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论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论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就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特别是国内保护而言, 离不开司法保护 和政府的适度干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干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非常重要 地位。本文试图从中美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中分析我国应该如何建立一套适应中 国国情的行政法保护体系。

一、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的含义 知识产权是私权,是一种在民事上具有排他性的权力。这是被世界各 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一系列过程都适用民法的相关原则和制度。然而,知识 产权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完全的私人权利。

在公私法交融理论下界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在私法与公法交融下 的产物,受双重保护和限制的私权利。此处的私权利不是公私法中的权利,而是 指在主体方面,它是私主体权利。知识产权,鉴于其性质,它可以被定义为一个 双重性质的权利。从私法方面来说,它是私主体的权利,但是,从公法方面来说, 它又是私主体的公法权利。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有如下特征:直接主动性,保护 方式多样性,可诉性,效力优先性。

二、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构成 (一)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行政机构设置上隶属于联邦商务部,掌管专利和商 标等事宜以及接受商标和专利的申请、审核等一系列的工作。不过,就目前的美 国专利商标局来说,它经实现了由原先的行政管理到企业管理的改革。这样做主 要是为了提高专利和商标审查服务的效率,向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美国专利商 标局在其众多的计划当中有一项被称为“16世纪战略计划”,其发展方向是确保持 续的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完善,鼓励投资创新,加强企业家精神,提高社会公众 的生活质量。

(二) 美国版权局 美国版权局在机构设置上隶属于国会图书馆,主要负责执行保护著作 权法律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具体工作内容版权申请,登记和审核。版权局不 对申请登记后的作品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合法即可予以颁发注册证书。为了适应电子化版权保护的要求,美国版权局作出的2002-2006年的 战略计划。该战略计划表明,版权局将积极推动经营管理重组,逐渐改变为采用 电子版权登记和管理的模式;上,建立一个全新的,以信息技术的基础的版权局 以便高效的处理信息事务。从而为美国国会和政府部门提供版权管理的准确数据 和建议。

(三)美国贸易代表处 它负责国际贸易谈判和“特别301条款”执行方面的相关问题,以推动 其他国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在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起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美国贸易代表处每一年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按照行业的需要发布“特别 301”名单,用来确定哪些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侵害到了美国的利益,很多国家对 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是十分重视,美国借此采取相应的贸易报复措施。即便 是双方达成了TRIPS协议,美国贸易代表处依然用“特别301报告”来作为双边制裁 措施的来源,从而迫使他国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体系分析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制度形式 1.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一般来说,行政裁决是指经过 相关的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程序,实施的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 种不涉及民事合同关系的纠纷裁决的行政行为。按行政裁决的相关理论,行政自 由裁量权尽管在某种意义上被赋予了司法权的属性,但行使该权利的主体依然是 行政主体,其本质并没有任何改变。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相关的民事纠纷在本质 上具有了双重性,即行政合民事法律关系并存的双重性,当事人对产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裁决有异议,则他应向相应的行政主体提起诉讼。

由此,很多学者认为,行政裁决制度扰乱了行政和司法,它使得国家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产生了矛盾。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对行政裁 决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作用正在不断的弱化,甚至作用微乎其微,司法保护却依然 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行政调解制度。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主体的参与下,依据相关的法 律法规、公序良俗等为基础,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通过正当的方法促进双方友 好协商,达成协议,进而消除纠纷的调节机制。行政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当然,这必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这不仅节约了国家的司法 资源,更是对司法保护的有效补充。

3.行政查处制度。司法保护起不到行政查处的的作用,所以该制度在 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有存在的必要。《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中明确 规定:“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 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 为”。

(二)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体系是一系列的,主要包括对知识产权的确 权到知识产权的行使以及后期的保护等方面。当然,若因此而引发纠纷,行政机 关在处理方面也会保护知识产权,即通过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为主的众多法律规范中对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保护的规定也是 非常多的。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 我国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 协议)规 定的八种知识产权。

我国主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如下: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所属专利局)对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 有权负责;(2)商标权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3)国家版权局( 挂靠在新 闻出版署)负责著作权;(4)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 易局负责;(5)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归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国家农 业部对农业植物品种权进行管理;(7)林业植物品种权归属于国家林业局;(8)国际 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由国家商务部负责;(9)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国家科技 部;(10)国家海关总署负责知识产权的备案。四、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 评价 事实表明, 在过去二十几年中, 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成绩明显, 走过了发达国家通常需要数十年才能完成的历程。①尽管如此, 在知识产权行 政保护过程中, 制度的缺陷和执行不当的仍然是相当严重的问题。(一)制度缺陷 制度上主要是在立法的不完善和行政保护制度在构建上的不合理。行 政保护制度建设不合理主要在于某些制度的不合理构建,不适宜的行政保护措施。

因为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和干扰, 在完善执法体制建设时, 仅仅在立法层面上 就有10多个行政主体负责,造成了执法力量不集中。同时,一些制度设计不合理。

比如,同样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却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由于不同的保护措施, 赋予不同的权限,措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行政执法人员不能正确的运用行政 手段来执法,导致相同的权益保护对象得到的保护出现了很大的差异。

为了弥补在保护制度上的缺陷,就要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知识产权的 行政法保护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首先要坚持依法行政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清理现有知识产权法中已经不适合当今时代的内容,加强行政立法工作。鼓励用 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比如行政机关可以再法律授权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自愿调 解,那就可以用行政调解来解决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

(二)执行不当 在执行过程中,执法主体太过分散,很难形成网状结构,导致执法过程中 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近年来,为了实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一些地方政府 成立的文化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扫黄打非”办公室等的临时机构,组织有关 部门联合执法。

这种联合执法机构在表面上看来貌似符是合法的,但仔细分析,这完全与 行政法治原则相背离,这种做法抛弃了专门行政机关的意思自治的权利。这主要 是基于两个方面分析:首先是行使职权的来源违法;其次是权力的行使是违法的;
再次是它越权执法;最后是一个联合执法行为无效,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联合执法小组具有临时性而非长性的,容易出现昙花一现式的行政执法现象, 不利于中国行政保护体系的构建。

还有执法不力和执法的滥用的现象。在利益的驱使下,地方保护主义 盛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非常普遍,滥执法现象浮现出来了。行政部门在 对知识产权的确权等方面不严格,导致了许可的发放出现问题。针对现实中出现 的种种问题,执法部门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建立以服务 为基础的基本理念。其次,对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体系需要我们整合执法资源,开展综 合执法。各个部门之间可以进行合并,以促进资源的有效整合。

最后,加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行政监督,有效减少违法行为。要 高度重视在用行政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腐败及其他问题,从 而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构建。

作者:牟鹏浩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4年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