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校长 韩国世界一流大学校长选任机制研究

韩国世界一流大学校长选任机制研究

韩国世界一流大学校长选任机制研究 摘要:韩国大学校长选任经历了政府任命制、教员合议 制和大学成员参与制等阶段。从改进和完善高校内部治理视 角对韩国的世界一流大学校长选任方式的推进背景、发展阶 段、历史变迁及特征、各界反响、改进重点进行分析研究, 对推进我国“双一流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 义。结合国内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实际,建议尽快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师生参与范围和代表性,构建符合中 国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实际的大学校长选任体系,进而不断 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内部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 (2016)12-0046-07 大学校长选任方式是衡量现代大学制度健全与否的一 个重要标志,对构建规范化和现代化的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具 有标杆性的导向作用。韩国大学校长选任经历了政府任命制、 教员合议制和大学成员参与制等几个阶段,[1]通过修改 相关法令,结合教育发展实际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学校 长选任机制。分析研究韩国高校,尤其是世界一流大学的校 长选任机制,对于推进国内“双一流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完善我国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韩国大学校长选任制度沿革 大学是以开放民主性为前提,最大程度上尊重大学成员 们讨论与合议过程的知性场所,校长作为大学教员、职员、学生等成员的代表,是对国家高等教育机关的大学进行统管 运营的最高长官,在大学发展及革新和提升国家竞争力等方 面扮演着核心角色。[2]韩国《高等教育法》第15 条规定: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事务,对所属的教职员工进行监督并对 学生进行指导”。

为了扩大大学的自主性和开放民主性,韩国教育部设定 了强化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大学的本职机能和专业性的 政策目标,持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大学校长选任制度。《宪 法》明确规定,应依据法律规定来保障大学自主办学。为了 成为培养创新人才的摇篮,大学将朝着具有全球竞争力高校 的方向发展,需要完善制度以保障任用那些理解大学历史传 统,能够提出并推动实现大学发展愿景的“合适人选”来担 任校长。这期间充分考虑到大学校长选任制度的历史性及其 发展过程,既要符合社会发展需要,还要兼顾大学的自律性、 责任担当及专业性等特点。大学、政府等利益相关集团间从 相互理解和协力为基础,对大学校长选任制度需要摸索出发 展性的改进方案。

从韩国的大学校长选任制度发展变迁过程进行溯源,可 以将其概括归纳为三个阶段。[3]第一,教授协议会同意 制或政府直接任命制阶段(1953-1963 年)。大学校长任用 须经由教授协议会同意;
提交人事委员会咨询审议后,再由 教育部长向总统提请任用(1963-1987 年)。

第二,校长候选人推荐制度阶段,即实施教员合议制(1987-2005 年)。从国立木浦大学开始,通过教员合议制 选定校长候选人予以推荐,此后将该制度扩大到了所有高校。

该项制度在实施初期,对扩大教员的自主性做出了贡献,在 “从全体教职员工投票选举校长向以教授为中心进行投票” 的发展演变过程中,这种限制性的校长民主选任模式,不仅 无法保障职员和学生的参与权,而且由于容易形成派别及过 于注重选举过程,招致破坏了教育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氛围, 再加上无节制的滥发类似或雷同的政策公约,造成了大学成 员间冲突等弊端日益严重。

第三,校长候选人“推荐制”朝“大学成员参与制”转 型(2005 年-至今)。2005 年5 月初,国务总理会议上指 出教员合议制存在诸多弊端,原则上通过推荐委员会选定, 公布校长任用制度改善方针。同时对《教育公务员法》进行 了新的修订,以提供推荐委员会设置的法律上的依据,禁止 选任运动,将选任事务移交和委托给选任管理委员会等。此 后,继续大力推动《推进大学先进化方案》实施,包括校长 任用制度和财政支援相衔接,教育部和33 所大学签署合作 共建协议(MOU),持续推动推荐委员会的选定。

