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之我见]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开展了这项工作,而大多数单位仍然按兵未动,等待观望。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有不少问题值得探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就是人才流动。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多,他们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合理的人才流动,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施展才华的机会。但由于养老保险问题没有解决好,致使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在流动时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瞻前顾后,同时,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富余人员的再就业等等,都与养老保险有直接的关系。改革的必然性不得不使我们认真地考虑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问题。因此,尽快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时代的呼唤,是大势所趋,既是当务之急,更是长远之计。一、影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全面推开的主要问题由于政策的不统一和不配套,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全面推开的难度增大、速度放慢。对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至今没有统一的改革方案。随着自上而下社会保险职能的划转,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较为复杂,必然导致各地出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没有国家大的政策依据,缺少规范性和合理性,从而工作难度有所加大,全面推开的速度难以加快。由于各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的不一致、不平衡,使不少地方等待观望,工作迟迟不能向前推进。这种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实施的时间不同。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而进行改革,因此时间不一致,具体办法和步骤不尽相同。二是保险的范围不同。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和财政状况,大多采取了积极稳妥的分步实施办法,所以养老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也不同。三是缴纳的标准不同。各地实施养老保险后其缴纳标准都是根据各地的参保在职人数、工资总额、支付的离退休人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测算出来的,所以其缴纳标准高低不一。四是缴费的基数不同。有的以在职人员实际工资额作为缴费基数,有的以在职人员的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五是资金来源不同。由于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性质不同,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渠道也不一样。这些不一致性的存在,使那些尚未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地方和单位感到拿不准,为避免少走或不走弯路,迟迟不肯付诸实施,一拖再拖。企事业单位之间养老保险的不平衡状况,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一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平衡性。由于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逐渐拉开了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差距,特别是对县级地区来讲,由于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景气,职工工资普遍较低,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工资差距加大,加之企业、事业退休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的不同,造成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的不同。二是个人帐户制度的不平衡性。由于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待遇计发办法未改,虽然实施了个人缴费制度,但是未设立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所支付的养老金全部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无法体现缴与不缴、缴长与缴短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别。三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不平衡性。目前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结算大多采取“差额结算,差额拨付”的办法,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都是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单位代发,少数事业单位迟发、不发或少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二、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原则第一要体现政策的统一性。在制定整个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时,要高瞻远瞩,改变现在的小统筹、小保险状况,实行大统筹、大保险,构筑一个统一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保障网络。在实施时间、标准、缴费基数、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等方面,都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不论是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还是自收自支,其所有在职人员都应纳入养老保险范畴,退休后进入社会保障网络,实行收、支两条线,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第二要体现政策的连续性。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各地起点不同、情况不一,而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每一项政策规定的制度都是牵一发动全身,影响着事业单位每一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考虑到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都已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实。特别是对一些遗留问题的解决,更是要通盘考虑,以保证平衡过渡。第三要体现待遇的差别性。(1)事业单位创造的主要是社会效益,它们的价值无法用经济效益来衡量。因此,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应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有所差别。(2)由于各地养老保险实施的时间、范围、标准、缴费基数不同,我们不能搞养老待遇一刀切,必须体现保与不保、先保与后保、多保与少保人员的待遇差别。第四要体现缴费比例的渐进性。由于事业单位目前多数仍由国家财政拨款,每年事业经费的投入也很有限,如果用于缴纳养老保险的支出过大,势必会影响其它正常支出。因此,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既不能不动,也不能操之过急,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