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政治定性|司法改革吧

司法改革的政治定性

司法改革的政治定性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涉及一系列重大理论、制度和实践问题。其中,有 关司法改革的政治定性问题当属首要的问题,因为它关乎司法改革的政治方向, 关乎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关乎司法改革的成败。基于这种认识,我从以下六个 方面定位司法改革:
第一,新一轮司法改革是体制性改革。建国60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 司法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始终是由司法改革推动的。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之初,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适应巩固新生的人 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需要,适应土地改革、 恢复国民经济的需要,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和六法全书的同时,党领导了革命性 司法改革,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确立了在党的领导下人 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司法调解、刑事辩护、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等社会主义司法原则,确保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确认了这一改 革成果,顺利实现了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体制下的新民主主义 司法制度向《宪法》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变革,并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和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适应恢复和重 建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引导和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急需, 党领导了重建性司法改革,在较法体制,重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当然,所谓 “恢复”并不是简单复原,重建也不是复制原样,而是包含了许多制度创新。在恢 复重建过程中,开始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时期的司法改革 成果在1982年《宪法》197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以及这期间先后制定的三大诉讼法当中得以确认和巩固。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 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做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同时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 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此, 党领导了体制性司法改革。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 八大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根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司 法体制改革的政治决定,国家立法机关修订了有关司法的一系列法律,完善了司 法法律体系。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历经15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本确立。

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司法改革属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既然是体制性 改革,就要在体制上动真格,就要全面改革、系统改革,不能零打碎敲,修修补 补,雷声大、雨点小。

第二,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十五大提 出司法改革以来中央一直强调的。因而,要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思考和 设计司法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政治方向和限度决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方向 和限度。

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有利于坚持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中国共产党 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整个政治制度的鲜明特质。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越性也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所以,司法 改革不能削弱党对司法的领导,也就是坚持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领导不动 摇。当然,也要改善、改进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司 法的能力,提高科学化、法治化水平。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确保司法机关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既然是政治性、体制性改革,司法改革就必须在 党的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发挥中央和省级党委在司法改革中“总揽全局、统筹 各方”的领导作用,防止乱改革、瞎改革、伪改革,更要避免违法改革。

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还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保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依靠人民代表大会支持。

第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 一。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集中部署司法体制改革的就有3条。其中, 第32条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第33条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34条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条改革项目又可分解为23项3《决定》的其 他条目中也有多处涉及司法体制改革。

第四,司法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法治方面的标志有四个方面:“依法治 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此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包括了‘‘科学立法、严格 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司法从执法中分离出来,并将公正司法单独作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务,这在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文献中是首次, 充分体现出全党对司法的性质和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新的深化。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第九章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一章有5条,司法改革占了3条。作为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之精华版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 体会议公报》更是凝练性地指出:“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 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从十八 届三中全会《夬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夬定》的说明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 报》,可以看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突出地位。可以预见,党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将进1步把司法改革作为法治建 设的重中之重。

第五,深化司法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的重大举措和实践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改革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法 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升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 地位,更好地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功能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把司法的基 本功能作用概括为三条: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通常,我们说司法是 三个最后一道防线,即定分止争的最后1道防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1道防 线,维护法制统1、尊严和权威的最后1道防线。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党和 政府1要巧用司法,发挥司法的独特功能和优势,善于通过司法把社会矛盾吸附 到法律程序,通过司法程序加以化解或缓解,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在司法程序和法 律范围之外聚集蔓延,净化执政与行政环境;善于通过司法实现在分清是非和权 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救济权利,不要动不动就迎合‘‘闹大维权”,用‘‘人民币”的 方式救济权利;善于通过公正司法矫正社会不公(违约、侵权、犯罪等),用司法公 正保证和促进社会公正。二要善待司法,在制度上体制上提高树立司法机关的权 威,把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厅(局)长共同作为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副书记;有条 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副书记兼任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推行下级法 院领导干部由上级法院党组与地方党委共管的模式,扩大上级法院党组在法院干 部选拔任用上的话语权,特别是下级法院院长应由上级法院提名、并由上级人大 任命;国家大法官、大检察官(含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检察官)经人大选举公告后由 国家主席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宣誓。还要大幅度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声望,维护 司法的尊严和权威,保证司法裁判的执行力。第六,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通 常,人们说司法改革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的制度不合理,所以要改革。但实际上, 问题不那么简单。要从两个方面看,1方面,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合理性,或 者说初创时的合理性已经穷尽,需要从制度本身改革;另一方面,司法制度是合 理的,但是由于认识、具体体制、机制、技术、人员等因素,限制了合理性的发 挥,预期的合理性没有体现出来,所以要通过机制、方式方法的改革让制度的优 越性充分发挥出来。司法改革两方面的针对性都有。当然,更应当注重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带有根本性、长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