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有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 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一、TRIPS的主要特点 (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 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 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

(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 实施。

二、TRIPS的主要内容 1、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 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4)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知识产权局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是 相对独立的。在TRIPS第1条第1款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

(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 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这是在伯尔尼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 以强调和肯定。

以上是TRIPS重申的一些基本原则。

2、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 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 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条原则来源于GATT第一 条关于最惠国待遇(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原则,列于TRIPS 第4条。

(2)透明度原则这是在TRIPS中第63条规定的原则,来源于GATT第十条贸 易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性行为,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 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保护。

(3)争端解决原则即确认GATT原则运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则,这 是在TRIPS第64条中规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条、23条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 程序,直接引人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 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

(4)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TRIPS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第62条第5款),或 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第41条第4款)。

(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在TRIPS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承认知识产权 为私权”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

3、确立了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 TRIPS把已有的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3类:
(1)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这类国际公 约共有4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TRIPS对这4个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和保留,它要求WTO全体成员要遵 守和执行上述四个公约。

(2)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这类国际公 约共有十余个,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

(3)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凡是TRIPS没有提到的、也不 属于上述两类的国际公约,均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主要有《世界版权公 约》、《录音制品公约》等。

4、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 TRIPS从7个方面分别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包括:版 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 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并涉及到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

5、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6、有条件的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TRIPS原则上将成员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从中央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成员、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等几类,在一些条款的执行上 给予不同的限期。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存在的主要差距 TRIPS如同其他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样,其实体内容可以分为3类:一是 基本原则,这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
二是最低要求,这是全体成员必须达到的;

三是一般要求,这是可以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

这里所讲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存在的差距,是针对TRIPS的基 本原则和最低要求而言的。

从总体来讲,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 个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2、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 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

3、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

4、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 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5、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是与TRIPS存在差距,与 其他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存在着差距,尤其是近几年来新出台的几个国际公约 差距更大,这是我们在修改现有法律时应该加以全面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