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治理中内部人控制的创新路径分析
学校治理中内部人控制的创新路径分析 随着管理理论的发展,学校治理开始成为研究学校管理 的新视角,而学校治理的核心在于合理设计其内部的各种权 力配置体系。在现实中,权力配置方式的不合理,使部分主 体的权力因失去制约而产生权力滥用,并导致教育利益的损 害,而内部人控制正是这种权力配置失衡的主要表现。本文 试图分析学校内部人控制的表现、原因,并提出初步的解决 思路,以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一、学校内部人控制的概念与影响 (一)学校内部人控制的概念 内部人控制最初由日本学者青木昌彦(Masahi ko Aoki)提出,是在研究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时经常使用的 一个概念。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指独立于所有者(外部人)的经 理人员(内部人)掌握着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公司经营中充 分体现自身利益,甚至与职工“合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 而架空所有者的控制与监督的情形。[1]可以看出,这一概 念的实质在于强调由于外部人(投资者)和内部人(管理者) 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在信息不对称或监督无效的情况下, 可能造成内部人对外部人利益的损害,或者对外部人预设目 标的偏离。在此意义上,本文将学校内部人控制界定为在学 校管理中,因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而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当学校的所有者不能有效地对管理者行为进行控制时,作为 管理者的“内部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采取有利于自身的行为而与委托人的目标相偏离,并加大因监督这 种偏离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成本的现象。
(二)内部人控制对学校治理的影响 1.导致学校教育目标的偏离 举办公立学校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培 养符合国家需要的人才;
二是为公民提供受教育机会。这两 个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 第5条关于教育方针的规定和第9条关于平等受教育权的规 定中有较明显的体现。另外,《教育法》第28条第7款规定, 学校具有“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2]的权利。
但与此相伴的是,学校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后,这种国家赋 予学校的办学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不是主要用于学校公共利 益目标的实现,而是为控制人的私利服务。这就有可能形成 以下几种情况:学校会尽量降低办学成本,从而获得更多的 办学剩余;
学校会把一些本应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源用于 非教学用途(如出租、投资等);
学校会利用这些资源进行权 力寻租(包括个体权力寻租和集体权力寻租)。以上行为的最 终后果必然导致学校教育质量的下降,或者导致受教育者教 育机会的减少或丧失,并致使教育目标无法实现。例如,某 些重点中学只将其招生指标的10%用来招收平价生,剩余的 90%则用于招收择校生。这种做法就会使某些家庭贫困学生 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
2.损害国家和公民个人财产利益在办学过程中,学校常常以法人实体的名义与其他主 体进行民事交易活动,如学校的基建、采购等。此时,掌握 着资金使用权的内部人,在缺乏所有者的有力监督时,可以 利用职权之便,寻求自身受益的资金使用方式,如通过拿回 扣、与他人合谋、直接中饱私囊等手段侵吞资金,从而导致 国家财产的损失。同时,学校要发展,就必须筹措资金,而 筹措方式之一便是向学生收费。所以,一旦监管体制不健全, 学校就会乱收费。由于目前我国学校之间的不均衡状态比较 明显,家长若拒绝缴费或少缴费就会导致学生受教育权的限 制,因而对于这些乱收费行为,家长并无反抗之力。学校通 过乱收费所获取的资金通常会进入其小金库,这极易引发贪 污腐败行为。
3.强化学校的科层制管理传统 学校是一个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和学术水 平应成为评价其内部成员的重要标准之一(另一个标准是师 德)。而在内部人控制背景下,谁掌控了学校的行政权力, 谁就控制了学校的资源,并可以利用这些资源来为自身的利 益服务。在此情况下所形成的社会评价标准不再是教学和学 术水平的高低,而是行政权力的大小。学校成员的目标便从 寻求自身素质的提升转向寻求自身权力或地位的提升,而当 其获得相应地位和权力之后,又会利用这些地位和权力来加 强对学校或学校中某类事务的控制并为自己谋利。如此循环 的结果便是“官本位”思想在学校盛行,并进一步强化学校的科层制管理传统。
二、学校内部人控制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学校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 下几方面。
(一)学校产权制度安排使得所有权人虚置 《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 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此规定一方面确认了学校的独立法人资格,另一方面又 规定了国家对学校财产的所有权。这种规定的初衷或许在于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保障教育的公益性,但却带来了两个弊 端。其一,从经济学角度看,国家是以投资人身份来举办公 立学校的,由此决定了国家对学校内部事务的安排只能基于 类似于企业股东的身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事务的管 理只能涉及其外部事务。因而,此规定违背“股东权不是所 有权”“学校的财产权利主体只能是学校本身”等基本法理。
