长和完善。[10]可见,规范性机制是规范性 制度要素的重要形成机制。这一机制对合作组织的作用体现 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法化专业规范的输出。在校企合作中, 高校与企业表现为双向专业化的规范过程。一方面,高校通 过举办企业人员培训班、科技创新、管理咨询等方式为企业 提供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载体的专业化服务;
另一方面,企业 则借助实习实训场地以及业界名师等形式与平台,为高校教 学与人才培养提供了以实践知识为主要载体的专业化服务。
而这种专业化的合作形式都是规范性的体现,由此构成了合 法机制中规范机制的内涵。
3. 模仿趋同机制 模仿趋同机制是指组织倾向于模仿那些在其所处领域 中看上去更为成功或更具合法性的类似组织。[11]该机制 可细分为按频率、特征和结果进行模仿三种形式。[12] 首先,基于频率的模仿是指组织倾向于模仿那些被大量 的其他组织所采用的行动。在这种形式中,经常发生的实践 日益成为“理所当然的”并因此被不假思索地采用。可见, 这种理所当然的做法在这里被赋予了合法性地位。在合作中, 就体现为组织倾向于选择那些有众多合作伙伴的组织作为 理想的合作组织。现实中的校企合作联盟,特别是职业教育中的校企联盟,往往表现为一所具有影响力的高职示范校与 行业(产业)集群中众多企业建立的合作关系。
其次,基于特征的模仿是指组织倾向于模仿那些具有某 些特征的组织的行动来获得合法性。这些被模仿的组织通常 是那些地位更高的成功的大型组织。这一模仿过程也可以看 作是社会影响的一种形式,因为正是这些特征影响了模仿行 为,而对具有这些特征的组织行为是否会产生效益基本不予 考虑,但确也存在合技术性(合效率性)的模仿。在合作中, 则表现为组织倾向于选择那些知名度、美誉度更高的组织进 行合作。校企合作中也是这样,往往在业界有良好声誉和口 碑的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更容易成为理想的合作选择对象。
第三,基于结果的模仿即组织根据其他组织采用一种实 践或结构之后产生的结果来决定是否采用该实践或结构。遵 循结果模仿的合作是指根据是否曾有成功合作先例这样的 结果来选择进行合作的组织。
由此可见,模仿趋同机制更加符合和体现出合理性原则 (效率原则)的要求。如企业会根据高校(特别是职业院校) 是否参与过校企合作项目与实践、是否具有充足的合作资源 以及之前的合作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这些反映合作频率、特 征与结果的指标来选择合作与否以及怎样合作,这些都是上 述不同模仿机制作用的体现。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合 法机制的构建离不开合理的诉求,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本质上 应是统一的。(二)合作合理机制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合理机制有不同的解释,本文在梳 理相关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炼出如下三种合理机制的作用 类型。
1. 成本——收益机制 追求合作中的效率是理性选择的直接动因,这同新制度 主义经济学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其中的交易成本理论, 有效地解释了基于利益(效率)原则的理性选择问题。威廉 姆森认为,交易成本是企业效率的关键因素,不同交易的特 征及其相应的成本差异是决定不同治理形式的决定因素。而 不同的治理形式则处于市场和科层制这两个端点之间,选择 合作也是其中的一种治理形式。
高校虽然在组织性质上与企业组织有着显著的差别,但 在实际的合作过程中也需考虑“成本—收益”因素。当然, 这里的成本有别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因为学 校“交易”的主体、对象和目的与企业间单纯的经济交易是 不同的,学校在性质上属于非营利组织,且包含着知识形式 产品这一特殊的“交易”对象,但不是说合作可以不计成本 地忽略收益。就组织层面来看,基本的成本应包括组织学习 和培训成本、摩擦成本以及创新成本,就个人层面而言,包 括学习及其观念和角色的转换成本以及机会成本等。[13]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校企合作中同样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合 作成本问题,因而收益因素必须要纳入合作的合理性预期之中,成本—收益机制是组织理性的基本体现和核心诉求。