二、韩国现行的大学校长选任程序 国立大学法人化之后,兼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共教育机关 和国家机关的双重性质。《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校长 统管学校事务,对所属的教职员工进行监督,对在校学生进 行指导”。也即,大学校长作为包括教员、职员、学生等等在内的大学成员法定代表和高等教育机关的首长,统管教育 教学、科学研究等诸般事务,同时还是管理运营大学这个特 殊国家机关的最高责任者。由于国立大学校长不是选出职和 选任职,而是任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需要遵照《教育公 务员法》。关于大学校长的任用,《教育公务员法》规定指 出,“大学校长经由所在大学的推荐,获得教育部长提命最 终由总统进行任命”,大学可以从“大学成员参与选定制” 或“教员合议选定制”来选定校长候选人。[4] “教员合议选定制”指的是依照教员的合议方式和程序 选定校长候选人,选定方式为教授投票为主,法律上保障教 授参与;
由教授们决定职员、学生、外部委员参与形式及程 度。[5]“教员合议选定制”是由教授决定有投票权的人 员及比率后,候选人开始登录注册,接下来是选任运动,最 后以教授为主进行投票选定校长候选人,依据《教育公务员 法》规定,通过教员合议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教授参与,职员、 学生、外部委员参与与否由教授们决定,属于限制性的民主 性。

而“大学成员参与选定制”是构成由大学成员参与的推 荐委员会,去发现和发掘候选人,提交推荐委员会审查的基 础上,最后在推荐委员会上选定候选人。[6]《教育公务 员法》规定由推荐委员会选定校长候选人,参与方式表现为 教授、职员、学生参与法律上保障,外部委员1/4 以上参与, 属于开放性的民主性。“大学成员参与选定制”又可以细分为“政府主导下的大学成员参与制”和“大学自律下的大学 成员参与制”两种形式。[7]其中,“政府主导下的大学 成员参与制”主要内容为推荐委员会选定校长候选人,选定 方式为推荐委员会投票为主,从法律上保障教授、职员、学 生、外部委员参与;
外部委员比重大于职员和学生。而“大 学自律下的大学成员参与制”则由推荐委员会选定校长候选 人,选定方式为推荐委员会发掘及审核为主,从法律上保障 教授、职员、学生、外部委员参与;
职员和学生的比重大于 外部委员。

法律上对大学校长任用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大学依照 《教育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任用令》等相关法令,构 成推荐委员会推荐2 名以上的校长候选人,对候选人的排名 先后顺序无具体规定,教育公务员人事委员会咨询备案后, 由教育部长向人事革新处提名1 名校长候选人,经审议表决 后由人事革新处长向国务会议提出建议人选,最终由总统批 准任命大学校长,授予任命状(通常由国务总理签署)。[8] 三、大学校长候选人推荐委员会构成及运营 在大学校长候选人员推荐方面,大学按照《高等教育法》 规定,推荐任用校长时,须在大学校长任期结束30 日前(大 学校长在任期中由于事故等原因不能履行该职务时,自该事 由发生之日起60 天以内)向教育部长(公立大学向地方自 治团体负责人)推荐2 名以上的候选人。[9]具体程序而 言,2015 年底,先后经历了征求全国国公立大学校长协议会意见,搜集对咨询委员会建议方案的意见,教育部与全国 大学教授联合会等面谈,召开包括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座谈会 (人员包括大学校长各3 名,教授、职员、在校学生各2 名 在内),征求对教育部完善方案意见,征求大学意见。目的 是通过搜集学校现场多样的意见,以最大程度上尊重咨询委 员会建议内容,从而制定《大学校长选任制度完善方案》, 提高完善方案的现场适合性,依据制度变化尽量减少大学现 场的施行差误,引导发展式的制度渐进落地。

大学成员参与制的落地实施,不仅需要行政、财政上给 予相应的激励及倾斜,还需要修订相关法令作为支撑。[10] 值得国内高校借鉴的是,与保障及扩大大学自主性和大学成 员参与相比,韩国改革的重点着眼于通过改善法令等政策环 境,从有限制的民主性教员合议制和政府主导的大学成员参 与制,向扩大大学自主性和大学成员参与的大学成员参与制 转变。最终以大学的意见和大学校长选任制度完善咨询委员 会的建议为基础,由国会设定制度完善方向。[11] 大学校长任用推荐委员会的构成及运营方面,依照《高 等教育法》规定,大学校长任用推荐委员会(简称“委员会”) 所在大学的教职员、学生及校外人士中由所在大学确定的那 样,由10-50 名委员构成,外部委员必须占到全体委员的1/4 以上。委员会的女性委员比率须要达到1/5 以上。委员会设 委员长及副委员长各1 人,从委员中互选产生。委员会在选 定大学校长候选人时,应即刻将选定结果通报所在大学的校长。委员会的运营等相关必须事项由所在大学的校长决定。

