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意见】

法院关于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于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颁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为“十一五”期间乃至于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明确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提出了具体措施,是新时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当前,我市广大干部群众,正在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头脑清醒,不骄不躁,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我市两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自觉投身到创建活动中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新农村活动作为全市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1.各地法院要认真传达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我市“四在农家”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本地农村及法院工作的实际,展开讨论,深刻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分析本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形势,找准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与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增强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和使命感。

  2.各地法院要在认真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今年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专题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学习讨论和贯彻情况要于3月15日前书面上报中院办公室。

  3.中院将适时对各地参与创建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作为全市法院今年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尽力为农村当事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司法救助和诉讼便利

  4.中院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为确有困难的农村当事人及其亲属提供一顿便餐、一晚住宿和一张返程车票。

  5.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村当事人免收诉讼费,对无力交纳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的农村当事人尽可能地与中介机构联系,提供帮助,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完成鉴定、评估、审计等诉讼事务。

  6.对一方或双方为农村当事人的案件尽可能委托当地法院送达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尽可能让当事人来一次法院就能解决纠纷。

  7.对自愿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的农村当事人,尽可能让其往返三次就能完成诉讼活动,即一次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一次参加庭审,一次领取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8.为农村当事人依法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避免因不懂如何打官司而败诉,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损失。

  9.在未设人民法庭的乡(镇)设立接待站,在所有行政村设立联系点,公布接待时间、接待内容、联系电话,定时接待,定时联系。在未设人民法庭而案件又相对较多的乡(镇)常年派驻法官,负责立案、诉讼指导、巡回审理等工作。

  10.将《诉讼指南》在人民法庭所在地、接待站、联系点张贴上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编印成册以备索取。

  11.对涉及农村当事人的案件尽力做到当日立案,一月审结。

  12.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为每个行政村赠送关于诉讼知识的相关资料,公开审理一个典型案件,举办一次法制讲座。

  三、以审理好涉农案件为重点,及时依法维护农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严厉打击侵害农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贪污、侵占、挪用、私分农业发展资金和集体资产的犯罪活动。

  14.认真审理好农业技术开发、农村现代流通、农业承包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持。

  15.认真审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民事、行政案件,免收诉讼费用,公正审理和执行,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6、认真审理好假冒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坑农、害农的民事、行政案件,创造安全有序的发展环境。

  17、认真审理好有关农村税费改革、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等方面的民事、行政案件,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

  四、大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倡导文明乡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8.正确运用刑罚,对因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其他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适用缓刑的,

适用缓刑。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把因诉讼带来的仇恨化解在当时,避免给上下几代人带来解不开的仇恨和痛苦。

  19.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开展回访帮教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重新做人,自食其力,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

  20.充分发挥审前调解、诉讼调解的作用,把调解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手段,并贯穿于诉讼的始终。对行政案件要尽力做好协调工作,对执行案件也要促使当事人和解,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21.以清理和执行涉及农村当事人的执行案件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执行乱”和“执行难”的问题,既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的实现农村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又要慎用强制措施,依法维护农村当事人的生存权和居住权。

  五、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活动,切实抓好联系点的创建工作

  22.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发展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渠道、纠纷处理机制、现代生活方式、村务公开等重点,帮助联系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并抓好落实。

  23.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法律规定,结合联系点实际,帮助制订村规民约和村务民主管理制度,倡导文明乡风。

  24.筹措必要资金,帮助联系点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兴建小水利、沼气池、串寨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图书室、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等文化设施。

  25.对联系点的失学儿童、计生帮扶户、特困户等提供必要的救助,使他们能完成学业,长期脱贫,共享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