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管理的视角看遗产重建】 行政管理

从行政管理的视角看遗产重建

从行政管理的视角看遗产重建 重建,是遗产保护领域里的一个非常重要而敏感的话题。根据国际公约、 宪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遗产重建的有关条文和规定,遗产重建是指在有充 足必要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考古、历史文献、测绘等材料,将被损毁的文物古 迹恢复、复建至历史上某个特定状态的文物保护行为。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国家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我国遗产重建项目时,需要满足有充足的必要性,能够 惠及民生;有充分历史和科学测绘的依据;严格遵循文物保护规划的规定;维护文物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文物本体安全等原则。

重建(reconstruction),是遗产保护领域里的一个非常敏感而重要的话 题。经过国际文化遗产理论界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文化遗产价值的评判标准已经 归纳、总结和突出强调为“真实性”和“完整性”。遗产的重建,从某种角度来说, 有利于增强遗产的“完整性”,但对遗产的“真实性”带来威胁和挑战。鉴于此,在 国际公约、宪章中,对遗产的“重建”,有着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一、国际公约、宪章中的相关规定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规定,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 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1982年的《佛罗伦萨宪章》 对“修复与重建”的规定是,在未经彻底研究,以确保此项工作能科学地实施,并 对该园林以及类似园林进行相关的发掘和资料收集等所有一切事宜之前,不得对 某一历史园林进行修复,特别是不得进行重建。1990年的“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 宪章》规定,重建起到两方面的作用:试验性的研究和解释。然而,重建应该非 常细心谨慎,以免影响任何幸存的考古证据,并且,为了达到真实可靠,应该考 虑所有来源的证据。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重建不应直接建在考古遗址之上, 并应能够辨别出为重建物。1999年的《巴拉宪章》规定,只有当遗产地因破坏或 改造已残缺不全,以及对复制到早期构造有充分把握时,才能进行重建。在个别 情况下,重建也可用作保留遗产地文化重要性的用途使用和实践的一部分。同时 要求,重建应当与详细的审查结果或附加的诠释相一致。2000年的《关于文化遗 产真实性和历史重建的里加宪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因自然或人为的灾难中 损毁,文化遗产的重建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并对遗产的重建提出了多项限定条件。

2015年版的((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规定,在真实性问 题上,考古遗址或历史建筑及地区的重建只有在个别情况才予以考虑(列入《世 界遗产名录》)。只有依据完整且详细的记载,不存在任何想象而进行的重建,才可以接受。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界对已经损毁的建筑遗址较多采用 的是“原址保护”和“原址展示”的方法,对“重建”的规定是谨慎和严格的,但也并 没有对“重建”完全关闭大门。事实上,对重建的讨论和研究,一直也是国际文化 遗产保护界关注的焦点。2016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理论与哲学科学委员会将 在华举行年会,此次年会主题便是“文化遗产的重建”。

二、国内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随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被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界引入和逐步接受, “原址保护”、“原址展示”也已成中国遗产保护和展示的主流观点和主流做法;对遗 产的重建也是极为慎重的。这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宣言、文件中得到明 确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 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 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 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长城保护条例》 规定,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2005年的《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共识一曲 阜宣言))指出,已经损毁的文物古建筑能否重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 概而论。应根据已损毁的古建筑所处的环境、地位、对建筑群体的作用以及文物 建筑群的完整性、原真性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价。2007年的《北京文件》规定,只 有在特许情况下,才可有选择地对个别建筑在原址上进行重建。重建不得伪造城 市环境和景观,或破坏现存的历史肌理;2015年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提 出,不提倡原址重建的展示方式。考古遗址不应重建。

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多种原因,某些部门、单位热衷于对已损毁的 遗产申请进行重建。正因为重建的敏感性和重要性,我国法律对重建的审批程序、 实施主体资格等,都做了较为严苛的规定,谨慎对待每一项遗产申请重建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需要 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又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 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 设计方案。,即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重建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做了规定。

三、重建的定义 重建的定义是什么重建与其他相似、相仿辞汇的区别和关系是什么如 “恢复”、“复建”、“再建”等。在现行的国内的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 此进行明确说明,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混用的情况。以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 国家文物局的正式公文为例:在《关于复建某某寺历史建筑及恢复宗教活动场所 的请示》中使用了“复建”的字样;在《关于请求审批某某禅寺鼓楼恢复设计方案 的请示》中使用了“恢复”字样。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认为,在建筑群中原址重建已毁建筑是对 该建筑群原有完整形态的展示。在学术界,有学者认为重建就是在原有建筑或环 境已经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原有的影像、图纸或其他资料,重新建起与古建一模 一样的建筑(群);有学者认为重建是指将已经不存在的文物建筑按照考证的原状 重新建造或将某遗产地恢复到已知的某一历史状态;也有学者认为,重建是一种 不考虑,或不过多考虑历史建筑原貌,而基于现代人的审美要求、物质功能要求 的建造活动。而复原不同于重建,它是指通过维修或建筑的手段,以恢复或重建 历史建筑曾经在历史上某个特定时期中存在过的面貌的完整性和审美价值为目 的的历史建筑保护活动。