委员会直到推荐的大学校长候选人担任大学校长之日为止 存在。

《高等教育法》专门规定,师范大学的校长任用推荐委 员会由15-20 名委员构成,包扩教员代表、职员代表、在校 生代表、毕业生代表、大学所在地区的教育监或地方自治团 体的负责人、具有丰富教育经验和学识的人等各项人员1 名 以上,其中师范大学外部委员须占到全体委员的1/4 以上。

委员会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选定大学校长候选人时,必须实 施书面审查、深层面试等程序。

四、韩国的大学校长选任机制改进方向 鉴于部分大学内对大学校长选任制度存在诸多不满,韩 国最高法院判决推荐委员会由教员,职员、学生构成,实质 上保障了推荐委员会的构成和运营参与权利,并未侵害教育 本质或大学自主性。大学成员则认为政府主导下的推荐委员 会通过随意抽签方式构成,外部委员无条件达到1/4 以上以 及财政挂钩等政策在推进过程中,降低和损害了大学的自主 性,未能充分发挥制度优势。[12]再加上现行法律依旧容 许教员合议制,可见2005 年以后政府政策方向的一贯性没 有得到保障和落实。

(一)引导大学成员参与制落地 引导“大学成员参与制”落实,实现“大学成员参与制” 单一化的选定方式。保障推荐委员会机能及运营正常化,主要包括扩大代表性及自主性:不是任意抽签而是由大学各自 决定适合的方式;
构成时机合理化:大学考虑合理的期间自 行决定;
保障职务上的独立性:赋予法律上的最终权限及运 营分委员会等。扩大代表性及自主性,扩大大学成员参与 (75%-90%),特定成员参与上限比率(大学成员的80%以 内);
大学确定适合的外部委员;
章程等大学的代表规范中 予以规定;
运营方式高效化:考虑大学的规模等因素合理的 推荐委员会委员数构成;
对于不当行为新设保护办法规定。

从源头上杜绝拉票、拜票等非公开选任等类似活动。发掘和 审查校长候选人,改善选定程序,主要包括发掘大学内外贤 能之士,公开招募、推荐、招聘、借助咨询机构等方式并行, 废除缴纳捐款或发展基金等不合理制度;
资质和能力为中心 进行审查,最大程度上考虑和尊重必需的资料和各界意见, 实施以大学成员为对象的政策评价及部分反映;
综合多样的 评价结果进行选定,综合多样的定性评价结果,尊重推荐委 员会的讨论与合议;
招聘委员会制度化。构筑大学内外的协 同治理,主要通过协力来改善制度;
改善行政、财政支援衔 接方式,激励方式多样化、合理化,确保实效性。

首先,依照法律和原则推进校长任用制度落地。符合宪 法和法律等相关法令的内容和制度发展的主旨,保障大学成 员共同参与来引导改善制度。现行宪法及法律等的内容及其 解释,从大学成员中具有代表性的推荐委员会中选定,或确 保大学成员的正常、平等、直接、匿名选任权利。其次,引导“大学成员参与制”落地实施。现在大学正 努力修订从二元化选定方式中进行选择的法律规定,推进实 施“大学成员参与制”为单一选定方式。推荐委员会选定由 “依照所在大学教员合议的方式和程序选定”向“依照大学 成员合议的方式和程序由推荐委员会选定”改进。为了选定 校长候选人,国立首尔大学校长推荐委员会按照《国立首尔 大学法》规定,采取单一方式进行,宪法裁判所认为教职员 可以参与推荐委员会反映自身诉求,因此判定《首尔大学法》 并未侵害大学的自主性。

第三,通过相互理解和协力来改善制度。教育部设定制 度的框架,支援扶持大学运营具有自主性且符合国际标准 (global standard)的制度;
大学考虑其自主性和责任感, 同大学内外部的主体相互协力,将反映大学成员想法的合适 人选选定为校长候选人向教育部推荐。个别大学在自身的校 长任用结束后,以校长候选人选定过程中大学内外部的评价 为基础,自主整理准备改善方案从而为下届校长候选人选定 时提供反馈参考(feedback)。

