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条件及危机预防
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条件及危机预防 在上个世纪90年代,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国一些地方开始在社区服务、养老、城市管理、扶贫开发、 教育等领域尝试由政府购买服务。2010年颁发的《国务院关 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 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 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 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 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自此,“政府购 买幼儿教育服务”开始进入公众视野。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是指政府由原来直接举办幼儿 园,调整为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购买幼儿教育服 务,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 评估付费。这是一种政府提供公共幼儿教育服务的新方式, 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1〕政府 购买教育服务实现了政府在教育服务供给中“生产者”和“提 供者”的分离,意味着政府与提供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在本 质上形成一种以契约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关系。政府购买幼儿 教育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推卸责任,减少财政拨款,而是为 了满足公众多元的教育需求,履行政府服务社会和公众的责 任,实现政府财政效力最大化和公共服务优质化。〔2〕从 我国当下政府改革的趋势看,政府购买服务既能提高服务水 平,又能缩小政府规模。与政府直接投资兴建幼儿园这一传统模式相比,政府通过购买,特别是以竞争性购买的方式提 供幼儿教育服务,具有转变政府职能、节约政府开支、保障 社会公平等方面的作用。总之,为解决当下突出的“入园难” 问题,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正是创新之举。目前,一些地 方政府已经开始在这方面进行探索,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 也产生了一些需要加以防范的问题。本文立足笔者前期调研 的结果,梳理出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的条件与风险防范机 制,以为后续的政策设计与实践探索提供参考。
一、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的条件 应该说,我国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历史还不长,在教育 领域还没有非常成熟或成功的经验。在幼儿教育领域,为了 解决“入园难”问题,政府虽然在政策层面提出了购买服务 这一政策方向,但对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的前提条件是什 么,如何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管等还缺少整体设计。学界对 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发挥作用的边界及其指向群体、运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等〔3〕缺少研究,各地也只是各自在进行 着探索。笔者认为,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至少需要满足如 下条件。
1.宏观层面的要素性条件 作为一项政策设计,政府购买服务有其基本要素,即购 买方、生产方、购买内容、购买资金来源。同样,购买幼儿 教育服务也必须满足这四项要素性条件。〔4〕首先,各级 政府是购买主体。在购买行为中,无论政府采取什么样的购买方式,无论是直接购买还是间接购买,无论是竞争性购买 还是非竞争性购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身份是不变的。从 北京的政府委托办幼儿园、上海的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地 段生学位、江苏苏州新区给予民办幼儿园补贴等案例看,政 府都是购买幼儿教育服务的第一责任人,无论这个责任是由 政府单独承担还是与他人(其他社会组织)共同承担。其次, 以民办幼儿园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是生产方。虽然《若干意见》 将政府购买的幼儿教育服务的生产方狭义地限定为民办幼 儿园,但在各地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的行为中,幼儿教育 服务的生产方不仅包括民办幼儿园,而且包括集体办幼儿园、 部门办幼儿园。再次,购买内容属于政府的公共职能,即发 展幼儿教育是政府的重要公共职能之一,政府向以民办幼儿 园为代表的社会组织购买幼儿教育服务,并不否定“政府主 导”的政策期待,也不会弱化政府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责任。
最后,购买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即政府向以民办幼儿园为 代表的社会组织购买幼儿教育服务的资金必须来自政府财 政性预算资金,不能来自其他渠道。这意味着政府要将购买 幼儿教育服务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微观层面的过程性条件 从政策设计层面看,政府主要是向民办幼儿园购买幼儿 教育服务,从而推动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然而,鉴 于我国民办幼儿园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政府在政策设计和 实施时必须强化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与约束,通过政策的规范与引导,推动民办幼儿园树立社会责任感。从过程的角度 看,政府在向民办幼儿园购买幼儿教育服务时必须对其进行 资质认定、质量监督与财务审计。