2. 权力——依赖机制 研究组织间合作关系动因的资源依赖理论,其基本理论 假设是:没有组织可以自给自足,所有组织都在与环境进行 交换,在此过程中,环境给组织提供关键性的资源(稀缺资 源),否则组织将无法生存,这种对资源的需求构成了组织 对外部的依赖。[14]但这里的环境不仅包括经济系统,还 包括政治环境,是基于权力—依赖关系的考量。[15]所以, 组织可被看作“具备大量权力和能量的社会能动者”,而“资 源依赖理论一个鲜明的特点是通过分析怎样以合并、联合、 游说或治理等方法改变环境”,可见,组织“不再是为需要 去适应环境的行动者,而要让环境来适应自身”。[16]显 然,这一机制扩展了交易成本机制的“算计”范围,将权力 也理解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发展资源。
在校企合作中,高校与企业各自拥有独特的优势资源, 正是这种对己方“稀缺资源”的需求,形成了对合作伙伴拥 有的支配“优势资源”的权力的依赖关系。当然,这种依赖 关系也体现为合作双方对政府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权 力依赖关系。因为,只有获得行政权力对校企合作合法性的 认同,对于高校与企业双方来说,才真正能够获得更多的政 策支持和体制保障以及由此带来的经费支持等各种合作资 源。
3. 结构——诱致均衡机制这一机制旨在解释“社会后果诸特征的基础不仅在于主 体偏好和最佳行为,而且在于制度特征,”结构—诱致均衡 “表现为一套规则的制度过程,可以被勾画为一种广泛的博 弈形式”,所以它就可以“被界定为一种选项(现状),它 之所以变得无懈可击,在于现有的程序规则不允许其他选项 的存在,而其他选项也没有得到所有个人、结构单元以及掌 握特殊否决权或投票权的集团的支持”,换言之,这种均衡 是“建立在被塑造的过程的结构和程序要素基础之上的”。
[17]这里的“结构”、“程序”就是制度要素的体现,而 “偏好”是理性选择的表征。可见,这一机制是将理性选择 纳入了制度因素的轨道上,是一种被“结构”诱致的理性“均 衡”。换言之,这一机制是合作组织及其成员遵循有限理性 原则的结果,这可以被视作一种“深度”的理性观,尽管“行 动者被看成向善或善良而不是功利最大化,但是在自我利益 和动机上,个体行动被认为是有特定目的的。在对理性深度 的解释中,对特定目的的行动的理解必须解释行动者是根据 嵌入在制度环境中的成本和收益作出选择的”。[18]因此, 结构—诱致均衡机制虽然形式上并非追求功利最大化,但其 实质仍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只不过较之前两种合理机制, 它是一种“深层次”的理性选择。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这种机制的作用一般体现在规制性 制度要素特征显著的合作中,也就是强制机制作用下的合作 中,通常这种“结构”和“程序”的设定掌控在地区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手中。近年来在产学研合作基础上提出的 政产学研一体化模式,其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来看,就是结构 —诱致均衡机制作用力的体现。
概言之,以上三种合理机制所体现出的理性选择的程度 和强度是存在差别的,表现出一种依次递减的趋势,这也体 现了理性选择理论的演化特征,即从无限理性到有限理性, 再到制度规范下的有限理性。实际上,这其中也体现出了合 法原则对合理原则的渗透以及合法机制对合理机制的导引 (见表1)。
(三)合法机制与合理机制的关系 合法机制与合理机制都是组织实现合作“制度化”和“模 式化”的手段。合法机制的优点在于其弥补了组织发展单纯 依赖技术环境的缺陷,但却难避受到“制度中心论”的批评;
而合理机制的优点在于符合有目的地追求最大化利益的组 织发展需要,但却存在僭越“社会规范”的危险。合法机制 与合理机制各自依循“适当性逻辑”和“工具性逻辑”,适 当性逻辑体现的是观念的力量,即组织根据制度环境下形成 的共享观念和行动逻辑进行适当性的活动,工具性逻辑依循 的是理性选择下的利益原则。
然而,通过前面对合法与合理具体机制类型的阐释,我 们发现,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并非是完全对立与不可调和的, 而是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甚至是相互转化,进而达 到和谐共生的状态(见表2)。一方面,合理机制是合法机制的必要条件和表现形式, 合法的有效认同应建立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满足合理原则 就可能满足合法原则,但反之不一定成立。合法机制并非只 有刚性强制的一面,也具有使能作用,即许可行动者主体(组 织)在合理空间内做出能动性的选择。
另一方面,合法机制是合理机制的限制条件和实现形式, 合理原则(利益原则、效率原则)受到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 的约束和限制,是合法化下的合理化。此外,合理的制度安 排终究都会成为合法化的制度安排,获得最终的合法认同。