综合学者们的前期研究和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我认为重建,就是指 在有充足必要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考古、历史和文献、测绘等材料,将被损毁 的文物古迹恢复、复建至历史上某个特定状态的文物保护行为。在行政审批过程 中,可以说“重建”只是比~恢复”和“复建”等更书面化和正式,但从本质上来说, 它们的内涵相差不大的。四、近年国内遗产重建的案例及分析 由于中国人的传统审美情趣和对历史文物的态度,从历史到现今,在 中国各地进行的文物重建项目一直也没有完全停止过,如滕王阁、黄鹤楼、鹳雀 楼、雷峰塔、胡雪岩故居、永定门城楼和故宫建福宫等等。这些重建的建筑,有 的成为新的地标性建设,也有的引起较大的争议。每处遗产的重建,事前都经过 审慎的论证和严格的审批。具体说来,究竟什么样的遗产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重建,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行业性文件和专家对重建要遵循的 原则、实施的条件等进行了探索和研究。

《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共识一曲阜宣言》 提出,损毁建筑的重建应经过专家论证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程序办事。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规定,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缺失建筑 对现存建筑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并且缺失建筑形象和文字资料充分,依据充 足,能够准确复原,方可考虑这一措施。并提出要履行立项程序、审批程序等, 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罗哲文先生认为,复原、重建工程只要具备了一定条件,是可以允许 的:一、要自筹资金。二、要有复原的依据,这包括原建筑的实物遗存、测绘图 纸和照片、文字记述和图画、参借相应对称或多座相同的古建筑。三、要有合格 的设计施工力量。原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童明康先生指出,文物建筑原址重建要遵 循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考古与历史研究相结合原则、真实性原则、保护原则和 精品原则。也有学者提出重建必须满足真实性的要求,这种需求可以是真实性的 使用功能延续的要求,也可以是真实性的国民精神延续或情感记忆恢复的需要。

下面是几个近年来向国家文物局申请重建,并获得批准的案例。在批 准文件中对重建工程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宝圣禅寺鼓楼重建:要求要在 选址、规模、高度、色彩等方面严格遵守《水西双塔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 并应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余庆桥重建:要求应按照原形制、原结构、原工 艺、原材料进行,尽可能使用原有构件。对散落的条石等尚能使用的构件应尽可 能归安,已不能归安使用的构件要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并要做好相关档案资料收 集工作。刘铭传旧居部分建筑重建:要求建筑的高度和样式,应以现存资料照片 和相关考古成果为主要设计依据,同时参考该地区同时期传统建筑的做法。但更多是没有获得批准的案例,如辽宁义县奉国寺下院,云南曼短佛 寺鼓房、僧房和山门,北京万寿寺唱经台院,云南驿古建筑群关圣殿大门等,寿 县古城墙瓮城城墙,圆明园正大光明殿等等。

那么为何只有安徽宝圣禅寺鼓楼、福建闽东北廊桥余庆桥、安徽刘铭 传旧居等少数几个文物重建项目获批,而更多的重建申请被否决呢下面,将对上 述案例进行综合分析,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力图勾勒出在我国目前进行遗产重建, 要符合的条件和应遵循的要求:
(一)有充足的必要性 任何遗产的重建,都要有充足的必要性,这是遗产进行重建的根本前 提。凡遗产重建的必要性不足的,则均应对遗址进行“原址保护”、“原址展示”。

如同意安徽宝圣禅寺鼓楼的重建,应该是考虑到宝圣禅寺是宗教类建筑,是当地 民众朝拜供奉的场所,建筑的完好对当地民众、信众心理有重要影响。对遗产进 行适度重建,维护好遗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增强民族团结,提高国家的凝聚力。

