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租令”的民法学思考_民法学一

“禁租令”的民法学思考

“禁租令”的民法学思考 摘要 2004年6月3日,国家教育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全国各高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 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已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要求其搬回校内住宿;
对极少 数坚持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向他们耐心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 任,并逐一登记,建立报告和承诺制度,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 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报学校备 案。”①(即现今媒体所称的“ 禁租令”)。此令一出,全国哗然,争议很大,褒 贬不一,笔者试从民法学的角度对此进行思考。

关键词 禁租令 自由 人身自由权 平等 公平 合同 以人为本 一、教育部出台《通知》的原因何在 教育部在《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近期以来,一些高校出现学生住宿 场所发生治安伤害事件。继2月23日云南大学发生四名学生在校内公寓被害案后, 又有部分地区高校学生宿舍相继发生偷盗、抢劫、伤害等刑事治安案件。此外, 近年来一些在校大学生自行租住校外民房,条件参差不齐,有的不具备基本的安 全设施,有的周边治安环境复杂,安全或治安事端时有发生。4月27日晚,西藏 民族学院两名学生在校外租住房屋遭歹徒绑架抢劫,近期相继发生高校学生在校 外租房被害以及煤气中毒死亡事件。” 同时强调“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②, 可见《通知》初衷是为学生着想的。姑且不论其具体规定是否妥当,单从近几年 来媒体报道的关于大学生校外租房所带来的巨大安全事故来看,教育管理部门 (包括学校,以下同)都有必要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由此出发,教育部禁令的出台以及全国高校相关措施的制订都是非常必要 的,及时的,当然不排除其内容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性。

二、“ 禁租令”的合理合法与否值得商榷 众所周知,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③。就学生住宿这一事件来说,教育管理部门 与学生存在着平等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理应受民法的调整。只有了理清 这个关系,才有可能进一步探讨” 禁租令“的正确与否。首先,“ 禁租令”的出台,有违人身自由权的精神。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④。据此规定,大学生 享有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民事自由权,亦即自然人在民事领域依法 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并不受他人约束、控制和妨碍的权利”⑤, 具体包括行为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大学生大多数已经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 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然也享有人身自由权,亦即有权利决定其在哪里居 住的自由,在合法的范围内不必征得任何人的同意。所以,“ 禁租令”人为地对 此加以限制和干预,是对人身自由权的侵犯,是不合法的,况且,限制人身自由 权的决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只能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出, 教育部无此权力。

其次,“ 禁租令”的出台,有违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 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⑥,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较为宽松的环境和提倡个 性的张扬,即人的权利的广泛实现,“ 禁租令”的施行,把学生限定于狭小的空 间,过于强调集体、共性,泯灭个性,在日益宽容、强调个性的今天,无疑是不 合时宜的。

第三,“ 禁租令”的出台,有违公平、平等原则,不利于高校后勤社会化 改革的进行。教育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学生在校内居住,排除了来自社 会各经济体就争夺学生房客客源参与竞争,造成各经济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和机会 的不均等,不合理地保护了以高校后勤集团为代表的利益群体的特殊利益,由于 缺乏强有力的竞争,高校后勤管理的弊病难于改正,其改革也就难于取得实效。

同时,大学生与高校后勤之间基于居住事实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市场规则 和公平、平等原则,学生理应得到与其所付住宿费大致相当的收益,然而事实并 非与此。既然质次价高,学生哪有必须接受的理由?故而从根本上讲,只有努力 改善学校软硬件设施,塑造优良学风,按市场规则办事,价格合理,服务周到, 学生才有可能“回流”。

综上所述,“ 禁租令” 于理不合,于法无据,缺乏现实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终究难于实施,故不可取,但同时也应看到,校外居住确实存在严重的治安隐患, 长期困扰着学校、家庭和学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 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 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⑦,是不可回避、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妥 善、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遵循自由的原则,像现在我们对待”大学生该不 该谈恋爱“ 这个问题一样,原则上不过多干涉,既不反对,也不支持,但给予积 极的引导、教育,充分尊重学生的意志自由权,让其做出对其成长成才最适合的 选择。

此外,教育管理部门(包括学校)还应作出以下努力:
1.转变观念,正确进行角色定位,转变职能,变管理者为服务者,以平等 的主体地位的姿态面对学生住宿管理问题。

2.规范后勤建设,完善后勤服务体系,建立市场监督机制,运用价格杠杆 促进后勤社会化进程,实现社会公平。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理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帮助学生提高辨别是非、自我保护能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总之,在私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社会日益宽容的今天,教育管理部门要充 分尊重学生的民事主体地位,以人为本,改变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以柔性指导 教育为主、刚性规定为辅取代刚性的行政措施,从教育体制及行政方式的根本问 题着手,着力解决深层次问题。笔者有理由相信,私权利充分实现的时候就是问 题合理解决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