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局创建“共产党员示范窗口”活动的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关于在全市窗口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开展创建“共产党员示范窗口”活动的实施细则》,按照《中共*市*区委关于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大力推进党的建设的意见》要求,围绕《*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创建“十佳工商所”活动实施方案》和市局《关于创建“十佳工商所”2005年安排意见》的文件精神,为指导本局各党支部开展“共产党员示范窗口”创建工作,规范创建内容,加强创建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委有关实施“云岭先锋”工程的意见,以创建“共产党员示范窗口”为载体,推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向“五好五带头”的目标迈进,结合工作实际,在我局开展创建“共产党员示范窗口”活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局“共产党员示范窗口”的申报、考核、命名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

  第三条、创建“共产党员示范窗口”必须是局属范围内的党支部和党员作用发挥好、工作创新、服务一流的先进集体。

  第四条、创建“共产党员示范窗口”必须建有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党员比例一般不少于在职工作人员的50(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且负责人中必须有一名党员。

  第五条、创建“共产党员示范窗口”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党员表率作用突出。党员政治过硬、业务良好、作风清正,模范遵守纪律,刻苦钻研业务,有强烈的敬业精神,能够团结和带动群众。

  (二)服务规范。建立并张贴服务承诺,党员佩带党员身份标志;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文明礼貌。仪表大方,服务热情,办事效率高,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为民、利民,便民服务措施落实好,群众反映好。

  (三)工作成效明显。以争创一流业绩为目标,从实际出发,把创建活动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绩。

  (四)模范遵纪守法。党员和工作人员无群众有效投诉及违法违纪问题。

  (五)环境整洁。内外环境卫生好,设施齐全,标志明显。

  第三章程序

  第六条、“共产党员示范窗口”按照申报、考核、命名三个程序进行。申报创建“共产党员示范窗口”,由党支部向局机关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局机关党委核准后报区委实施“云岭先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条件具备的报区委审批。

  区委对合格的区级“共产党员示范窗口”命名,并颁发牌匾。获得区级“共产党员示范窗口”称号的单位,可申报市级“共产党员示范窗口”。

  第四章管理

  第七条、“共产党员示范窗口”实行定额管理。由局属各党支部向局机关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局机关党委核准后报区委实施“云岭先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实施“云岭先锋”工程领导小组根据行业特点和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确定命名数量。

  第八条、区委实施“云岭先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局上报的“共产党员示范窗口”,将采取日常检查、抽查、暗访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命名的“共产党员示范窗口”进行动态管理。本局机关党委对上报命名的“共产党员示范窗口”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同时作为年度“云岭先锋”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来进行。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摘牌。

  (一)出现党员违法、违纪现象的;

  (二)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检查、抽查和暗访中发现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

  (四)在考核中没有达到保持“共产党员示范窗口”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消失。

  (一)因人员变动,党员比例达不到一定要求的。

  (二)因机构合并、撤消的。

  (三)获得市级命名的“共产党员示范窗口”称号,原区级“共产党员示范窗口”自动消失。

  第十一条、摘牌由区委授权“云岭先锋”工程小组办公室和局机关党委进行,被取消“共产党员示范窗口”称号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基层各党支部无相应级别“共产党员示范窗口”的,不得评为该级及上级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共产党员示范窗口”自动消失的,由局机关党委收回牌匾后,交区委“云岭先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中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云岭先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共产党员示范窗口”审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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