福建闽东北廊桥余庆桥,为两岸群众交通必经之道,与当地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 相关、联系密切。后因为火灾而烧毁,民众对遗产的损毁有强烈的重建愿望。重 建此类遗产,有利于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广大民众,有利于使文化遗产保护 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当地民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有充分的依据 遗产的重建,还要有充分的依据。依据可以分为历史依据和科学测绘 依据。历史依据是指拟重建的建筑在历史上曾真实存在过,后因人为或自然灾害 等原因损毁,但通过考古勘察和发掘,查找、研究文献记载,可以确认拟重建的 建筑的位置、形制等,这是重建的历史依据。科学依据是指通过准确、全面测绘, 全面掌握了拟重建的建筑体量、构成、空间、细部特征。如宝胜禅寺的钟楼、鼓 楼及部分殿堂系解放前重建,再毁于“文化大革命”时期;余庆桥,在火灾发生前, 当地文物部门委托安徽省文物保护中心进行了现状勘察和测绘,保留有全部的测 绘材料。国外最典型的例子是波兰华沙城。华沙城在二战中损毁严重,但依据华 沙大学建筑系师生的全面测绘资料,经过战后二十年的努力,完成重建。并于1980 年,以“华沙历史中心”之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史中 的非常特殊的一节。

(三)、遵循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是以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已公布保 护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为保护对象,实现“整体保护”的具有纲领性意义的科技手 段;是将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保护要求落实到保护具体措施的关键环节。文物保 护规划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新兴门类,是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 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各项工作的基本手段。在实际工作中,文物保护规划多是 长期(20—30年)的规划设计,是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和管理、陈列、展示工作的重 要依据。如在宝圣禅寺鼓楼的重建中,明确提出要遵循《水西双塔文物保护规划》 的相关要求;而正大光明殿遗址复建未获批,也正是因为不符合《圆明园遗址公 园规划》的具体规定。

因此,是否对已损毁的遗产进行重建,以及如何重建等,均要符合此 处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的设计和规定要求。

(四)·维护好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判断评估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标准,也是对 文物本体进行评估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对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遗产的重建, 是文物保护工程中的特殊门类,必须要维护好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按照遗 产的原形制、原结构、原工艺、原材料来进行重建,并尽可能使用原有构件,最 大程度保留历史信息,真实、全面、完整和科学的反映遗产被损毁前的风貌。如 宝圣禅寺鼓楼重建的批复文件要求应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要求余庆桥的重 建,要按照原形制、原结构、原工艺、原材料进行,尽可能使用群众全力扑救火 灾,抢救下来的部分木构件。

遗产的重建还要维护好遗产的完整性。重建建筑,要有利于维护遗产 的完整性,更好地体现建筑格局,更好的向公众进行展示。如名人故居类的遗产, 一般是指名人诞生地,或是名人曾经生活、工作过的地方,其价值,一方面在于 文物建筑遗产本身,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名人的附加价值,名人在各自领域的地位、 影响力,以及在故居里创作出的伟大作品等。为了使名人故居更具感染力和展示 效果,增强其完整性,近年来,对安徽刘铭传旧居的部分建筑进行了重建。故宫 建福宫是故宫内第二大花园,同意对建福宫进行重建,也是为了维护好故宫皇家 建筑群的完整性。

(五)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此外,遗产的重建还要考虑遗址的安全。保证文物本体安全,这是任 何文物保护修缮、监测、展示和利用等工程首要考虑的前提条件。遗产的重建, 是为了更好的展示建筑的价值,传承建筑代表的精神与情感。在重建的过程中, 要做好文物本体——建筑基址与重建工程的结合,以及施工过程中对文物本体的 保护。如雷峰塔的重建,下部采用当代大跨度技术,使遗址得到保护。同时,文 物建筑的重建,在维护好文物真实性的前提下,还不应当一概排斥当代高新技术 的采用和保护展示设施的安置。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法规建设、标准制订、资质评 选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设计和规范。对遗产“重建”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等也都有 明确的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建必须由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 质单位进行设计,由施工一级资质单位进行施工。以故宫建福宫的重建为例,该 项目由故宫博物院古建修缮中心施工,配备有3名工程师及3名项目经理参加施工 领导小组,这是故宫施工与管理中的首次,并投保了工程险。由此,可见业主单 位对建福宫重建工程的重视。所以,考虑到遗产的重建不同于一般的仿古建筑建 设,遗产“重建”,是按照建筑原有的形制、结构等进行的“再创造”,理应有更加 严苛的施工组织标准,应该以“现在的重建,未来的遗产”的目标来进行遗产重建 的组织和施工。

五、结语 遗产的重建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本文对国际公约、宪章,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中有关遗产重建的规定进行了梳理,通过对几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重建项目进行的初步研究,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总结了遗产重建应符合的条件和 遵循的原则。当然关于重建,还有很多方面本文没有涉及。希望通过此次从行政 管理角度探讨遗产重建问题,引起更多人关注遗产重建,从更多角度研究遗产重 建。

作者:邵军 来源:中国文化遗产 2016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