第四,大学有关各种协议体共享个别大学校长候选人选 定经过及优秀事例,灵活推动大学自发式的制度改善。积极 发挥全国国公立大学校长联谊会、教务处长联谊会等有关联 谊群体的作用。进一步改善行政、财政支援衔接方式,尊重 国会废止“校长直选制(教员合议制)”的合议精神,废除 单一化的模式进而准备多样化、合理的标准。(二)扩大校长推荐委员会的代表性及自主性 大学成员参与的校长推荐委员会在具有代表性和法律 规定的权限和责任下,不断推动校长候选人构成方式的正常 化。为了使引入发掘合适人选和审查为主的制度主旨能够得 以落地,保障推荐委员会机能及运营正常化,由大学自行决 定施行推荐委员会构成方式。推荐委员会构成方式从原来的 “任意抽签”向“各大学决定包括推荐、指定、选出等在内 适合自身的方式”进行改进。考虑到法院主张“教授,职员、 学生是宪法保障的大学自治的共同主体”,《教育公务员任 用令》将不仅保障教授而且连职员、学生的参与都予以保障。

招聘委员会负责“校长候选人招聘,审查候选人资格”, 由“委员长由5-10 名推荐委员会委员构成的推荐委员会选 定;
而管理委员会则定位于“对校长候选人选定过程予以行 政支援”,委员长由10-15 名本校教职员构成的推荐委员会 选定。改善校长候选人发掘、审查、选定程序,发掘大学内 外贤能之士。从前,不仅通过公开招募、推荐方式还并行运 用招聘,外部专业咨询机构等多种方式来发掘大学内外有才 能的人士。国立首尔大学为了招聘到校长候选人,还设置和 运营公开招募及其他类型的招聘委员会。开放型公开招募制 稳定下来,普遍实施招聘有才能人士的制度等拓宽了大学校 长公务担任权的门户,废止个别大学内部规定的缴纳捐赠金 和发展基金等不合理的校长候选人资格要件。

推荐2 名以上的合适人选为校长候选人。依照符合《教育公务员法》及《教育公务员任用令》的规定及其解释为前 提,大学选定2 名以上的合适人选选为校长候选人,不加排 序地推荐给教育部部长。大学需要改善以前确定推荐人排名 顺序的一贯做法,依照相关法令对大学校长候选人实行不进 行排序的推荐方案。为了能将有能力水平的外部人士选定和 推荐为校长候选人,推行招聘委员会(searchcommittee) 制度化。招聘委员会发掘和审查通过的人士被认为是合适人 选时,可以作为和公开招募、推荐程序并行的方式推荐和选 定校长候选人。浦项工大规定要在国内外广泛寻求校长候选 人对象,高丽大学规定要尽可能包括外部人士。

扩大校长推荐委员会代表性及自主性。为了扩大和保障 所有大学成员的推荐委员会参与,通过制度来扩大大学成员 参与比率及特定成员参与上限比例(全体大学成员80%以内)。

参与比率从原来“ 占全体委员75% 以内”调整为“ 全体委 员90% 以内”;
而原来并没就特定成员参与比率做具体规定, 调整后规定“特定成员不得超过大学成员全体的80%”;
教 员比例从原来的60-65%调整到70%,职员和学生合占比例由 原来的10-15%调整到20%,外部委员比例则从原来的25%以上 调整为10%以上。

考虑到对大学发展理解与关心、专业性、贡献度等,推 荐委员会向包含合适外部人士在内的方向改进。普通高校和 师范院校分别从“对外部人士资格要件不做要求”“外部人 士资格要件限定,教育监、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等无条件包含在内”向“法令上只给出基本资格,外部人士具体资格由 大学自主判断决定”改进。外部委员基本资格方案规定:毕 业生代表,大学发展贡献者,具有丰富的教育相关学识和经 验者,教育、舆论、经济、法律、文化等有关团体推荐人选 组成。为了能够从实质上保障大学成员的参与,由大学章程 来决定校长推荐委员会构成及运营方式和程序等详细事项, 法令上明确规定了委任方式。《教育公务员法》第24 条规 定,校长推荐委员会依照所在大学规定选定校长候选人?法 院判定“所在大学规定”为依照学校章程。[13] (三)校长推荐委员会构成及运营自主、高效、独立 首先,推动校长推荐委员会构成的自主性。为了能够发 掘大学内外的有能力的人士并进行充分全面的审查,在保障 校长候选人选定的实质性的活动所需的期间范围内,由大学 自主决定推荐委员会构成时期。推荐委员会运营阶段,譬如, 校长推荐委员会构成及程序确定(2 周)→候选人发掘(1 个 月)→审查(1 个月)→选定(2 周)→推荐(现任校长任 期结束1-2 个月前)。推荐委员会构成是由各大学依照自身 情况于2-8 个月前选定,国立首尔大学规定在5 个月15 日 前,KAIST 在2 个月前,浦项工大在220 日前,高丽大学在 4 个月前等。保障推荐委员会职务上的独立性,推荐委员会 对大学校长候选人选定有关整个过程(发掘→审查→选定) 行使法律上赋予的权限。[14]为了使推荐委员会不受大学 内外部的干涉,保障其职务上的独立性从而能公正地选定校长候选人选保障。建议将与推荐委员会在机能及角色存在重 复的招聘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合并运营。

