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司考宪法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司考宪法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3.解释法律。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和国家决定的审批 权,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的最高机关。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

(2)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 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7.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5)决定特赦;
(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 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8.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 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司考宪法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 朋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