对于那些无法准确评估效益以及面对大量“不确定”因素的 组织而言,寻求合法的“庇护”往往也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 择。可见,追求合法本身就是一种组织理性驱动的体现。
两种机制虽然在性质和运行方面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差 异性,但在现实中也不乏和谐共生的时候。二者实现统一有 两种情况:第一,主动的统一,即合作的制度安排通过了合 法和合理机制的双重评估,得到有效的执行;
第二,被动的 统一,即合作制度无法满足行动者的合理诉求,但由于变更 成本大于变更后的预期收益,所以合理的选择仍然是执行原 有的制度安排。
此外,考察合法机制与合理机制的关系,还可以从二者 具体的机制类型来加以把握。一般而言,不同的合法机制会 与不同的合理机制进行结合,进而对组织行动产生影响。分 析上述不同机制的特点和作用方式,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组合规律(见表3)。
综上所述,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制度与技术二重环境、 合法与合理两大原则以及合法与合理两种机制贯穿于始终, 这不仅是本文构建出的一种分析模型,更是反映高校与企业 组织双方进行合作真实动因的行动逻辑,以此检视合作过程 中存在和出现的种种困境,我们就可以发现:只有理顺机制 的关系,才能真正激发校企合作的效能,使校企双方真正实 现双赢,达致“无缝对接”的理想合作状态。
参考文献:
[1][2][美]W·理查德·斯科特,约翰·W·迈耶. 社会部门组织化:系列问题与初步论证[A]. [美]沃尔特·W·鲍威尔,保罗·J·迪马吉奥.组织 分析的新制度主义[C]. 姚伟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134. [3]郭毅,可星,朱熹,等. 管理学的批判力[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0. [4][5]赵孟营. 组织合法性:在组织理性与事实的 社会组织之间[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2):121-123. [6][美]詹姆斯·汤普森. 行动中的组织:行政理 论的社会科学基础[M]. 敬乂嘉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 社,2007:18. [7]周雪光. 组织社会学十讲[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75. [8][美]保罗·迪马久,沃尔特·鲍威尔.铁的牢 笼新探讨:组织领域的制度趋同性和集体理性[A]. 张永 宏. 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C]. 上海:上海人民 出版社,2007:28-33. [9][10][11][美]保罗·J·迪马吉奥,沃尔特 ·W·鲍威尔. 关于“铁笼”的再思考:组织场域中的制度 性同形与集体理性[A].[美]沃尔特·W·鲍威尔,保罗 ·J·迪马吉奥. 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C]. 姚伟译. 上 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72、74-76:74-76. [12][美]帕梅拉·豪斯查尔德,安妮·曼纳. 组织 间模仿的模式:结果显著性和不确定性的影响[A]. 张永 宏.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C].上海:上海人民出 版社,2007:67-95. [13]田汉族. 教育改革的成本问题研究[J]. 教育 发展研究,2008,(11):12. [14]邱泽奇. 在工厂化和网络化的背后——组织理论 的发展与困境[J]. 社会学研究,1999,(4):12. [15]W.R. 斯科特,李国武. 对组织社会学50 年来发 展的反思[J]. 国外社会科学,2006,(1):9. [16]邓锁. 开放组织的权力与合法性——对资源依赖 与新制度主义组织理论的比较[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4,(4):52.[17][美]肯尼斯·谢普斯勒. 制度研究:理性选择 理论的启示[A]. 何俊志,任军锋,朱德米. 新制度主义 政治学译文精选[C].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125-127. [18]倪志伟. 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来源[A]. 何俊 志,任军锋,朱德米.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C]. 天 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