(1)认定民办幼儿园的资质在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 的政策设计中,民办幼儿园是重要的服务提供方,但“民办 幼儿园”又是一个有歧义的概念,其中的“民办”既可能是 一个包容性极广的、从官-民相对意义上来界定的概念,如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 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
也可能是一个比较狭义的概念,如特指由民 间个人出资举办的幼儿园。到底哪一类民办幼儿园才能成为 提供公共服务的契约一方呢?根据服务对象,民办幼儿园可 以笼统地分为三类:高端的注册民办幼儿园、普通的注册民 办幼儿园、低端的未注册民办幼儿园。高端的注册民办幼儿 园主要为经济实力较雄厚的人群服务,普通的注册民办幼儿 园主要为城乡普通百姓服务,低端的未注册民办幼儿园主要 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服务。
从三类民办幼儿园的实际发展看,高端的注册民办幼儿 园数量较少,普通的注册民办幼儿园数量庞大,而随着城市 化进程的加快,低端的未注册民办幼儿园的数量日益增多。
据保守估计,在一些城市,未注册民办幼儿园的数量甚至已 占城市幼儿园总量的50%以上。在良莠不齐的民办幼儿园队 伍中,能与政府形成契约性合作关系的只能是第二类民办幼儿园,即普通的注册民办幼儿园,因为这类民办幼儿园一般 收费合理,管理规范,具备提供普惠性幼儿教育服务的可能 性。
(2)监督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以往,在民办幼儿园 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介入很少,对其教育质量的监管也不 多。在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的政策框架下,政府与民办幼 儿园之间要形成契约责任关系,政府与幼儿家长之间又存在 公共责任关系,而民办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之间则存在着基于 政府购买行为的短线责任关系。〔5〕可见,在这样一种相 互责任关系中,政府、幼儿家长都有义务监督民办幼儿园的 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从而为三方共赢打下坚实基础。例如, 在南京,教育部门将“幼儿助学券”的兑现条件与幼儿园的 办园条件、教育收费、教师队伍、办园质量等直接挂钩,实 行动态调节,对不能达标的民办幼儿园采取限制或取消兑现 等措施,从而促使民办幼儿园按照政府要求不断提高保教质 量,优化办园条件,完善园务管理,最终将民办幼儿园真正 纳入政府公共管理范畴。
(3)审计民办幼儿园的财务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教 育服务,意味着政府对民办幼儿园的资金支持。然而,如何 才能保证政府的扶持性资金用于提升教育质量、改善教师待 遇、优化办学条件,而不是成为办园者的额外收入呢?毫无 疑问,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过程中,任何制度缝隙都可能 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这就需要建立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制,着力倡导第三方评估、审计监督,对项 目运作过程、民办幼儿园收支状况等进行全程财务监控和动 态审计,以保证项目经费真正用于幼儿教育质量提升。虽然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者必须将 其赢利的25%用于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但由于我国政府对 民办幼儿园的长期监管不力,许多办园者不仅没将其赢利部 分用于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有部分办园者甚至会昧着 良心克扣幼儿伙食费等,以获取更大的利润。而在政府购买 幼儿教育服务体系下,民办幼儿园会获得来自政府的经费支 持。如果政府监管不到位,那极有可能导致政府投入的资金 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有些研究者认为,政府不仅要 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而且必须在与民办幼儿园签订 契约时充分考虑到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的适度提升,或制订 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从而稳定教师队伍,为幼儿 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二、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的风险防范机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本质上是公共服务提供的契约化模 式,其优势在于引入多元主体,打破以往政府垄断性提供公 共服务的单一格局,以提供更贴近、适宜的服务。按照西方 的经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四种方式:合同出租、公私合 作、使用者付费和补贴制度。但在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由于 市场发育、社会组织发展、管理水平等条件的约束,我国主 要采用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项目申请制、直接资助制、合同制。〔6〕在幼儿教育领域,从现有的案例看,政府购买 服务大多采取政府减免租金、直接补贴和以奖代补的方式, 缺少竞争性、约束性和激励性。因此,政府应提高和加强对 购买公共服务风险的认识和管理,确立以政府、以民办幼儿 园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和幼儿家长三方为主体,以公共责任为 核心的风险防范机制,并为其提供适宜的制度、组织和社会 环境。
