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广播电视台设备、器材采购管理若干规定]

县广播电视台设备、器材采购管理若干规定

为规范设备、器材、工程采购秩序,确保质量,节约开支,特制订本规定:

一、采购范围

本台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宣传和后勤保障等所需的设备、器材、工程和大型办公用品。

二、采购组织

(一)成立设备、器材、工程采购工作小组,作为采购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申报、对外联络、拟草公告和合同,办理有关事宜。

(二)成立设备、器材、工程采购评审组。评审组由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3人)组成,专业技术组成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次采购评审前随机抽签产生。

三、采购程序

(一)台属各部门凡需购置设备、器材、大型办公用品和实施工程的,均由部门向台申报,并填写《县广播电视台设备、器材、工程采购申报单》。

(二)设备、器材、工程采购工作小组根据申报情况,提出初步论证意见,报台长办公会审批。

(三)台批准立项采购后,由台采购工作小组向县相关部门汇报获准后,向相关供应商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两家以上具有相关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四)设备、器材、工程采购评审组,负责对设备、器材产品质量、价格和工程设计方案、工程造价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五)台长办公会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采购相关事宜,由采购工作小组会同县相关部门完成采购工作任务、完善相关手续。

四、采购要求

(一)采购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力争做到质优价廉、节约开支。

(二)参与采购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作弊、照顾关系、损公谋私。

(三)对因采购不当,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