其二,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虚拟所有权”, 这种所有权只能通过层级委托由各行政部门分割行使,而教 育行政部门再通过委托代理由学校的管理者来行使。由此, 国家的抽象所有权会导致国家资产主体缺失这一致命危害, 同时使所有权缺位与越位并存,造成政事不分、政资不分和内部人控制。
(二)行政任命制使得学校管理者缺乏竞争压力 《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 理,由校长负责。”[2]这也是我国中小学实施校长负责制 的基本依据。在现实中,公立学校的校长都是由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来任命的。这容易导致以下两方面问题:第一,校长 或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系统拥有对学校事务和学校财产的 实际控制权;
第二,校长的职位不是来源于基层选举而是来 源于上级行政部门任命,按科层制的组织原则,校长只对上 级行政部门负责,而不对学校其他成员负责。从经济学角度 看,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负责人之间是一种非完全契约形成 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学校的委托人,教育行政部门不是通 过一个完善的合同,而是通过采用委任书的方式来任命代理 人。这种方式的结果是委托人不能对代理人形成真正法律上 的约束,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就有可能发生渎职或者偷懒 行为,进而影响学校的治理效率。加之我国能上不能下的人 事行政制度,学校组织的内部人在谋取个人利益、损害组织 及利益相关者利益时不必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不存在职位 竞争和风险,因而极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
(三)学校教育活动的专业性与信息不对称导致学校 管理者实际掌握了学校的剩余控制权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逐步建立,受 教育权开始从统治阶级向一般民众扩展,与此相伴随的是国家教育权的扩张。但由于学校教育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活动, 不太可能由政府机构来完成,国家便通过授权把一部分原属 于国家的教育权委托给学校来行使。对于这类活动,尽管国 家也试图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但这种 规范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外部规范,对于学校内部事务必须 而且也只能通过学校中的专业人员来实施。学校管理者通常 被认为是兼具管理素质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由其来对学校办 学活动进行控制是减少成本和提升专业性的最佳途径。但随 即而来的是: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专业知识的不对称;
学校 与社会专业知识的不对称;
学校与学生(包括直接支付学生 教育成本的家长)专业知识的不对称。我们不禁发现,在学 校中,具有专业优势的人可能具有实际权力,因为具有法定 权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实际上会遵循他们的建议。这样一来, 即使政府将学校剩余控制权安排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有, 但他们相对于管理者的专业劣势地位使得剩余控制权实际 上还是由学校管理者享有。
(四)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展并未伴随着治理结构的 完善 1949年以后,我国教育逐渐形成了一个与计划经济相 适应的政府举办、计划调控、封闭办学、集中统一的办学体 制,集权化、等级结构、非人格化的规章制度和自上而下的 行政管理构成了学校体制的基本特征。[3]在这种体制下, 虽然学校也存在着所有人缺位的情形,但严格的行政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内部人控制产生的土壤。自20世纪80年代 以来,我国通过两个重要教育文件——《关于教育体制改革 的决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逐步展开了教育 体制改革。就这场改革的结果而言,对学校产生重要影响的 是1995年《教育法》第28条关于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获得和第 31条关于学校法人地位的确定。这意味着学校已经从政府附 属机构向独立的法人实体转变,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内部事 务的控制已经从行政控制转为产权控制。但是,这种转变并 未伴随着学校治理结构的完善,学校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 缺失容易被部分“内部人”所滥用,并导致学校治理的内部 人控制现象。
三、对解决学校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初步思考 (一)思考之一:促进外部人和内部人利益的一致性 产生内部人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内部人和外部 人利益的差异性。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内部人利用实际控 制权为自身私利服务,从而导致对外部人目标的偏离。所以, 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解决双方利益的差异性问题。
1.外部人和内部人利益目标一致的可能性分析 在讨论此问题之前,必须要解决的是双方利益重合的 可能性。由此,我们可以对双方的利益目标作初步分析。首 先,外部人的利益目标包括以下两方面:通过学校教育完成 为社会培养人才的任务,包含数量和质量上的目标;