其次,确保校长推荐委员会运营效率。为了对合适人选 进行发掘和审查,进而保障校长推荐委员会的机能和活动能 够有效地履行,需要考虑考虑教员和在校学生数等为代表的 大学规模、办学性质、办学主体等因素,推荐委员会委员数 目向适当的规模进行分调整,将推荐委员会委员数扩大 10-20%。推荐委员会委员规模依照各大学的条件多样化构成, 国立首尔大学校长推荐委员会规模为30 名以内,KAIST 在7 名以内,浦项工大在11 名以内,高丽大学在30 名以内。这 一点和美国及日本等高校有些类似,譬如,美国大学招聘委 员会通常由15 名左右构成,而日本大学法人校长选聘会成 员规模也在15 名左右。[15] 第三,保障校长推荐委员会职务上的独立性。法令上明 确规定了推荐委员会的机能及角色:确定校长候选人选定相 关程序及日程;
公开招募、推荐、招聘等形式发掘校长候选 人;
对校长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校长候选人审查;
选定 校长候选人及向大学本部进行通报;
撰写校长候选人的选定 经过报告及改善建议方案;
对推荐委员会不当活动进行监督 及处置;
对校长候选人的选定相关联的各项业务进行委托;

等等。为了保障推荐委员会的公正选定过程,对向推荐委员 会行使影响力等不当的行为新设了办法规定。校长候选人向 推荐委员会直接行使不当的影响力或请托时,剥夺候选人资格从选定过程除外。严谨校长候选人和推荐委员会委员私下 非公开接触。校长候选人或推荐委员会委员选定过程中,将 推荐委员会讨论内容向大学内外部公开时,将剥夺其职位从 选定过程中除外。校长候选人或推荐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大学 所属教职员等公务员时,有违反办法规定实施的情况将要求 对其予以惩戒。为了使“大学成员参与制”能够在大学扎根 实施,通过和国会的深度论议来推进修订《教育公务员法》。

[16] (四)“合适人选”选定程序上科学、规范“合适人选” 选定不是以投票选任为主,而是综合多样的定性评价结果的 方式,力争以推荐委员会的讨论和合议为基础选出合适人选。

推荐委员会协同各界一道,对候选人们的大学发展规划的妥 当性及实现可能性、学识和德望、领导力、行政和经营能力 和问题解决能力等,综合考虑大学成员们的评价结果做出最 终判断。重点审查资质和能力。推荐委员会将对所在大学的 校长必备的学识、德望、领导艺术、经营管理能力等资质和 能力拿出充分的时间和资料来进行审查。为此,推荐委员会 将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搜集资料和各界意见供候选人审查时 参考使用。推荐委员会对候选人所在的大学发展规划审查, 面试、座谈会,见解发表,政策公布等多样的方式来对候选 人进行审查。推荐委员会认为需要时,依照事先确定的方式, 以大学成员为对象召开政策讨论会、政策发表等,而不是采 用进行喜好度调查的方式。首尔大学通过教职员构成的政策评价团(约200 名)实施政策评价,对推荐委员会选定校长 候选人进行审查。政策评价主要包括对教育研究政策及实现 的可能性、愿景及领导艺术、国际性视野等各项内容进行评 价。

杜绝非公开选任类似活动。除了大学认为必要时定下的 活动之外以外的非公开选任类似活动完全禁止杜绝,彻底预 防校长候选人选定过程中发生的弊端。同时,一并对于违反 事例予以规定以确保实效性。私立大学废止教员合议制以后, 个别大学的校长选定规定原则上明令禁止进行拉票拜票等 行为,任何人都不得从事和校长选出关联的任何形态的选任 活动,推荐委员会对那些明显违反选任运动事实证据确凿的 人员依据议决可以将其从校长候选人对象者排除在外。今后, 考虑到大学的自主性和责任感,政策的完善重点是要建立符 合大学校长选任制度的历史性和发展过程及社会发展的制 度,完善校长选任制度旨在任用能够引领大学发展和革新的 合适人选担任校长。