1.进行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制度的系统设计 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这一政策能否实现其设计目标, 关键在于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制度的建设。制度设计好了,相 关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目前,我国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最高 法律规定为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其中的很多条文 需要修订后才能适用于现今政府购买服务,特别是购买教育 服务的实际需要。各地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探索时也形成 了一些政策。例如,2005年,江苏无锡市下发了《关于政府 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政府承担、定项 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政府 将直接举办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一定程序委托给非营利性 组织完成。又如,2006年,浙江宁波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 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工作意见》,将教科文体、 社会保障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7〕再如,2008年,上海 浦东新区出台了《浦东新区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 见》,尝试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化。此外,2011年,江苏苏州市出台了《对园区民办幼儿园实行财政补贴的操作办 法》,较详细地规定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来源、监 管程序。
从各地的政策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努力将政府购买幼儿 教育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对购买程序、购买内容、定价标 准、经费来源、评估机制等基本问题作了规定。然而,在先 期试点案例中,政府和社会组织双方地位不清、角色不明、 能力欠缺、购买过程不规范、监督和评估缺乏、公共责任得 不到体现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一些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的 行为似乎不是出于对经济理性的信仰,而更像是一种象征性 的政治行为,并不追求竞争和低成本,而只是借此表明政府 已经从直接的公共服务提供中解脱了出来。在这里,购买公 共服务不是一种政策工具,而是一项政治任务。同样,对一 些社会组织而言,扶贫试点项目只是其提升组织知名度、获 取象征资本的途径。此外,在一些试点项目中,由于政府购 买服务的相关制度不完善,政府官员通常具有很大的行政自 由裁量权,政府购买服务这一行为很容易导致一些人利用政 府的公共权力与社会组织的私人利益之间进行隐蔽交换。这 种交换并不创造社会财富,只会损害政府的公众信任度。因 此,必须通过相关法律、政策、制度的完善,规避政府购买 幼儿教育服务中的各种风险,以真正实现政府购买幼儿教育 服务的政策目标。
2.培育民办幼儿园的契约精神对于民办幼儿园,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采取的 是限制政策;
改革开放后,政府采取的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的忽视政策,实行的是弹性化管理,如民办幼儿园收费采取 的是物价局备案制。而在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这一政策设 计中,政府、以民办幼儿园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成了契约化的 合作主体,民办幼儿园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发生了较大变 化,不得不从原来的追求赢利与竞争转向参与公共服务、履 行公共责任、遵守契约精神。这一新角色对民办幼儿园而言 是一项重大的考验。在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过程中,民办幼儿 园很少有机会作为公共责任的主体与政府一起参与公共服 务。
在责任谈判中,作为谈判桌上的弱势方,民办幼儿园的 谈判能力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锻炼,民办幼儿园的谈判资本也 需要其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不断积累;
作为谈判桌上的强势 方,政府有必要对民办幼儿园实行既规范引导,又培育支持 的措施,在相互的合作中不断提高民办幼儿园的参政意识与 责任意识。因为,没有以民办幼儿园为代表的社会组织的发 展壮大,就不可能有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的顺利实现。政 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作为一种政策工具,从其产生之日起就 是一柄“双刃剑”。从国外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践来看, 对这一行为的批评与赞许一直并存。
从我国的情况看,在政府购买幼儿教育服务政策的试行 阶段,只有充分预期到政策实施的风险与困难,并积极进行相关政策制度的设计与完善,才能真正发挥政府购买幼儿教 育服务这一政策工具的优势,提高政府公共教育服务供给的 效率与质量,满足公众多元的、个性化的教育需求。〔8〕