作为公 共利益的代表为公民提供教育服务,包含基本的教育机会和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其次,内部人的利益目标包括以下几部 分:机会利益——获得工作岗位;
经济利益——获得与工作 绩效相对应的经济收入;
权力利益——获得对人力、物力或 财力资源的控制权;
社会利益——获得社会的尊重和自我实 现。
当然,内部人的利益实现包括获得正收益和避免负收 益两个方面。前者需要合理的激励机制来实现,而后者需要 通过责任机制来实现。由此可以看出,二者的利益在形式上 并无重合之处,其能否结合的关键在于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 即外部人通过赋予内部人与其工作绩效相应的权利(权力), 对内部人形成激励,当然激励的内容应该与外部人的目标相 一致;
通过要求内部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对内部人形成 制约机制。
2.促进外部人和内部人利益目标一致性的制度保障 第一,内部人的激励制度。学校的管理职位对于管理 者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该职位的社会认可度;
该职位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
该职位能够给管理者带来的实 际合法性利益。由此,要形成对内部人的正确激励,学校需 要做到以下三方面:首先,必须进一步提高管理者的政治待 遇和社会地位,以保持该职业的外部竞争力;
其次,完善对 学校管理者的评价体系,这种体系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校特 色;
最后,对管理者的激励应当是一种持续性的激励。为完 善校长的发展性激励,各学校可以借鉴在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的校长职级制,并拉大不同职级之间的差异,使校长处于不 断发展中,形成校长的发展预期。
第二,内部人的责任制度。首先,内部人的责任制度 应是一种现实责任和机会责任。对于管理者因运用权力而谋 私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让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建 立管理者的问责机制,并通过相关法律和政策将其明确化和 具体化。同时,相关部门要剥夺其担任学校管理者的机会。
经济学研究表明,来自市场的惩罚对经理人来说更多地是一 种可信任的惩罚威胁,即如果经理人不提高自己的努力程度, 将被经理人市场中的竞争者所替代,并且自己将在经理人市 场上产生贬值,甚至将会彻底失去以后工作的机会。[4]从 学校看,最为迫切的需要是形成一个职业化的校长市场,通 过职业校长之间的良性竞争,保证学校管理层的良性流动, 避免由于单一的校长人选而出现的学校所有权被架空现象。
为此,学校可借鉴经理人市场的选拔机制,通过网络、报纸 等多种渠道,更加广泛地从社会各方面选拔具备能力者担任 校长。
(二)思考之二:强化外部人对学校治理的参与 如前分析,学校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所有人的虚置以及监督缺位。由此,解决内部人控制问 题的另一个思路就是强化外部人对内部人的有效控制。
首先,谁可以成为外部人?企业治理中的外部人主要 有两类:产权市场上的所有人和资本市场上的债权人。因而,解决企业治理中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完善董 事会制度和债权人参与制度,以强化对企业治理的参与和监 督。从学校治理看,其外部人主要表现为国家以及通过层级 委托而实际上行使委托人权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因为国家对 学校的融资行为有严格控制,所以资本市场对学校治理的影 响有限,企业的治理经验在学校治理中并不具有完全的可借 鉴性。但基于管理者和所有权人身份的重合性,仅仅依赖教 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治理进行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 也可能导致政校不分的弊端。因此,学校可以考虑从其他渠 道来拓展外部人的范围。例如,学校教师是学校教育活动的 直接实施者,对学校教育活动的相关事项最有发言权;
由于 学校的决策、管理等所涉及到的任何方面都与学生的利益息 息相关,学生家长在成为学校外部人方面具有了可能性;
由 于教育活动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学校吸纳部分教育界的专家、 学者有利于为学校提供更多的专业化建议,也有利于加强对 学校某些专业性工作的监督;
等等。由此,我们可以把学校 的外部人分为两部分:代表投资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与学校 办学活动关系密切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家长、教师等)。
其次,外部人如何制约内部人?当前,外部人对内部 人的控制主要是一种行政控制,即通过行政任命来监督内部 人的管理行为。行政控制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容易受教育行 政部门意志变更的影响。只有将这种控制转变为制度控制, 才能在完善相应制度的基础上保证控制的客观性。在外部人制约内部人的制度上,可供选择的制度主要有董事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从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校治理来看,许多国家实行 的都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董事会的成员不仅包 括教育行政机关的代表,也包括部分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 社区代表。其代表的广泛性有助于保持学校治理主体的多元 化。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我国可在公立中小学成立类 似于理事会的决策机构,并通过法律规定或教育行政部门的 行政决定给理事会授权,促使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变革。