(五)激励方式多样化及合理化 现行法令上二元制的校长候选人选定方式下,大学的自 主性和大学成员的参与朝着能够保障“大学成员参与制”落 地实施的方向,给予行政和财政上的激励。对于运营“大学 成员参与制”的大学以行政、财政支援项目课题为对象激励 方式(加分赋予等)保留及多样化。

多样化及合理化的实效性确保方式。大学在财政支援项目课题等选定后,不履行当初计划的情形,对于项目课题经 费实施部分减额以确保政策的实效性。校长候选人选定过程 发生非法、不正当选任等弊端时,对发生非法、不正当选任 的大学依照处分案例予以严重处置。方式多样化从“程及大 学自身规定修订完了与否”向“章程及大学自身规定修订完 了与否及当初规划执行与否(包含MOU)”改进;
方式合理 化从“削减部分项目课题经费或收回乃至撤销项目课题选定, 或项目课题经费未交付或项目课题经费全额削减”向“削减 部分项目课题经费”改进。

2012-2013 年间,将教育水平强化项目和财政支援相挂 钩以引导改善校长任用制度。2012 年5 月初,总分的5%反 映发展到2013 年未履行计划时将全额削减或收回支援金, 后又修订了《教育公务员任用令》,推荐委员会构成从教授 扩展到包括学校行政职员、学生及学校外部人士等组成,并 要求外部委员必须占到1/4 以上等。为了能通过大学成员参 与制来选定校长候选人,2012-2014 年间,完成个别大学的 章程及自身规定修订,从2012 年起,国立江源大学通过大 学成员参与制来选定校长候选人,2014 年向保障所有大学 向大学成员参与的推荐委员会方式转换。2015 年底,国立 釜山大学完成了大学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整个 过程以开放性和民主性为前提,用法律保障大学成员的积极 参与,推荐委员会发掘公认有能力的校长候选,减少了教员 合议制选举过热等弊端。大学法人首尔大学依照《首尔大学法》由理事会从推荐 委员会选定的3 位候选人中最终选定1 人,交由教育部部长 提名后最终由总统进行任命。美国、欧洲、日本等主要先进 国家通过大学成员参与的招聘委员会,实现校长候选人选定 普遍化阶段,尽管招聘委员会(search committee)在各大 学多少存在不同,但通常由理事会、教员、职员、学生、校 友会及大学有关财团等代表15 名左右构成。私立院校通过 学校章程规定了校长候选人的选任方式,从153 所私立院校 的分析结果来看,理事会任命达到111 所(72.5%),推荐 委员会占37 所(24.2%),教员合议制占5 所(3.3%)。

(六)不断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 总统令修订相关(教育公务员任用令),今后总统令修 订过程中追加搜集立法预告等现场的意见,依据最终修订的 总统令内容执行政策。

首先,从制度上保障有责任感的大学成员自主参与校长 候选人选定和改善的过程,推进大学成员参与的推荐委员会 在法律上的机能和权限的正常化。为了任命满足大学传统和 条件及发展方向的合适人选为校长,大学按照发掘、审查、 选定程序来实行。校长任用过程中,构筑大学内外部有关群 体间的协力体系;
废除原来将校长直选制(教员合议制)作 为唯一标准的做法,设置多样、合理的行政和财政上的支援 标准;
综合分析国内外事例基础上而完善发展的制度。

其次,期望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和落实,以开放的民主性为基础,依照大学成员的代表意愿选定校长候选人,大学自 身提供改善制度的平台;
依照法律和原则,引导具有大学成 员代表性的推荐委员会为中心的校长候选人选定方式;
发掘 大学内外部有能力水平的人士任用为校长;
明确大学、社会、 政府之间各自的机能及角色职责,构筑成功的协力体系以求 得共赢发展。校长候选人选定过程尽快正常化,即时完善改 进损害大学自主性等不合理制度。废除任意抽签,审查及审 查期限赋予等推荐委员会构成及运营正常化,行政、财政支 援方式多样化及合理化,废除捐款和发展基金等。在现行法 律范围内,修订《教育公务员任用令》规定参与推荐委员会 的人员扩大到所有大学成员。总统令修订:扩大大学成员参 与推荐委员会的比率(75%-90%)及特定成员参与上限比率 (大学成员全体的80%以内),对推荐委员会活动新设保护 措施规定等。今后需要和国会深入研讨大学校长候选人选定 方式作为法律修订事项。为了使大学成员参与制在大学落地 生根,依据咨询委员会建议案推动《教育公务员法》上二元 化的校长候选人选定方式朝着大学成员参与制单一化方向 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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