《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2]这表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学校治理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 成部分。同时,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也是为了弥补校长负责制的不足。在完善学校治 理结构过程中,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与和监督职能, 有助于防止管理者权力的滥用。
学校是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公共组织,非营利组织 的资金来源及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应当有“组织秘 密”,而应当向社会公众全方位地公开其财务、人事、管理 等方面的信息。这种基于公共责任的真实充分的信息披露是 公众有效监督的必要前提。因为只有在知情的情况下,社会 公众才谈得上对学校组织的有效监督。由此,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强化学校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加 强社会公众对学校治理的监督。
(三)思考之三:由身份管理向契约管理转变,形成代 理人的合理预期 1.正式契约的意义 当前的学校治理结构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 这种委托代理所形成的契约关系不是一种正式契约,而是一 种关系契约(身份契约)。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管理者的安排 是一种行政任命,任命之后就与教育行政部门形成一种身份 依附关系。这种关系契约对于委托方和代理方而言都充满了 不确定性。对于委托人而言,其不确定性在于无法判断代理 人的努力程度和努力方向。对于代理人而言,其不确定性在 于未来的发展预期缺乏保障。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权力和绩效 拥有剩余控制权,因此代理人无法预知其可能的评价结果, 这就容易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现象。因而,解决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另一条途径就是完善委托代理契约,以形 成代理人的合理预期。
2.如何实施契约管理 契约管理有三个核心要素,即契约约定、契约监督和 契约考核。此三方面的设计直接影响着契约管理的效率。
首先,契约约定。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契约约定主 要关涉契约内容和契约签订方式两个因素。就契约内容而言, 由于学校办学活动具有明显的专业性,且影响活动效果的外部环境过于复杂,相关部门在确定契约内容时需要考虑以下 因素:契约内容的确定不应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单方设计,而 应是在征求专家意见或民众意见基础上的一个综合;
其内容 不应过于具体,而应保留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契约的权 利;
由于学校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其绩效激励和晋升激励 应有别于企业。从契约签订方式看,应保持代理人之间的竞 争性,即契约签订不应是一个封闭性的契约缔结过程,而应 是一个开放式的有利于自由竞争的过程。学校管理者的公开 选拔制度和公示制度是契约公开性的重要制度保障。
其次,契约监督。理性的有限性、主体的自利性以及 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使契约很难得到顺利执行。因此,对契 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必要的。但是,监督就涉及监督成本 问题。在学校监督上,行政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三者 相比较而言,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社会监督的成本最高, 内部监督的成本最低,行政监督的成本居中。但对于监督的 权威性而言,行政监督最高,内部监督其次,社会监督最低。
所以,在学校治理中,有效的监督方式应以内部监督为主。
前面所谈到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度可以解决由于专业 性、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监督成本上升问题,但其前提是必 须增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威性,即应赋予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定的对学校管理者的强制性监督权(甚至包括罢免权)。
最后,契约考核。为学校管理者所设计的绩效激励和 晋升激励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对管理者工作的考核评价。由于学校管理并无明显的经济类指标可供参考,其评价的主 观性会有所增加。由委托人掌控评价权会加深学校对教育行 政部门的依附性,而由学校内部成员掌控评价权会影响学校 治理中的二次委托问题。所以,我国可以尝试采取第三方评 价方式,即以中立性的专业评价机构评价为主,辅以委托人 评价和内部成员评价的方式。其困难之处在于该类机构在我 国还较为缺乏。因此,为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所设计的制度 不仅仅停留在教育内部,还与教育外部的制度完善有关。
注释:
①在我国,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问题分别 由不同的法律所规定,二者存在着较大差异,其内部人控制 的表现和原因也不尽相同。为便于将此问题分析得更为清楚, 本文只探讨公立学校的内部人控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